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車禍變成植物人或失智,父母可以求償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子女因事故成為植物人或喪失心智功能,父母作為至親照護者,其身分法益之侵害與所受精神痛苦,足以構成「情節重大」,依法可請求慰撫金。該制度的存在,不僅反映出我國法律對家庭倫理與親情關係之重視,更透過具體賠償,補償家屬所承受的巨大損失與心理創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孩子因車禍而不幸成為植物人時,父母是否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尤其是精神慰撫金,成為多數家屬關切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車禍使孩子成為植物人,必須長期臥床照護,自然會導致其勞動能力全然喪失,生活需求亦大幅增加,此時,肇事者應對相關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項目予以賠償。
此外,依同法第195條規定,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未有具體財產上之損害,仍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亦即慰撫金。此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起訴者,則不在此限。進一步而言,民法第195條第3項特別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意即即使父母本身非直接受害人,但若其子女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等重大情節,致親子關係受到嚴重損害,父母亦得以自身名義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情節重大」以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尤其是慰撫金,雖無明文標準,但已有一系列具參考價值之司法見解。依據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多起判決可知,若受害人因車禍或醫療過失而致成植物人,或因此喪失心智並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法院多認為符合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情節重大」之要件,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即可以因身分法益之受損,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的範圍,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等;而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因「身分法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文所欲討論者,為第195條第3項之要件,包括身分法益之範圍,以及情節重大如何定義。
關於此部分,最高法院曾於數起判決中肯認父母於子女成為植物人後,有請求慰撫金的權利。例如若子女因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或心智缺陷,並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則其父母作為至親關係人,身分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於精神上自然承受莫大痛苦,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同理,法院亦肯認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傷害,造成生活衝擊與心理創傷,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依身分法益受損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前述架構下,父母如欲請求慰撫金,須滿足下列條件:一、與受害人具有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指明之特定親屬關係,即父母、子女或配偶;二、因子女重傷或變為植物人等導致身分法益受侵害,且該侵害情節重大;三、能證明自身因該事故受有重大精神痛苦。至於「情節重大」之判斷,實務上多以被害人傷勢程度、生活能力受損程度及家屬所承擔之照護負擔為考量。換言之,僅一般受傷尚不足以構成情節重大,但若如植物人、長期癱瘓、心智缺陷等,則較有機會認定構成情節重大。
在賠償金額部分,法院並未制定固定金額,而是綜合考量請求權人之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受害人狀況及家屬與被害人關係親密程度等因素判斷。一般而言,若受害人傷勢極重且長期需家屬照顧,被認定符合重大情節者,其家屬每人請求之慰撫金金額可能介於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法院將酌情斟酌所有情事核定適當之賠償金額,以期彌補家屬精神上所受創傷與生活負擔。在實務運作上,建議受害人家屬可透過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與具體事實資料,包括醫療報告、監護宣告裁定、照護日誌等,以利法官判斷是否符合195條第3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評估慰撫金金額的適當性。
例如法院即肯認被害人因醫療疏失成為植物人,其配偶有請求慰撫金之權利;另當受害人因外力事故變成植物人,配偶作為與之共同生活之至親,其日後必須承擔龐大照護負擔與生活壓力,明顯對其身心構成重大影響。進一步而言,如子女因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或心智障礙,並經法院裁定為禁治產人,則其父母與子女間所具之親密關係,因該事故而受到嚴重侵害,法律應承認其身分法益受損,並可請求相當慰撫金。該判決明確表示,父母於此情況下,在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極大且無法言喻,足認構成「情節重大」。
此外,法院也認定類似情況構成非財產上之損害。該案中,被害人孟昭萍因意外事故導致下半身癱瘓,法院認為其家庭成員遭此重大變故,對家庭結構與成員心理造成深遠影響,法院除考慮傷勢本身,也重視家庭成員間實際關係、照護壓力與心理創傷的程度。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因此如父母以子女遭受恐嚇、傷害為由而請求慰撫金,係子女個人身體、健康法益受侵害,並非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法益受侵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又身分法益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如係身體、健康受侵害(例如照顧被害人過於勞累而致受傷或健康情形衰退),並非身分法益的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參照)。
至於情節重大如何認定,實務案例上,如因車禍遭撞傷成為植物人、或因醫療過失導致成為植物人並宣告禁治產者,法院均肯認其配偶得請求慰撫金(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參照)。近期判決認為,「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參照)
「…又孟昭萍遭此變故,對其家庭成員之衝擊鉅大,衡諸配偶子女間生活緊密關係及親情倫理,張玉明、張瑋、張涵、張庭之身分法益顯受有重大損害,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審酌張玉明於事故發生後,須強忍悲痛肩負家庭事務,照顧三名未成年子女,及獨力承擔經濟重擔,心理承受巨大壓力;另張瑋、張涵、張庭均未成年,於仍須母愛照拂階段,遭此變故,心理亦受創傷,依其等精神受有痛苦之程度、及雙方經濟能力,認張玉明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八十萬元,張瑋、張涵、張庭各三十萬元為適」(101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判決參照)。
法院在審酌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時,會考量以下要素:第一,受害人之受傷程度是否屬嚴重且不可逆,如植物人狀態或心智缺陷並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第二,請求慰撫金者與受害人間是否具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指之父母、子女、配偶等身分關係;第三,因該事件造成請求人生活型態劇變、精神上遭受明顯而長期痛苦;第四,經濟條件與照護負擔是否加重其生活壓力。
若以上條件皆具備,法院多傾向認定情節重大,進而判准慰撫金。雖然民法第195條第3項本身並未詳列具體標準,但從實務發展可知,重傷、生活能力永久喪失、家庭照護義務之急遽增加與生活品質之全面降低,皆是認定要件中的核心指標。法官如何從現實生活的脈絡中,體現對家庭成員間情感連結與照護責任的法律保障,並藉由慰撫金制度彌補其所受之精神與情感創傷。對於類似案件,建議當事人在訴訟中,應詳實陳述家庭狀況、日常照護安排、經濟壓力及心理衝擊等情節,並輔以醫療報告、心理評估、生活照片、支出證明等佐證資料,有助於法院具體了解所受苦痛及身分法益損害之程度,進而作出合情合理之裁判。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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