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後懷疑對方裝病,應該如何處理?

29 Jan, 2019

問題摘要:

在處理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實需要對相關事證進行細致搜證,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搜證方法和注意事項:醫療記錄的詳細分析:仔細檢查被害人的醫療記錄,包括就診日期、主訴、檢查結果、診斷和治療情況等。這有助於了解傷勢的嚴重程度以及治療過程中的情況。專家意見的評估:在必要時,聘請醫療專家對醫療記錄進行評估,確認其與被害人描述的傷勢是否一致,以及治療方案是否合理。監控和跟蹤調查:在必要情況下,進行監控和跟蹤調查,以確認被害人的日常活動是否與其聲稱的傷勢相符。訪談周遭人物:訪問被害人的鄰居、同事和家人,以獲得對其傷勢和狀況的第二手信息。社交媒體搜集:檢查被害人的社交媒體活動,可能揭示與其聲稱的傷勢不一致的情況。影像證據的收集:如果可能,收集影像證據,例如監視器錄像,以捕捉被害人日常活動的情況。在進行搜證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避免侵犯隱私權等法律風險。不得進行任何不當的侵犯或騷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發生車禍或其他事故後,除了釐清責任外,另外要小心就是關於損害相關事證之搜證,雖然我們理智上相信被害人一定是有損害,方會提出要求,不會說謊或捏造證據,但實務上還是有為數不少的被害人,利用車禍或其他事故機會,趁機灌水金額,不惜誇大傷勢,甚至捏造傷勢,因之,為免被當冤大頭,其實這時候就要開始調查,常見如跟監取得關鍵證據、取得醫療資訊、以及訪視時被害人,並辨別金額合理性均。

 

在處理車禍或其他事故的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實要小心處理相關事證的搜證。因為有時候,被害人可能會誇大其受到的傷害或損失,甚至捏造證據來索取更高的賠償。因此,進行細致的調查和證據搜集是非常重要的。

 

醫療記錄的搜集和評估:

醫療記錄是判斷被害人傷勢的重要證據。通過獲取醫療記錄,可以詳細了解傷者的治療過程、診斷結果以及治療期間的具體情況。這有助於評估索賠金額的合理性。

 

專家意見:

在必要時,可以聘請醫療專家對傷者的醫療記錄進行評估,確認其傷勢描述與醫療記錄是否相符,以及治療措施是否適當。

 

監控和跟蹤調查:

在某些情況下,當對傷勢的真實性存有疑問時,可能需要進行監控和跟蹤調查。這可以幫助證實傷者的日常活動是否與其聲稱的傷勢相符。

 

訪談和社交媒體搜集:

訪問傷者的鄰居、同事和家庭成員可以獲得傷者傷後狀態的第二手信息。同時,檢查傷者的社交媒體可能揭示一些與其傷勢聲稱不相符的活動。

 

在進行調查和搜證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避免侵犯隱私權等法律風險。

 

在調查的基礎上,評估案件的和解可能性。有時候,提出合理的和解提案,可以避免長時間的訴訟過程,對雙方都有利。

 

依據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又依醫療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2款定有明文。

 

醫師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是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該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縱係出於訴訟目的,對醫師而言,係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核屬上引刑事訴訟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該條項所稱之證明文書,而醫師如有不實開立者,應負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之罪責。

 

因之,在刑事、民事案件可以使用,但對此發生疑問時應如何處理?首先,理所當然,祇有在重大損害的情形下,肇事者方有進行調查之必要,因為其實還蠻麻煩,其次,若案件的發生符合「高度威脅因子」,其中最常發生就是「失能」認定及原因探討,對於被害人傷勢一定要進行研究,另不少人會利用先前已有疾病,因此,對於被害人過去病歷亦應加以鑽研,其他關於被害人是否有過去的事故亦應加以研究。

 

而調查方式,除針對醫療記錄進行了解,如拜訪被害人,直接面對被害人及家屬,審視當事人的行為與回應是否異常。必要時刻,除基本網路上搜集其社交媒體,進行跟監、錄影來取得關鍵證據。或周遭人物的訪談,如大樓警衛、鄰居、朋友等人的說法均是可能方式。

 

實務上,「裝殘」的比例最高,多是「假住院」或「輕病久住」的例子,這類犯罪金額不高,但會藉由鑽醫療漏洞來騙取理賠,如假裝傷勢嚴重、術後行動不便、癲癇等手段,取得不實診斷證明以訛詐,在這個時候,試圖先了解這個傷勢的狀況,畢竟在這個網路時代,所有傷勢皆能透過網路查詢成因,再就被害人就醫記錄(過程)進行研究,初步判斷是否有「裝殘」的可能性。

 

對此,豐富經驗的律師,像這類涉及詐欺的刑事案件,通常法官在證據上的要求會很嚴謹,私下跟拍的活動紀錄難以成為法院主要證據;但重點在於影片的呈現,是「打擊法官心證的關鍵」。站在律師立場,類似案件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做影像搜集、且越詳細越好。

 

理由就在於這些影片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當作和解談判的籌碼,可藉著詳實的佐證形成對方對說謊的恐懼,兩造間就有較大的和解空間。

 

其次,紀錄影片提供給法庭,為了讓法院進行精細的確認及鑑定。畢竟失能的認定,還是得依據傷者生活中的實際狀況來判定,揭露對方「受傷後」日常動作細節的影片,當然是影響法官自由心證不二法門之一。

 

遇到類似的案件時,律師通常會建議當事人主動去做影像蒐集,畢竟「百密總有一疏」;即便其證據價值性並不高、最終勢必得參酌專家證人的鑑定,但實際上卻可對法庭形成一定心證上的打擊。

 

在處理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進行細致的搜證是確保賠償公正合理的關鍵。透過醫療記錄的詳細分析、專家的專業意見、甚至必要的監控調查,都是確保不被誇大或捏造的索賠欺詐所欺騙的重要手段。合理使用法律工具和策略,尊重法律與道德界限,是處理這些案件的基本原則。

 

總的來說,這些方法可以幫助確保賠償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防止被誇大或捏造的索賠欺詐行為。在整個過程中,與專業律師合作,合理使用法律工具和策略,尊重法律和道德原則,是十分重要的。

 

(相關法條=醫師法第11條=醫療法第76條=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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