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鐘連續未打方向燈是否可以開多張罰單提告?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違規執法中的一些關鍵問題,包括多次舉發的法律依據、比例原則的適用,以及駕駛人對自身行為的責任。無論是執法者還是一般民眾,都應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規範,以確保道路安全,減少爭議與紛爭。

律師回答:

在新北市發生一件與交通違規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名王姓機車騎士因在短短兩分鐘內於三個不同路口轉彎時均未打方向燈而遭後方車輛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其連續開出三張罰單。王男不服,認為短時間內連續舉發違規行為,涉嫌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比例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法院最終認定其違規行為在不同路口獨立發生,屬數個行為,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決王姓騎士敗訴。
 
此案的法律核心在於如何認定多次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同一行為」或「數個行為」,並牽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有關連續舉發的適用標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同一行為」之違規,若符合時間、空間或路口區隔條件者,方可進行連續舉發。
 
例如,對於超速、低速、或違反特定行車規定行為,若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經一個以上路口,即可分別舉發,惟隧道內違規則不受此限。
 
此外,針對違停行為,若駕駛人未在場且逾兩小時未移置車輛,亦可每兩小時舉發一次。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一行為二罰」,但也保障執法機關於合理情境下對多次獨立違規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違規行為是否可以被連續舉發,具體而言,應先判斷違規行為屬於「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如果被認定為「一行為」,則原則上只能處罰一次;但若是屬於「數個不同的行為」,則可以依其次數分別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2項的規定:「違反本條例之同一行為,依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後,有下列之情形,得連續舉發:若違規行為包括超速、低於最低速限,或其他特定行為,且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經一個路口以上,可連續舉發。但違規地點若在隧道內,則不受此限制。
 
持續違反規則-速度違規與其他行車違規:
若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度,或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項所述的其他行車違規,則連續舉發的條件為違規地點需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至少一個路口。若違規地點位於隧道內,則不受上述距離和時間的限制。
 
針對持續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停等違規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所述的違停或其他特定違規情形,若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修理業相關人員未在場,或未能在兩小時內將車輛移置,則可以依規進行連續舉發。
 
若汽車駕駛人未移動違停車輛,且逾每兩小時可再次舉發
連續舉發的合法性需滿足「距離」、「時間」或「路口」等條件。若違規行為並未符合這些條件,仍然被連續舉發,則可能違反「一行為二罰」的原則,違反憲法保障的比例原則。但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依法進行多次處罰。
 
三次未打方向燈行為發生在不同路口,因此屬於數個獨立的違規行為,並未構成「同一行為」,每次違規均屬於單獨的事件,符合分別舉發的條件。此外,法院認為比例原則並未因短時間內的多次舉發而被違反,因為每次違規行為的獨立性意味著應依次處罰。
 
三次違規發生於短時間內,應屬單一行為,不應重複處罰,且執法密集程度過高,與其違規輕微性質不成比例,構成比例原則違反。三次未打方向燈的行為各發生於不同的路口,各次轉彎均為獨立之行車行為,因此依法構成「數個行為」,每次違規皆屬獨立事件,得個別舉發、個別處罰,並無違法。法院並強調,比例原則之適用須考量行政措施之目的與手段是否相當,本案執法目的在於強化駕駛人轉彎時開啟方向燈的行為規範,以保障行車安全,其手段為依據具體違規次數進行舉發,並非毫無區分地重複處罰,故尚在比例原則可容許範圍內。實務上對於類似的交通違規爭議,是否構成單一或多個違規行為,通常須綜合考量時間間隔、地點分離及行為內容是否可區辨。例如,若駕駛人於同一地點短時間內連續違規而未修正,其行為可能被視為一行為;反之,若違規行為彼此獨立、時間與空間上具區隔,則可依法個別處罰。
 
法院的見解也呼應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裁量與比例原則的基本原則,即行政行為之手段須符合目的,不得對人民權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此案提醒駕駛人,在日常駕駛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尤其是關於方向燈這類雖看似細微卻關係交通安全的重要動作。同時也提示執法機關,於連續舉發違規行為時,應注意區隔性與證據明確性,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性與合理性。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其採取的措施需與追求的目標相稱,不能對民眾的權利造成過度侵害。法比例原則並未被侵害,因為每次違規行為的發生地點與情境皆有所區隔,且執法的目的是確保道路安全,具有正當性。
 
此類案件的裁量應依據具體事實,特別是違規行為的時間與空間特性,來判斷其是否屬於「一行為」或「數行為」。對於駕駛人而言,應解法律對於行車行為的規範,特別是在高頻率違規可能引發多次處罰的情況下,應更加謹慎遵守交通規則。對執法機關而言,應在舉發時確保有充足證據表明違規行為之獨立性,以免執法過當引發民眾不滿。

-事故-交通違規-未打方向燈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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