車輛遭受撞擊受損車損,要如何求償?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面臨車輛毀損等財物損害時,務必掌握三大原則:一是對修復費用精準分類與折舊計算,尤其是零件部分須依實際折舊比例計算;二是收集與保存所有發票、估價單、照片及鑑定報告等證據,作為日後舉證之用;三是留意法律時效,務必在兩年內提出請求。唯有如此,才能透過法律手段有效主張權益,獲得應有賠償,降低自身經濟損失與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車禍是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的問題,也是律師日常中最常處理的案件類型之一。如果車禍僅涉及車損,沒有人員受傷,那麼整體處理程序相對簡單許多,不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罪),僅屬於財務損失的民事糾紛。然而,即便只是單純的車損,也有許多細節與法律程序需要特別注意,稍有疏忽便可能讓自己求償無門或損失擴大。
 
首先,若當事人欲提起民事訴訟,原告需自行準備並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中要清楚載明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請求的金額及原因,並應檢附具體的佐證資料。這些證據一般包括:被告的年籍住址資料、事故車輛的行車執照影本、交通分隊開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估價單、事故現場車輛照片、汽車維修統一發票、交通事故初判表、事故現場圖、事故補充資料表、談話記錄表、調查報告書、事故照片黏貼表等;若有進行車輛鑑定,則需一併附上鑑定報告。這些資料是證明對方過失與損害金額的重要依據,影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損害賠償請求。
 
若原告是保險公司(例如代位求償情形),還需附上保險費用明細、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同意書、理賠申請書等。這些文件是證明保險公司依法已先行理賠,並取得向第三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在起訴狀中所主張的請求權依據,通常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涉及物的毀損,則依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法院將依據上述條文與證據綜合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並計算應賠償金額。
 
當他人不法毀損你的財物時,依據民法第196條的規定,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這個所謂「減少之價額」,在實務上通常會以「修復費用」作為計算基準,但前提是該費用必須屬於合理、必要的範圍。修復費可作為賠償標準,但若修復材料涉及以新品換舊品的情形時,應考量折舊因素,因此就算車主實際修車花費一大筆金錢,也不代表全部金額都能請求賠償,而是要考量車輛使用年限及其價值折舊後的合理金額來主張。
 
也因為如此實務見解的關係,目前大部分實務上的判決,都會在計算車損時,把折舊的狀況考慮進去,也就是就算是車主花大把的金錢修車,這些修車的費用也不見得可以全部求償,因為當中要考慮到折舊,比方你的車是五年的老車,但你換的是全新的零件,那就不能求償全新零件的費用,大概是這種概念。
 
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又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年者,以月計。在提出起訴狀時,要詳加計算折舊的費用。
 
但是要注意的是,只有零件會有折舊的問題,工資和烤漆沒有折舊的問題,所以金額明細要分開來計算再加總。
 
目前行政機關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自用小客車的法定耐用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369/1000,即36.9%。若車輛使用未滿一年,則應按月數比例計算。例如使用9個月,就以全年折舊率36.9%乘以9/12來計算。起訴時,必須精確地把這些折舊金額列出來,並分項說明修車費用中的零件、工資及烤漆,因為只有零件會折舊,工資與烤漆費則不需折舊,這點在編列金額明細時要特別注意。這樣分項計算與詳細折舊記載,在法律訴訟中是非常關鍵的舉證資料,對於是否能成功請求合理賠償有重大影響。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車損賠償時,會將「折舊」列入考量。即使實際支出維修費用達數十萬元,若原車已有一定車齡,就不會認定零件可全額賠償。行政院公告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指出,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限為5年,每年折舊率為369/1000,且未滿一年按月數比例計算。以一輛使用2年5個月的車輛為例,若修復費為285,690元,其中包含零件費,便需依以下方式計算折舊:
 
第一年折舊為285,690 × 0.369 = 105,420元,剩餘價值180,270元;
 
第二年折舊為180,270 × 0.369 = 66,520元,剩餘價值113,750元;
 
第三年折舊(2年5個月中的第5個月)為113,750 × 0.369 × (5/12) = 17,489元;
 
最終折舊總額為189,429元,扣除後零件剩餘價值為96,261元。
 
即令超過五年,折舊金額最多為十分之九。
 
再加上維修工資與烤漆費用(此兩項無折舊問題),若分別為46,000元與18,000元,則實際可請求總金額為96,261 + 46,000 + 18,000 = 160,261元。這樣的計算方式雖繁瑣,但在法院審理時極具說服力,也能讓請求賠償金額更具法律依據。
 
 
除折舊計算的技術面,還須特別留意民法第197條所定的請求時效,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若自發生侵權行為起已逾十年,則不論是否知情,權利亦一律消滅。因此若遇到毀損車輛等損害事件,建議儘早整理資料,評估是否進入訴訟程序,以免因時效屆滿而喪失求償權利。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損害證明-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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