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問題摘要:
對於救生員、幼兒教保員等工作人員的責任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他們被認為擁有救助的作為義務,必須隨時注意被照顧者的安全情況,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如果他們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導致被照顧者發生死亡或傷害,則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的規定,對於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這些職業中,對於被照顧者的安全負有特別重要的義務,任何不作為或疏忽都可能被視為違反了這一義務。
律師回答:
常見的問題是,救生員、教保員、醫護人員等因職務性質而承擔高度的照顧義務。當這些人因疏忽未能履行他們的職責,導致被照顧者受傷或死亡時,他們可能面臨刑事上的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責任,以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游池救生員,沒有及時救助溺斃的泳者,發生事故原因可能未領有救生員執照,不知救護,或可能正在聊天,救生員,應隨時注意游泳池內的泳客的動靜,發現有不對勁的情況,就要立刻下水救人,否則,被照顧者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就發生死傷。其他類似狀況,如幼兒教保員,在幼兒園午睡時,必須在旁照顧,假若類似跑去和旁人聊天,或是自己也跟著睡著了,幼兒發生窒息或應馬上協助照料的狀況,教保員不能立刻照顧或救助時,幼兒因此發生死傷,教保員也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或傷的法律責任。
法律對於這類職業人員設有明確的行為規範,要求他們時刻保持警覺並適時採取必要行動來避免可能的傷害或災害。這類義務稱為“作為義務”,其目的是保證在特定職業環境下被照顧者的安全和福祉。
違反這些義務不僅可能導致直接的法律後果,例如罰款或刑事責任,還可能引發民事訴訟,其中受害者或其家屬要求經濟賠償以彌補由於疏忽造成的損失。在這些情況下,被告需證明他們已經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否則將可能被判有責。
實際上,像這樣故事,隨時發生在保母、幼兒教保員、醫護人員等等,都類似像救生員一樣的法律義務。渠等對於被照顧者,均有照顧注意的法律責任,若是因疏失發生被照顧者死傷之結果時,在刑法上,構成過失致死或致傷的責任,民事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作為義務,係指作為違反法律,蓋原則上只有作為才可能產生法律關係的變動,在不作為的狀態下,法律關係是靜止而不會改變的,而不作為也代表了行為人不行動的狀態,原則上,行為人靜止狀態不會違法,如果也會成為責任的基礎必須限於違反法律上的作為義務,則將使人們無所適從,進而造成行動自由的剝奪。因此,要處罰不作為就是法律期待作為的誡命,一旦逾越了這樣的誡命,原則上就推定有不法性。由此可知,不作為乃作為義務的違反,此乃客觀行為的評價問題。
至於,主觀上,故意與過失相對立,故意即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而過失則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規定)。
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即可稱所謂的注意義務之違反,通常取決於其社會規範 畢竟如何探究行為人的內心世界,困難重重。因此,關於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產生除取決於個別安全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是取決於個案是否違返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受託對於被照顧者,應負有注意生命安全等等的義務及責任,若受有報酬者,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即使在約定有免責條款的情況下,這些條款通常不能完全免除因業務過失造成的法律責任,特別是當涉及重大疏忽或故意行為時。因此,所有從事此類職業的工作者都應充分了解並認真履行他們的法律義務,以保護自己免受法律責任,並確保他們所照顧的人的安全。
以上相類似工作者,在法律上負有相當的作為義務,被照顧者危害,雖然不是由這些執行業務者直接加害,惟這些人負有救助的作為義務,沒有盡到法律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或作為義務,以致於被照顧者無法被救助,發生相關死傷的結果,就法律的評價來說,沒有即刻救助的不作為,與加害行為視為同一責任,這就是違反作為義務的法律責任,畢竟這種工作,涉及到他人生命身體的安全,竟然還發生未即刻救助作為,可認為過失責任。
-事故-民事責任-一般侵權-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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