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開卻發生違規或事故,車主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如果你只是出於好心借車給朋友,而對方合法持有駕照,正常使用車輛,那麼即便對方因疏忽或過失導致車禍,車主通常不會被要求連帶賠償。但若你明知對方根本沒有駕照、駕照被吊銷或根本不能開車,卻仍借車給他,這樣的行為就已經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一旦發生事故,你就會被推定有過失,進而需與對方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簡而言之,借車行為本身不必然違法,但借給不該借的人,就會讓你自己也身陷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朋友向你借車,你出於信任與好意答應,卻沒想到對方開車上路後發生違規或事故,甚至造成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這時你可能會開始擔心,自己作為車主會不會因此也要負法律責任?這個問題看似單純,實際上卻涉及到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的區別與判斷。從民事責任來說,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規定,只有在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並且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才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一般情形下,車主單純因為借車行為本身,是不會被推定具有過失或故意的,自然也就不會被要求對車禍結果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然而,事情若牽涉到借車給「無照駕駛」的人,情況就會截然不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23條的明文規定,車主不得將車輛出借給未領有駕駛執照或駕照遭吊扣、註銷、吊銷等狀況的人使用,這項法律的目的,正是為保障公共道路上所有用路人的安全。當車主違反這項法律義務,將車輛借給無照者使用時,等同於在明知對方不符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放任其進行具高風險的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就會被法律推定為具有「過失」。這不是抽象的推測,而是有明確判決為依據,,車主若將車輛借予無照駕駛者,即屬於違反保護他人安全的法律規定,且該違反行為與事故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然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需與實際駕駛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雖然車主沒有實際駕駛、甚至可能當時人在家、在辦公室,與事故沒有任何接觸,但只因為他明知對方沒有駕照卻仍然出借車輛,便會在民事上被推定為與駕駛人共同侵權。這是一種基於保護第三人安全所設計的法律制度,目的在於讓所有車主在出借車輛時,必須慎重思考對方是否具備合法且安全的駕駛能力。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情況就有所不同。刑法第12條的規定,行為人若無故意或過失,即不負刑責。因此,單純的出借行為,即使對方是無照駕駛,也不會直接讓車主承擔刑事責任。除非檢察官能進一步證明,車主在出借時具備特定的主觀意圖或與駕駛人有共同計畫,例如車主知道駕駛人借車是為去傷害他人,甚至是雙方合意進行某項犯罪行為,例如一人提供車輛、一人實際執行,這時才會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依法需負刑事責任。但這類情形極為少見,多數的借車糾紛並不會達到刑事責任成立的標準。
 
因此,作為車主,在答應讓他人駕駛你的車輛時,務必要確認對方是否具備合法駕照,是否有穩定、良好的駕駛習慣,以及是否有過酒駕、超速、闖紅燈等危險駕駛紀錄。若對方不具備合法資格或過去有不良駕駛紀錄,就應果斷拒絕借車,保護的不只是自己的人身與財產安全,更是對其他用路人負責的態度。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些義務時,我們就不該心存僥倖,而應以審慎態度面對。否則,當事故發生,責任從天而降時,再怎麼說「我只是借個車」也都無法為你開脫。下一次當朋友開口借車時,不妨多問一句:「你有駕照嗎?」這句話,也許就能替你省下未來幾百萬的賠償風險。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保護他人法律-借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刑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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