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造成使用者損害,廠商需要負責嗎?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對於企業經營者在設計、製造與販售商品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已建立明確規範,不僅要求商品在進入市場前須符合合理安全標準,亦強調對消費者應有充分告知與警示義務。當消費者因商品問題受害時,企業若無法舉證其產品符合當時合理安全標準,即可能被法院認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消費者仍須負擔損害與商品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否則將難以成功主張賠償。為此,消費者在使用商品過程中應保留相關資料、發票與說明書等,作為事後維權的依據,而企業則應強化商品風險控管與消費者說明機制,以免因安全瑕疵衍生龐大法律責任,並同時提升整體市場的消費安全文化。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商品與服務的多樣性與高度專業化,使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在資訊掌握與風險認知上存在顯著落差,因此,消費者是否能安全使用商品,便成為立法者保護的重點之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與第2項明文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進入市場流通或提供服務時,有義務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下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此外,若商品或服務可能對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危害,則企業經營者亦須在明顯處作出充分警告標示,並告知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由此可知,法律明確要求廠商對消費者使用商品的安全性負有主動的注意與告知義務。
不過,商品是否安全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法律判準,難以單憑常識判斷,因此,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便進一步提供三項具體的檢驗標準,協助界定商品是否符合合理的安全期待。
第一是商品或服務的標示說明,也就是企業經營者需提供商品說明書、操作手冊等資料,清楚指示消費者正確使用方式及必要的風險告知,這不僅是資訊揭露義務,也是降低風險的第一道防線。第二是可期待的合理使用,若消費者依照一般常情使用商品,卻發生損害,即可推定該商品具有瑕疵或安全問題。第三是商品上市的時間點,若商品在當時推出時的安全水準已符合合理期待,不因日後出現更安全或技術更先進的替代品,就被視為不安全。這也避免業者因技術革新過快而面臨無止境的責任追究。
但若消費者真的因為商品問題而受害,要由誰來舉證呢?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是主張權利的一方需負舉證責任。然而,在消費訴訟這類涉及企業經營者與資訊弱勢的消費者之間的爭議中,法律對舉證責任進行部分調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及第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需就其商品或服務是否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負舉證責任。
若其能舉證成功,法院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輕其賠償責任。這反映出台灣消保制度採取「無過失責任」的基本精神,即即使企業無過失,也可能需負責任。但消費者在損害賠償請求中,仍須負責舉證損害事實的發生,以及該損害與商品或服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消費者無法證明受傷害與商品瑕疵間的連結,則求償請求將難以成立。
此外,針對商品製造人,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也進一步明確其法律責任。依此條文,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只有在其對商品生產、製造、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其已盡相當注意以防止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始可免責。此條文之重點,在於確保商品製造人對其所生產商品的安全性負責,並在發生損害時,讓被害人有明確的求償對象。
而何謂「商品製造人」?法律明確指出,凡從事商品生產、製造、加工的業者,或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文字、符號,使人足以相信該商品為其生產製造者者,皆視為製造人,須負責任。此外,商品若在其設計、說明書或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即使商品本身無明顯瑕疵,亦可視為「有欠缺」。而對於進口商品而言,民法第191條之1亦規定,商品輸入業者須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防止業者藉由進口責任逃避損害賠償之義務。
由上可知,我國法律對於企業經營者在設計、製造與販售商品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已建立明確規範,不僅要求商品在進入市場前須符合合理安全標準,亦強調對消費者應有充分告知與警示義務。當消費者因商品問題受害時,企業若無法舉證其產品符合當時合理安全標準,即可能被法院認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消費者仍須負擔損害與商品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否則將難以成功主張賠償。為此,消費者在使用商品過程中應保留相關資料、發票與說明書等,作為事後維權的依據,而企業則應強化商品風險控管與消費者說明機制,以免因安全瑕疵衍生龐大法律責任,並同時提升整體市場的消費安全文化。
-事故-消費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1條之1=消保法第5條=消保法第7條=消保法第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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