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之行為人除繳罰鍰,如酒駕若涉及刑責,應如何究責?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法律制度設有緩衝與補救機制,讓酒駕者在特定情形下得以折抵罰鍰或免罰,但這絕不代表酒後駕車行為可被容忍。酒駕一旦釀成事故,不僅導致駕駛人自身遭受法律嚴懲,更可能造成他人受傷甚至喪命,這樣的代價,遠非金錢或司法處分所能彌補。酒後駕車並非僥倖的冒險,而是對生命安全的極大威脅,呼籲全民牢記「酒後不開車」的原則,真正做到為自己與他人負責,以避免無法挽回的悲劇。我國對於交通違規涉及刑事責任時之處理,實務與法制上雖允許行政與刑事並行,但仍應審慎區分處罰性質與程度,避免重複處罰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未來可借鏡外國立法例,透過明確法律規定與實務指引,落實一事不再理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強化法治保障與行政效率兼顧之精神。

律師回答:

酒後駕車行為在我國法律中屬於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除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外,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明定,駕駛人如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0.15毫克/公升以上,即屬酒後駕車,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且將面臨駕照吊扣、吊銷或記點處分,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若10年內再犯,將加重處罰。若酒測值達0.25毫克/公升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公共危險罪,依該條修正條文,駕駛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警方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則交通罰鍰部分得免繳,但駕照吊扣或吊銷及道安講習仍照辦。若為緩起訴或緩刑處分,可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抵扣罰鍰金額,並以義務勞務或公益捐款折抵。
 
對於酒駕導致交通事故的情況,亦有加重處分規定。若因酒駕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2年至4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將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若酒駕駕駛之車輛非所持駕照之車種,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應記違規點數5點,若一年內達6點或再次觸法,亦將面臨吊扣駕照處分。
 
酒駕累犯與拒測者,處罰更加嚴厲。自108年7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機車處9萬元罰鍰,汽車處12萬元;第3次則以前次金額再加9萬元,持續遞增,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再考。若拒絕酒測或不配合檢查,則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且5年不得考領,第2次再犯再加18萬元罰鍰,同樣施以道安講習並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若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
 
另有關車輛處分部分,若汽機車駕駛人酒駕,車主明知卻未禁止使用,將被處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年。若因酒駕肇事致重傷或死亡,交通主管機關得沒入車輛。此外,酒駕違規案件原則上須結清罰鍰方可領回移置保管的車輛,但對於初犯且未肇事者,可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於繳納首期後即可領回車輛,惟保管期間仍須依規定繳納保管費。
 
在交通違規事件中,違規行為人被處以罰鍰性質上屬於行政罰,而當違規行為同時觸及刑事法律時,是否仍可對同一行為同時處以刑罰,便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問題。我國實務長期以來對此持「區別處理」之見解,亦即若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性質不同,則可同時併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例如,若行為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而被法院判刑,海關仍可依海關緝私條例對同一批貨物處以沒收處分,因為刑罰與行政處罰性質不同,故可並行處理,並不構成重複處罰的問題。這類見解已見於如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號、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等判例中。
 
然而,若處罰的性質與內容完全相同,例如行政機關與法院分別對同一物件作成沒收或沒入的處分,就屬於重複處罰,即為同質性的對物處分,便不得併行,否則將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這點亦有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加以確認。整體而言,實務雖容許行政與刑事處分並行,但仍須避免處罰的重複性,特別是在性質相同的處分方面。
 
從比例原則觀之,若單一處罰已能達成行政法制或刑法制所追求的預防目的,再加以併罰即可能造成過度處罰,反而違反比例原則,損及基本人權保障。因此,實務多認為僅當二者處罰手段不重疊且目的不同時,方可併行。舉例而言,若行為人因酒駕被處以自由刑,即使另有行政罰鍰,其處罰內容並不重疊,原則上可併罰;但若法院判處之為罰金刑,則與行政罰鍰性質相同,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僅擇一從重,通常以刑事處罰優先。
 
為因應此種情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明定,對於應負刑事責任者,行政機關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義務,目的即在於避免行政處分重複處罰與刑事責任重疊處理的不確定性。然而,法律規定未明確指出若法院已處罰金,是否行政機關應撤銷罰鍰,造成實務操作上之爭議。因此,學界與部分行政機關主張,應明確區分處罰性質,且在自由刑與行政罰鍰不具重疊情況下方得併罰,若刑事處罰為罰金,則應以刑罰為主,行政罰鍰免予執行。
 
此外,對照外國法制,許多先進國家如德國、法國、日本等皆已明文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主張同一行為不得重複受到刑罰與行政罰雙重處分。依行政罰草案及國際趨勢,若行為人就交通違規已經由法院依刑法裁處罰金或其他刑罰,則不應再依行政處罰加以處罰,避免法律適用過度與侵害基本權利。即使行為人因交通違規繳納罰鍰,若其行為同時涉有犯罪行為,如闖紅燈導致重大傷亡、酒駕、肇逃等重大違法行為,仍不免刑責,檢察機關得另案偵辦追訴。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進行處罰,這也就是「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體現。例如駕駛人酒駕時若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不能安全駕駛」標準,該行為即屬犯罪,一旦經地檢署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便以刑事處罰為主,此時由交通監理機關開立的罰鍰(即酒駕罰單),原則上會被刑事責任吸收,並不再另行處罰。然而,並非所有行政罰都會因刑事責任而免除,像是駕照吊扣或吊銷、強制參加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措施,這些屬於行政管理性的處分,並不涉及處罰性質,因此仍可依法執行,與罰鍰不同,不在一事不二罰的限制範圍內。
若法院最後判決無罪(例如雖酒測超標但無證據證明其已失去駕駛能力,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或者僅為緩刑、緩起訴、不起訴(例如因微罪不舉),即並未真正執行刑罰,則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法上義務對該酒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例如開立酒駕罰單,並不得以已無罪或緩起訴為由主張免罰。不過,當緩起訴處分中已有附帶條件,例如繳納公益捐或從事義務勞務時,若其金額或價值高於應繳納的行政罰鍰,則不再重複繳罰單;若公益捐金額低於罰單金額,則需補足兩者間的差額。舉例而言,罰鍰為3萬元,若緩起訴命令繳納公益金2萬元,仍需再補繳1萬元罰鍰始得結案。若公益金超過罰單金額,則可申請免繳酒駕罰單,減輕民眾負擔。
因此,當酒駕案件進入地檢署偵辦程序後,駕駛人可暫緩繳納酒駕罰單,靜待法院或地檢署處分結果,再憑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繳納公益金收據、易服勞役證明等),向監理機關申請抵繳或銷除罰單。惟需注意的是,若法院判無罪,監理所不應立即銷單,應依實際酒測數值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評估處罰正當性。因為道交條例明確規定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15毫克/公升即應處罰,此處並不以是否構成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為前提,兩者處罰標準不同,不應混淆。

-事故-交通違規-酒駕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刑法第185-3條=行政罰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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