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車停車一定是違規嗎?如果有人私自設置車位或塗掉紅標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臨時停車並非一律違法,但必須符合「三分鐘內、立即可開走、非禁止區域」等條件,否則即構成違規而受罰。駕駛人應熟悉紅黃白線與臨時停車的定義,並遵守臨停規則,才能在保障自身與他人權益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交通糾紛與罰鍰責任。若遭遇誤開罰單,也應善用法定權利,依法申訴或訴訟主張自身權益。交通法規看似細瑣,實則攸關安全與秩序,唯有依法而行,才能保障社會整體交通安全。

律師回答:

在台灣日常交通生活中,「臨時停車」是否構成違規,往往引發爭議與誤解。臨時停車係指車輛為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之目的,短暫停止且未超過三分鐘,並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的情形。換言之,若僅為快速上下人、搬運物品,且時間未超過三分鐘,車輛不熄火或駕駛人未離開車輛,即可視為「合法臨時停車」。
 
若逾越此時間限制,則不再屬於臨時停車,將構成違規停車行為,依法可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對於臨時停車之執法,依現行政策,警方仍具有主動取締權,惟民眾檢舉部分自2022年起多數縣市已暫停受理,避免濫用檢舉機制造成社會紛擾。
 
紅、黃、白三色標線是判定停車合法性的重要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紅線表示全時段禁止臨時與長時間停車,通常設於交通繁忙、易造成危險之路段,如交叉口、彎道、隧道口前等,違者可處高額罰鍰或遭拖吊。
 
紅線標線設置於道路緣石或距離邊緣30公分處,線寬為10公分,並可加繪紅字提示,如「禁止臨時停車」。黃線則允許臨時停車,但仍須在不妨礙交通及三分鐘內完成;白線則代表可以停車,但仍需符合停放規範,不得妨礙通行或越界占用。若有駕駛人違反上述停車標示,例如在紅線區域逾時停車,或在黃線區域久留不離,皆可能被處以罰鍰。
 
此外,違規臨停行為若涉及特定地點,將面臨更嚴格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汽車於橋樑、隧道、圓環、人行道、快車道、障礙物對面、交岔口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在遮蔽交通標誌處臨停者,均構成違規。若車輛臨時停車未依道路順行方向、不緊靠右側或併排停車,也屬違規情形。同條亦特別規定,若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者,臨時停車則不受三分鐘限制,視為例外情形。
 
而在實務中,部分民眾或店家會私自設置車位、放置錐筒、畫設標線、遮蔽紅線,或將紅線塗掉以供自用。此類行為除妨礙交通秩序,亦構成違法。若於人行道或未經申請劃設之區域擅自畫設停車格,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可能構成妨害公務、占用公共設施等情事。此時如車輛停放於店家擅自設置的格位,縱然有「看似合法」之格線,也難以作為抗辯違規停車的依據。
 
當駕駛人收到疑似誤開之違規停車罰單時,應先確認罰單上所記載之時間、地點、車號是否正確,並審視當時是否真為違規停車。如有證明可歸責於不可抗力,如車輛緊急故障、乘客健康突發狀況等,可提出證據主張免責。若確信無違規或舉發內容有誤,可依程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時需備妥違規通知單正本、陳述書(載明姓名、車號、罰單號碼、聯絡電話與地址)、採證照片或佐證資料。申訴可親自至罰單所載明之處所辦理,亦可掛號郵寄至舉發單位。若仍對申訴結果不服,則可聲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須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用,請求撤銷處罰。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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