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停等超中線發生事故,如何判斷責任歸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在交岔路口即使因視線遮蔽而需前進確認來車,也不應超越中線而妨礙直行車道,否則即使車輛靜止,亦可能負有部分肇責;但若對方行車方式亦有不當,仍可主張部分過失抵減賠償責任,並在刑事責任上以「無從預見與避免」為抗辯重點,尋求無罪或減責之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中,責任歸屬的判斷需回歸於行為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具體規定以及是否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
本案涉及的是駕駛人在橋墩準備左轉時,因視線受電線桿遮蔽而向前行駛確認來車,結果與一名快速出現的直行女騎士發生擦撞,騎士重心不穩滑倒受傷,進而提出刑事告訴。此情形屬於典型交岔路口事故,肇事責任應從雙方行為是否符合法規義務來判斷。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是交岔路口最根本的路權原則,也是法律對於轉彎車所課予的基本義務。此外,轉彎應於交岔路口中心處為之,不得提前壓線左轉或超越中線搶道,否則即構成違規行為。
因此,如駕駛人為確認視野而將車頭超越路口中線,已屬違反轉彎規則,在法律上被視為侵入直行車的行駛空間,是潛在風險因素,即使車輛當時已經停止,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佔用來車道」,因此仍需承擔一部分的責任。
從實務上來看,雖然駕駛人已非移動狀態,並無實際加速或直接造成碰撞行為,但其前進確認來車而致超越中線之舉,仍可能構成肇事原因之一,尤其在本案中若無法證明對方明顯超速,或騎士本身有違規、未保持行車穩定、過彎傾斜過度等行為,就會讓駕駛方因「路權侵入」與「注意義務未盡」被認定具有部分過失,且在行車紀錄器故障、現場又無監視器可佐證的情況下,更不利於舉證抗辯。不過,也並非代表騎士就完全無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5項亦明文指出:左轉彎時,應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若直行女騎士本身速度過快、未能有效掌控車輛動態,導致與已靜止車輛發生擦撞,亦難謂無過失。例如,如果她在巷口或路口出現時未減速慢行、未維持行車穩定,導致稍有障礙物即失去重心,也可能被鑑定為未盡正常操作義務,甚至若當時她車速過快又未設法閃避,也有可能與事故結果發生之因果關係。
因此實務處理類似案件時,若雙方無足夠錄影或證人佐證單方過失,法院多會參考雙方相對位置、現場剎痕、車損方向、醫療紀錄、照片等綜合鑑定,來釐清過失比例。
在沒有明確證據指出騎士完全違規或超速的情況下,駕駛人若先跨越中線,即便停止不動,也可能被認為是事故原因之一。因此目前的情況雖表現出善意救助與後續慰問行為,這對未來的量刑酌情有正面幫助,但在刑事責任層面仍須評估是否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即是否未盡應有注意義務而導致他人受傷。
若女騎士不願和解並提起刑事告訴,建議可儘速尋求律師協助,彙整醫療單據、車損照片、道路圖說明、事故位置模擬等佐證資料,同時可聲請交通事故鑑定,以釐清雙方動線、車速與肇事因果。此舉有助於釐清是否客觀上已無從注意,從而作為「無從避免事故」的抗辯依據。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岔路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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