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除罰緩外,還有其他行政處罰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所引發的行政責任涵蓋面向甚廣,從吊扣、吊銷駕照與牌照,到罰鍰、記點與講習等,均需謹慎面對。我國對交通違規與肇事處理的層層規範及其處罰機制,目的在於透過吊銷、吊扣駕照、記點、講習、吊扣車牌等手段,提升駕駛人守法意識,確保道路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尤其針對造成重大傷亡或屢次違規者,設有極為嚴厲的處罰與限制,再加上針對法人車主與未歸責個案的補充處分制度,整體架構形成一套漸進且具嚇阻效果的法律體系。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雖然都是限制駕駛人行車自由的手段,但兩者性質不同:吊銷是永久剝奪駕駛資格,期滿後需重新考取駕照;而吊扣僅是暫時限制使用,期滿即可取回原有駕照。至於吊扣牌照,雖與吊扣駕照概念類似,但處分對象是汽車本身的牌照而非駕駛人,吊扣期間該車不得行駛上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是現代社會中非常普遍的問題,許多人或多或少都有過與交通事故相關的經驗,但當事故發生並涉及法律責任時,因一般大眾缺乏法律知識,常陷入手足無措的困境。例如,有人受傷卻遇到肇事者不理會、不賠償;車輛損毀後對方拒絕負責;甚至有死傷事故後家屬不知道該如何爭取合理賠償;或是沒達成和解是否會面臨牢獄之災等,這些交通事故引發的問題若處理不當,不僅讓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補償,也可能讓肇事者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實際上一場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可從三個層面理解,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其中行政責任屬於最多人忽略但實際上最常見的一種,將針對交通事故中可能衍生的行政責任作詳細說明。
所謂行政責任,主要是指因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令之行為,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各類交通違規行為,進而遭受主管機關所開立之罰單、記點、吊扣駕照或車牌等行政處分。
具體來說,交通事故中常見的行政裁罰類型包括:
(一)吊銷駕駛執照,例如駕駛人酒駕或有重大疾病仍開車上路,結果導致嚴重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或是撞傷執勤警察、撞人後逃逸等情況,依法應吊銷其駕照,失去該車種的駕駛資格。
(二)吊扣駕駛執照,例如違規行駛致人受傷,會依情節輕重吊扣駕照三至六個月,吊扣期間禁止開車。
(三)吊扣汽車牌照,例如肇事時車主就在車上卻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事故,則該車輛牌照可能會被吊扣六個月至一年。
(四)罰鍰,是最常見的處分,只要有違反交通法令,如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闖紅燈、超速等都可能依法開罰,金額依違規項目從數百至數萬元不等。
(五)記點制度,依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特定違規行為除罰鍰外還會記違規點數,若駕駛人在六個月內累計記點達六點,將被吊扣駕照一個月;一年內兩度遭吊扣再違規記點者,駕照將被吊銷。
(六)交通安全講習,部分違規者會被要求參加交通講習課程,藉由教育手段強化安全意識。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至第68條等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有特定重大違規或肇事行為,依法可被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且部分情形還可能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
第61條明定,若駕駛人利用汽車從事犯罪行為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或在抗拒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時導致他人傷亡、撞傷執勤中人員、或違反第三十三條管制規則致人死亡者,將直接被吊銷駕照,若違規行為致人受重傷則吊扣三至六個月,駕駛大型車輛者發生同樣情況者將直接吊銷駕照;若法院判決尚未確定,仍可依情節暫扣駕照禁止駕駛。
而第62條則處理肇事後的處置與責任,若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罰鍰,若逃逸則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若肇事致人傷亡卻未即刻施救或通知警方,或擅自移動現場證據,則罰三千元至九千元,逃逸者更將被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涉及者如不出面說明或不提供駕駛人資訊者,其車牌將被吊扣;若車輛妨礙交通或須檢驗,亦得依法扣留或禁止其行駛。
第63條明定違規記點制度,舉發違規時可依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至三點,一年內累積滿十二點即吊扣兩個月,兩年內吊扣二次後再違規者將吊銷駕照;如累積六點,駕駛人可自費參與交通安全講習以扣抵兩點,每年以二次為限。
63-1條補充規範車輛違規紀錄,三個月內違規三次者將吊扣車牌一個月,而63-2條則針對未指定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之案件,將責任歸於被通知人,視違規嚴重程度可能記錄違規、吊扣或吊銷車牌,法人或租用人亦適用。
第65條則針對未履行處分之人處理方式,逾期不繳罰鍰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未送交駕照或車牌者依違規程度註銷或吊銷;若於95年6月30日前因罰鍰不繳納而被吊銷者,可於五年內繳清後重新申請。
第66條規定,吊銷或註銷牌照者須經六個月且檢驗合格始得請領新牌照,如因吊扣期間駕駛而吊銷者,亦須待原處分期滿後再行請領。
第67條及67-1條對吊銷駕照後的重考限制加以細緻區分,如因重大肇事或累犯等情節,可能被終身不得考領,但若符合特定條件(如重傷已逾十年、死亡已逾十二年等),得提出申請,並由交通部與相關機關定其換發駕照之細節及條件,若酒駕者未完成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則不得考領駕照。
最後第68條明定,若違反本條例遭吊銷駕照者,將吊銷其持有的所有等級駕照,若非所持駕照種類之車輛違規且未致重傷者將記五點違規點數,若一年內違規達六點或再次應受吊扣處分者,仍將吊扣其駕駛執照。
關於記點制度則有明確的規定,不同違規行為會有不同的記點標準,例如:一點違規包括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超速未肇事等;二點違規如超載、裝載危險物品不符規定;三點違規則屬於嚴重違規,如闖紅燈、危險駕駛或違規致人受傷。違規記點若短期間內累積過多,就會被吊扣或吊銷駕照,這在法律上是屬於預防性措施,以確保用路人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當交通事故肇事者為重大違規時,除上述行政處分外,亦可能會衍生刑事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如肇事逃逸、酒駕致死等,依法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或公共危險罪,最嚴重者可判處有期徒刑。民事責任則涉及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車損、精神慰撫金等。
回到行政責任的層面,雖然許多人認為罰鍰或記點只是「小事」,但累積過多次或處理不慎仍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影響日後保險理賠、信用評價,甚至工作資格。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不願意處理或拒不配合調查的當事人,相關機關將依法追究其責任,並且依規定進行開罰、記點與吊扣程序。因此,遇到交通事故時,無論是肇事者或受害人,皆應妥善保存現場證據,並配合警方調查與處理,否則不但無法免責,反而加重法律責任。
-事故-交通違規-行政罰-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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