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轉車事故,如何判斷肇事責任?

24 Jan,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迴轉行為的責任判定,你提到了一些很重要的法規和道路安全原則。在迴轉時,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並確保進行迴轉時沒有其他來車或行人,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迴轉行為本身就帶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如果發生事故,迴轉車輛通常會被認定為主要或全部有過失。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也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來車的速度、注意力分散的程度等。在處理事故責任判定時,確定第一時間的撞擊地點以及現場證據非常重要。這些資料可以幫助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而確定責任歸屬。同時,遵守交通規則、保持高度警覺並使用導航工具都是降低迴轉事故風險的有效措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開車有時開錯,想要開回去,這時候有些駕駛人就想要直接迴轉,這種迴轉車俗稱「調頭」,因調頭而發生事故的機率頗高,基本上,大致可分為同方向迴轉、對向迴轉及不同方向迴轉等三種,各有各自適用的法規,也有路權通行順序的規定,不幸發生事故時,如何歸責,對於用路權人之權益影響頗大。

 

迴轉(調頭)是一種常見的駕駛行為,但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個高風險動作。在法律和道路安全規則中,對於迴轉車輛的責任和規定都有嚴格的要求,主要是因為迴轉時車輛會跨越對向車道,這增加了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的風險。

 

肇責之簡單判別規則,就是迴轉者原則上推定有過失,除非有極其例外的狀況,所以可以的話,千萬不要迴轉,真得要轉彎,一定要確認絕對無來車!

 

通常情況下,迴轉車輛被認為是具有較大過失的一方,因為迴轉需要車輛暫停並檢查來往車輛,確保沒有來車才能執行。如果迴轉時未能確保安全,造成事故,那麼迴轉車輛通常需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基本上,關於此類駕駛行為,在交通事故鑑定與責任歸屬,主要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規定明確定義汽車迴轉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定,而同規則第124條第3項、第125條第2項分別規定慢車相關規範:

 

(一)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的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燈光或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七)慢車迴車時,上開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又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行人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換言之,行駛在慢車道的車輛不能迴轉)。

 

禁止迴轉的情況:

法規明確禁止在某些地點和情況下迴轉,如彎道、坡路、狹窄路段、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以及設置有禁止迴車標誌的路段等。在這些區域迴轉不僅違法,而且一旦發生事故,迴轉車輛幾乎必然是肇事主因。

 

執行迴轉的安全措施:

迴轉前必須完全停車,打開左轉向燈或手勢,檢查來往車輛和行人,確保無車無人後才可迴轉。此外,還需注意迴轉的速度和方式,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事故。

 

在上開七種不能迴轉的基本規定,迴轉者一定是主因甚至是唯一因素,若無上開違規之情形,在肇責鑑定,第一時間撞擊地是關鍵。以實務上,迴轉車事故的爭議,多半出現在迴轉的方式、迴轉的時機及迴轉是否已經完成。狀況不同肇事原因分析與肇責比例也會不同,簡單來說,除非轉彎業已完成,或對方也是有其他重大違規之情形,如逆向或違規超車,否則迴轉車還是具有較大的歸責。

 

因此,不幸發生事故後,警察到現場處理時看到的只是事故的結果(兩車相撞後的最終停止位置),而非兩車在第一時間的撞擊地,也因為第一時間撞擊地的鑑定難度高,以致迴轉車的事故蒐證往往成為肇責鑑定的關鍵因素。若沒有行車記錄器,此時非常吃虧。

 

胎痕、車痕(兩車撞擊痕跡),是迴轉車事故蒐證重點,故肇事人,於迴轉車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時,第一時間的「撞擊地」是蒐證的重點項目。亦即,兩車的力量運動方向不同,地面上會產生橫方向的「胎痕」;還有來自不同方向的兩車相互撞擊後,所造成的「車痕」(受損或撞痕位置),都可用來證明撞擊地的位置,進而分析肇事因素。關於兩車的「胎痕」及「車痕」千萬不可依靠警察拍照,自己也要詳細拍照,以免有錯。

 

常見的迴轉車事故形態 

迴轉車事故大致分為「同方向」、「對向」及「不同向」迴轉等三種,以下就常見的迴轉車事故型態舉例說明,

 

(一)在同方向事故,如任何車輛由慢車道迴轉至對方車輛,一定是慢車道錯誤。如由外車道迴轉車未讓直行車,一定是外車道迴轉車的錯。而在同方向、同車道事故,前方車迴轉到對向車道,要視後方車有無未注意車前狀況,決定主要責任。

 

(二)對向事故,通常是迴轉車未注意來往車輛,但如有雙黃線缺口處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來往車輛亦有過失。如雙黃線路段違規迴轉,除非有例外之情形,如雙黃線缺口處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況,來往車輛亦有過失。

 

(三)「不同向」,通常即是迴轉車未讓直行車,原則上屬於迴轉車之過失。

 

其實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迴轉車通常有過失,除非是號誌或其他例外之情形,所以沒有重要的事就不要迴轉,尤其是城市或附近有車,千萬不要作,就可避免事故發生,就駕車而言,通常都是在走錯路、開過頭、臨時起意或圖方便時才會採取迴轉的行為;這行為也往往是在駕駛人急躁、投機取巧或不當駕駛之下所做出的危險動作,所以肇事的比例頗高,多花一些時間即可避免車禍發生,不是很重要嗎。也就是說,迴轉車事故是用路人可藉著自我控制而避免的,不應歸咎成意外。

 

事故責任判定的關鍵因素

第一時間撞擊地的位置:事故發生時,最初撞擊的位置對責任判定至關重要。它可以説明重構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判斷迴轉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完成迴轉動作。

現場證據:包括車輛損傷位置、車輛最終停止的位置、地面的刹車痕跡和其他物理證據。這些都是分析事故責任的關鍵要素。

避免迴轉事故的建議

遵守交通規則:嚴格遵循交通標誌和路面標線,不在禁止迴轉的地點和情況下迴轉。

保持高度警覺:執行迴轉前應確保四周無車輛和行人,特別是在視線不佳的情況下更需謹慎。

使用導航工具:如果不確定路線或錯過了拐彎,可以使用車載導航系統尋找安全的路線和轉彎點,避免因臨時決定迴轉而造成危險。

 

通過這些措施,駕駛者不僅能減少自己迴轉時的風險,也能更有效地保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的順暢與安全。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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