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就不需要提出證據?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慰撫金並非專為財產救濟設計,而是強調對人格法益損害的象徵性補償,因此其金額也不應成為當事人濫用訴訟的工具。再者,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提出具體佐證,例如精神科診斷證明、心理諮商記錄、生活影響事實或相關人證資料,否則即使主觀上覺得受到巨大打擊,仍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請求。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行為若造成身體、健康或生命損失時,受害人不僅可主張財產損失,更可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但必須理解其法律依據與要件,掌握訴訟時效,並準備妥善證據以建立自身請求之正當性與合理性。在訴訟或和解過程中,應避免漫天喊價,反而應以客觀條件提出合情合理之主張,如此方能獲得法院支持,實現法律賦予的保護與救濟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面臨爭議或人際衝突時,有些人動輒以「我要告你!要求精神賠償!」作為口頭反擊或壓制的手段,彷彿「精神慰撫金」成了對他人施壓的萬用法寶。但實際上,法律上所稱的精神賠償,並非人人隨口可得,也不是你覺得受委屈就能伸手要錢的一種「情緒價格」。這種濫用「精神賠償」概念的心態與言語,不僅讓律師無奈,也讓司法體系承擔更多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民法第195條,所謂精神賠償,是針對「非財產上損害」的補償,當一個人遭受了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的重大不法侵害,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仍可依法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而這種賠償就是「精神慰撫金」。但必須特別強調,不是所有心理上的不悅、被罵了幾句或覺得心情不好,都能構成可請求的精神損害,法律適用的門檻,是「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
 
舉例來說,若當事人因車禍導致身體受傷,除了可以請求醫療費、修車費、工作損失等財產損害,亦可主張精神慰撫金;若該起車禍更導致親人不幸死亡,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得依民法第194條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並且是直接作為當事人主張,而非以繼承方式請求。
 
實務統計也顯示,在車禍死亡案件中,法院平均判給的精神慰撫金為每人88.5萬元左右,而非動輒幾百萬、上千萬,且仍需結合具體案情與證據判定,並非標準行情可套用。
 
正如以名譽權侵害為例,如被人於社群媒體上公開侮辱、惡意抹黑,若確有具體證據並足以證明對名譽造成重大傷害,可依法主張精神賠償。然而若僅是小小摩擦、不愉快言語,甚至是誤會所導致的不悅情緒,即使覺得很受傷,但法律通常並不會給予精神慰撫金救濟,除非能證明達到「不法且重大」的程度,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認定。
 
此外,「其他人格法益」的範圍並不侷限於上述所列七項權利,而是包含所有屬於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的保障,例如姓名權、肖像權、性自主權、家庭隱私、資訊自決等新型態的權利,只要該權利具有人格性質,遭受嚴重侵害即有機會成立慰撫金請求。而民法第195條第3項更進一步擴張適用範圍,明定若不法侵害波及身分法益,例如基於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關係造成的嚴重影響,也可主張精神賠償。例如子女遭他人蓄意霸凌導致嚴重身心創傷,父母若因此憂慮焦慮或陷入身心困擾,也可依此條文主張損害賠償。
 
但話說回來,精神賠償制度的本意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格尊嚴與內心感受,使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能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而不是成為「情緒勒索」或「抒發怒氣」的工具。實務上若當事人動輒主張精神賠償,卻又拿不出任何證據來佐證被害情節,法院多半會以「請求無理由」駁回主張,甚至還可能遭對方反訴提告浪費司法資源。
 
此外,除財產上的損害如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與工作損失等可被量化項目外,民法第195條特別允許被害人就「非財產上」的精神損害請求賠償,亦即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這項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補償被害人因事件發生所受到的心理創傷與精神折磨,不以金錢作為補償的具體對價,而是一種象徵性、慰撫性的支持。
 
問題在於,精神慰撫金並無固定計算公式,法院實務亦未建立統一標準,主要原因在於「痛苦」難以用明確標準量化,不同個體對於同一創傷的感受程度可能天差地遠,若貿然制定統一金額或固定比率,恐無法兼顧個案差異,反而造成司法不公。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精神慰撫金時,會綜合多重因素進行斟酌與評估,通常包括: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社會地位、職業背景、經濟狀況、學歷水準、生活習慣及性格等;再進一步考量被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例如是否需長期治療、是否造成永久性障礙、是否造成生活自理困難或需倚賴他人照護;甚至還會考慮家庭成員對事件的情感衝擊,如是否造成家庭生活變調、親屬間的心靈煎熬等。整體來說,法院會以「身體受傷程度」作為精神痛苦的判斷基礎,傷勢越重,慰撫金額原則上會越高,若因傷導致行動不便、失能、失去社交功能或影響就業能力,則有機會獲得較高賠償。相對地,若傷勢輕微、影響屬暫時性或已痊癒者,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就會較低,有時甚至可能不獲支持。
 
因此,我們必須認清,精神慰撫金不是隨口喊價的情緒補償,它是一項必須結合「不法行為」、「重大情節」、「人格法益受侵害」與「具體證據」的法律請求。若當事人遭遇到人身攻擊、重傷或親人死亡這類重大侵權,精神賠償的機制的確是必要且正當的維權管道;但若僅因一言不合、衝突不悅就立刻主張精神賠償,不僅難以獲得支持,更可能讓自己失去法律上真正該有的正義與同情。最後提醒大家,若真的認為自身權益受損,應先冷靜評估事情的嚴重程度,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判斷是否成立精神慰撫金的要件,而不是在第一時間情緒衝動時就高喊「我要告你!」因為法律不是情緒出口,而是理性秩序的最後防線。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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