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問題-車禍案件委任我們當律師有什麼好處?

18 Oct,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事件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事訴訟法第70條),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原則上可不用到場,律師可以聽得懂法官指示,協助製作及處理卷證,並代為撰擬狀件。惟若法官於審理案件具體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責令當事人到場,俾進行當事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車禍案件。我們基本上可以代當事人出庭,代理訴訟,進行所有必要訴訟行為,讓當事人不用因為車禍,浪費自己時間,惟我們仍會將每次開庭訊息即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想要出庭之必要,我們會事前開會與當事人,指導當事人開庭相關注意事項。

 

至於,刑事案件,當事人在刑事案件地位可分為告訴人及被告,前者雖可不到庭,惟檢察官或法院經常會命當事人親自出席,確認告訴事實,尤其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而且無如被告必須到場之義務或自訴人雖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條)。故解釋上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可不到場。惟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事實經過應係告訴人較為清楚,而有直接詢問告訴人之必要,亦可請告訴人到場說明,以利事實釐清。但若以證人身份傳喚,則此時告訴人自有到場義務自不待言(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辯護人因與被告特殊的信賴關係,可利用接見等自由溝通的機會,並代代其提辯詞及事證之聲請,以達實質辯護目的,尤其身體自由受到拘束的羈押被告而言,尤為重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本文)。

 

關於選擇好的律師,沒有一套標準,每個人的認定也可能都不同。我們保證是律師親自處理,絕非配合、掛名而已。我們在洽談業務、承接案件的過程中,應該要主動表明「真實身分」,將上述證書放在辦公室再簡單不過,第一時間出示名片和律師證也輕而易舉。關於律師之經歷、學歷完整,所屬事務所均重視信譽及永續經營,並以市面最合宜價格提供在價格最高水準之法律服務。我們保證所有資訊均公開透明,可供社會大眾檢驗,各種收費內容均會事前向事人揭露。我們能提供較多層面服務的事務所(如網站法律問題諮詢、電話法律問題諮詢、電子書狀等)。我們保證與當事人面對面交談,由當事人評定其專業或態度是否值得信賴,

 

法律案件處理、法律服務是極重視「當事人(客戶)與律師」之間的信賴關係,案件處理結果是否能盡可能接近當事人的期待與理想,也取決於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配合度、溝通。換言之,當事人信賴關係的建立,多半時候(尤其客戶為自然人的情況)是建立在對辦案律師「個人」的信賴基礎上,當事人的案子都是由「接案律師」,和「接案律師」自己聘僱的「受雇律師」一起合作處理。當事人如何把握重點將案情告訴律師?一般人可能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楚,例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何不同?契約是否不一定要簽訂書面才算數。因此,要求當事人將案情把握重點告訴律師並不容易。但基本上陳述案情時,應將事實經過中之人(包括當事人、證人)、事(原因)、時、地、物(包括證物)點出,之後再由律師提出問題,當事人作答,以釐清案情。最重要的是不要隱瞞案情,並且帶手上所有文件資料,再由律師抉擇,以免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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