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路機行駛內線車道是否有違規?
問題摘要:
壓路機行駛於內線車道不僅違規,若因而發生事故,其駕駛人除須承擔行政處罰外,亦須負擔事故之民事與刑事責任。建議所有工程動力機具擁有者應避免任意上路,行駛時應依核定路線、安全設備齊備並依法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以保障自己與他人安全,避免觸法受罰與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路上時不時可以看到堆高機、怪手、吊車、壓路機...等等工廠、工地、救災或鋪路、造橋...等等專用之大型工程重機具行駛於路上,有時駕駛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超速等等,險象環生,若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關於這個問題,壓路機作為一種工程重型機械,雖具行駛能力,但其於道路上行駛並不如一般汽車具有完全自由之行駛權限,而需符合嚴格的法定程序與特定行駛規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及其相關規定,壓路機屬於非屬汽車範圍的動力機械,係指不經曳引即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除非經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並核發臨時通行證,否則不得擅自上路。
此外,依第83-2條明定,動力機械雖可經核准行駛道路,惟於實際行駛時須遵守數項限制,其中最關鍵的是其行駛路線與位置限制。法條明確規定,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動力機械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亦即,壓路機不得行駛於內線車道,否則即違反法律規定,構成行政違規,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繼續行駛。
若壓路機行駛於內線車道且未懸掛臨時通行證,亦未持有適格駕駛執照,其駕駛行為便同時違反多項規定,不僅面臨監理機關行政處罰,亦在發生事故時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之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2條第3款之規定,壓路機若行駛於內線,即不符「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之強制規範,屬於違反交通行駛位置規定,已具有明顯之交通違規性質。進一步而言,若該違規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明確存在,該壓路機駕駛將被認定為肇事主因之一,並須負擔主要過失責任。
實務案例中,亦有多起壓路機或類似重型機械於道路上違規行駛導致事故,法院認定其違反道路通行規範,不但要負擔車輛損害賠償責任,若造成傷亡,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如未依第83條規定申領牌證及臨時通行證,該重型機械的所有人亦須對駕駛人的行為負連帶民事責任。此外,依據交通部函示與各地監理機關行政命令,若該動力機械未依法懸掛牌證,且無臨時通行證,其行駛道路本身即屬違法狀態,即使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亦難脫責任。
再者,依第83-1條規定,動力機械須經特定程序辦理登記,檢附來歷證明與檢查合格證明方能取得臨時通行證,並明確限定其使用範圍、路線與速限等,非單憑機具具有行駛能力便可自由上路。亦即,壓路機僅為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之工程機具,其設計目的非為一般道路通行,行駛於道路上屬例外狀況,需受嚴格限制。對於已獲核發通行證者,其通行權亦受限於證明文件所核定之路線與時間,不得任意偏離,否則視為違規使用。
因此,若駕駛合法登記汽車,於內線車道依速限正常行駛,卻撞上逆向或不當於內線行駛之壓路機,即使雙方車輛受損,依事故處理與責任歸屬原則,壓路機駕駛應負主要過失責任。應儘速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留下事故現場證據,並可依法主張損害賠償。此外,建議拍攝現場位置、車輛相對位置及現場道路標線、交通號誌等,作為後續保險理賠與責任主張之依據。
最後需提醒的是,動力機械駕駛人若因違規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僅將面臨刑責,更可能影響公司或所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業務運作,應確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取得合法通行權限並遵守交通行駛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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