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害人如何申請強制險理賠?

12 Dec, 2017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夠迅速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而不必煩惱肇事者是否有過失。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者可以直接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即使肇事車輛未投保,也能透過自己的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獲得補償。在多車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以向任一涉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這提供了更多靈活性。而保險公司間的分擔責任則確保了公平分攤賠償責任。這些程序的存在旨在為受害者提供迅速、有效的賠償,以減輕其經濟和情感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的是,強制險是政府為了要保障事故的受害者能迅速獲得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規定,主要用來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這種保險的核心在於無過失責任制度,意即不論肇事者是否有過失,受害者均可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索賠。

 

無過失責任制度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被害人都可以申請理賠。

 

這意味著當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不考慮肇事者是否有過失,直接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車禍加害人使用之車輛已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加害人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如加害人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向自己使用車輛投保本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車禍被害人使用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各加害人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提出連帶給付保險金之請求。

 

如果肇事車輛已經投保強制險,受害者可以直接向該車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如果肇事車輛未投保,受害者則可以向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單一和多車交通事故

在單一車輛事故中,除了駕駛人外,所有受害者(包括車上乘客和車外第三人)都可以向承保該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在涉及多輛車的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以向任一涉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又依交通事故所涉車輛可分為: 

一、單一交通事故

涉及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如翻車、緊急煞車、撞及人員、物體、或尚未強制其投保之車輛所致之交通事故。車外第三人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車上乘客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而駕駛人不能申請理賠。單獨一輛汽車(機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如因自摔、自撞而造成駕駛(騎士)自己受傷或殃及車上附載乘客、路人的交通事故。

 

汽車駕駛或機車騎士本身是傷者的情況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駕駛或騎士本身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的「第三人」,因此祇有由對方的保險加以給付。所謂的第三人指的是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所以駕駛人不能向自己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理賠。

 

如果車禍是發生在兩輛以上的汽(機)車的交通事故中,且雙方車輛都有投保強制險時,那麼車禍中受傷的駕駛或騎士雖然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強制險的理賠申請;但仍可各自向對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來申請。汽車交通事僅涉及一輛汽車者,本公司對車內或車外之受害人,負保險責任。但不包含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

 

二、兩輛(含)以上汽車交通事故,而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均可向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確保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夠迅速且有效地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以減輕受害者因事故所遭受的經濟和情感壓力。涉及事故的車輛不僅僅限於直接造成事故的車輛。即使車輛的駕駛人後來被認定為有刑事過失,也不影響其在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果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未能證明已盡到防止損害發生的注意義務,則須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人除了本車投保之保險公司以外,可向其他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即駕駛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駕駛人本人。二輛汽車內駕駛人及乘客傷亡之損失,由承保之各保險公司自行負責處理車內駕駛人及乘客傷亡之損失。

 

雙方保險公司對二輛汽車內駕駛人及乘客傷亡之損失總和各負二分之一分攤之責。若對造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對造汽車內駕駛人及乘客傷亡之損失,由已投保汽車之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賠償金額的分擔和扣除

如果同一事故涉及多個被保險車輛,各保險公司需要按照承保車輛的數量比例分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在支付保險金時可以扣除已賠償的金額。

 

保險給付視為賠償的一部分:當保險公司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支付給付時,該給付視為對受害者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因此,在計算應賠償的總金額時,可以從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中扣除保險給付。

 

多車交通事故的連帶責任:當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多輛被保險的汽車時,受害者可以向任何一家或所有相關的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並要求這些保險公司連帶給付保險金。這提供了一種彈性,使受害者能夠更容易地獲得賠償。

 

保險公司間的分擔責任:如果多輛車涉及在事故中,各個保險公司必須根據其所保險的車輛數量的比例來分攤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旨在公平地分攤由多車引發的事故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字第262號所示:「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良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該法第1條規定參照)。是汽車交通事故若僅為一輛汽車所造成時,其受害人固僅可直接向該輛汽車之保險人申請理賠,若該汽車交通事故係由數汽車所共生或涉及數汽車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受害人可請求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連帶給付保險金,即受害人可選擇直接向其保險人申請給付(即俗稱垂直理賠)或向其他事故汽車之保險人申請給付,因垂直理賠可方便受害請求權之行使而達到該法第1條規定迅速理賠之立法目的。且為達上開立法目的,所謂事故汽車應認與車禍之發生有關係者即屬之,此觀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用語為「牽涉」,而非以「致交通事故」甚明,是以不以該事故車輛之駕駛人事後經認定涉犯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成立者為限。蓋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不同,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如無法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即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暨其立法理由參照)。至保險人理賠後,各保險人所支出之保險金之分擔方式,則依該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按承保之肇事汽車數量比率,負分擔責任。」

 

通知程序:

被保險汽車遇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單位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警憲單位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保之保險公司。

 

但是有時候,被害人故意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執意向加害人求償,此或許是其法律上策略之一種,故意製造加害人不賠償的假象,此時,被害人可先賠償,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是以,被害人領保險給付,其實是當作加害人已經給付,而加害人先賠償後可以保險理賠償範圍內再保險公司請求返還。

 

這些規定旨在加速受害者的理賠程序,並確保所有涉事者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減輕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負擔。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

瀏覽次數:11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