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案件鑑定,要注意什麼事項?

01 Jan, 2019

問題摘要: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案件,你提到的各種爭議問題確實常見,並且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仔細的現場調查和證據分析。涉及號誌(交通信號)的爭議解決:使用監控攝像頭的錄影來確定信號燈的狀態和車輛的行進情況。收集在事故現場的目擊者證言,以了解信號燈的狀態和車輛的行動情況。涉及車速的爭議解決:檢查車輛是否有行車資料記錄器(如黑盒子),以獲取事故發生前車速資訊。分析車輛事故後的停止位置、損壞程度和路面刹車痕跡,推斷車輛的行駛速度。涉及事故現場重建的爭議:進行詳細的現場勘查,收集車輛位置、損壞情況、刹車痕跡等物理證據。使用專業的事故重建軟體,根據收集到的資料模擬事故的動態過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道路交通行車事故鑑定案件,各地事故鑑定委任常被當事人寄予厚望,當事人或其家屬往往希望疑問得到解釋之機構,以常見爭議問題,常發生主要分三大層面的問題,如

一、涉及號誌:何車闖紅燈?

二、涉及車速:車輛是否超速?

三、涉及現場重建者,如「車輛的行向為何?」「哪一輛車未讓車」、「誰撞誰」,「是否未保持安全距離」,「車輛間是否曾發生擦撞?」等。

 

由於行車事故往往發生於車輛互動瞬間,除非有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之影像證據外,當事人的未及注意、驚嚇與規避肇事之動機下,常使當事人對事故當時行向敘述傾向對於作有利於自己的供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於法定處理程序及警方肇事之相關事證搜集,頗值參考。

 

尤其,人身傷亡的行車事故案件,即有目擊證人亦常係一方之親友,常導致各說各話與死無對證之局面否則藉由其他事故跡證以釐清車行方向,重要關鍵,其中關於車行正確方向,即「行向爭議」之問題,所涉既屬於事故現場重建。

 

在處理這些爭議問題時,警方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詳細的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確保所有的證據都是客觀的和完整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特別複雜或爭議較大的事故案件,可能需要整合多方面的專業力量進行深入分析,並準備詳盡的事故分析報告,以供法庭作為判決依據。

 

因此,相關人等供述及現場事證之研究均屬於重要的依據。「行向爭議」,主要指的是「不能明確車輛動向」,對於此一爭議釐清,必須透過交通事故處理員警對於事故現場調查作業,如攝影照像、現場測繪、肇事相關車輛調查、路面痕跡調查、筆錄訊問等等事故資料,一般認為可分為下列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案件時,確實涉及多個複雜層面的問題。這些問題通常需要通過詳細的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來解決。具體的解決方法和步驟如下:

 

1. 涉及交通信號(號志)的爭議解決

監控錄影分析:使用路口的監控攝像頭記錄來確定哪輛車闖紅燈。

目擊者證言:收集在事發時刻在現場的目擊者的證言,這些證言可以提供關於信號燈狀態的關鍵資訊。

2. 涉及車速的爭議解決

車輛資料記錄器:許多現代車輛配備有行車資料記錄器(如黑盒子),可以提供事故發生前車輛的速度資料。

事故現場分析:通過分析車輛事故後的停止位置、損壞程度和路面刹車痕跡,可以間接推斷車輛的行駛速度。

3. 涉及事故現場重建的爭議

現場勘查:通過詳細的現場勘查來收集車輛位置、破損情況、刹車痕跡、路面擦痕和散落物等物理證據。

事故模擬重建:使用專業的事故重建軟體,基於收集到的資料類比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説明解釋事故的動態過程。

 

一、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並可初步可透過當事人(包括肇事者、證人)陳述與現場環境比對了解事故可能發生情況,而判斷證詞時,必須審酌事故之輕重,基本涉及重大責任,肇事方可能有說謊的傾向,尤其在無明確的證據或對無對證下,肇事方肆無忌憚說謊,絕對為常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

 

二、再就事故現場環境進行研究,如利用電子地圖與衛星影像地圖(Google地圖是一個好方法),標記事故所在地點,如為彎道或岔路口等,並依警方所拍攝之地點方位照片,明確指出事故地點方位與事故環境狀況。

 

三、行向爭議除透過當事人陳述,以釐清事故當事人可能駕駛行為等(受限於當事人是否陳述之正確性及可靠性),需再利用警繪現場圖、警拍現場錄影帶與照片等所顯示現場跡證散落分布與損毀情形,建立兩肇雙方撞擊時可能行向。

 

在跡證推敲撞擊前走向過程,以可明確顯示事故當事人行向之跡證為優先,以警方事故跡證蒐集主要為剎車痕、刮地痕、地面散落物、車損以及當事人傷亡部位與跌落地面位置,關於地面剎車痕、刮地痕,均足以表現行車方向、駕駛人行為、預見時間、行車速度。

 

而地面散落物:撞擊時依物理原理發散,分布軌跡顯示撞擊受力方向。至於,當事人傷亡部位與跌落地面位置:當事人跌落位置可顯示撞擊時受力方向。

 

再以,事故車損:可顯示車輛碰撞於車身位置即相對受力方向,以及碰撞痕跡所具有之刮擦痕走向。由於剎車痕具有胎痕紋理較刮地痕對事故資訊解釋程度較高,故跡證推敲過程以尋找剎車痕為先、其次為地面刮地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多少都會留下一些物理跡證,其中最主要的乃是在道路上形成的各種跡證。由於跡證之形成與存在均符合自然科學之定律,難以偽造。但道路上所留下之跡證未必全是此次事故所留下,有必要加以澄清、辨別。而各種道路跡證有其形成之原因與特性,對事故如何發生之解釋相當有用。路面上之跡證可概分為四類:終止位置、車輪痕跡、道路損毀痕跡及掉落物。

 

通過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的分析,結合現場證據和科技手段(如攝像記錄),對事故進行科學解讀。確保所有收集和處理的證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證人和當事人陳述:在警方的監督下進行,確保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並盡可能在現場進行,以圖形、攝影等方式記錄。

 

被碰撞物體大時,車輛碰撞後之運動方向可能改變。車輛在未碰撞前即已滑行之情況下,在碰撞後可能使滑痕消失(例如駕駛人不再踩踏煞車板,或車輛受損而使輪胎與地面不再接觸)。因為碰撞後之車輛常會旋轉,故碰撞後滑痕時常彎曲。

 

滑痕觀察與紀錄包括確認製造滑痕之車輛、滑痕之起點、終點、長度、在道路中之位置等。順車行方向觀察可以看到較為清楚之輪胎滑痕。可以詢問事故現場之旁觀者,以協助確認輪痕之可能起點與終點。利用粉筆或蠟筆標示以利攝影之進行。

 

當事人會要求進行事故現場重建,以對事故當時情況進行詳盡說明比對,或避免警繪現場圖與警方蒐集資料誤差等情形,事故現場重建不能僅為單純事故現場跡證再度搜尋比對,必須對於事故行向相關疑議做出初步釐清,並且所建立之可能行向已經由驗證比對排除不可能之行向組合。

 

對於特別複雜或爭議較大的事故案件,可能需要整合交警、法醫、事故重建專家、心理專家等多方面力量,共同進行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準備詳盡的事故分析報告,以供法庭作為判決依據,必要時通過法庭程式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和確認。

 

在處理這些事故案件時,最重要的是保持證據的客觀性和完整性,以及確保所有調查行動都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此外,對事故當事人的同情和理解也是必需的,因為事故往往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身心影響。通過科學、公正的方法處理事故案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事故責任認定,有助於公平解決賠償問題。

 

透過科學、公正的方法處理事故案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事故責任認定,有助於公平解決賠償問題,同時也能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肇事鑑定-肇事責任歸屬-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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