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問題-不作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03 Oct, 2009

律師回答:

常見的問題是,如游池救生員,沒有及時救助溺斃的泳者,發生事故原因可能未領有救生員執照,不知救護,或可能正在聊天,救生員,應隨時注意游泳池內的泳客的動靜,發現有不對勁的情況,就要立刻下水救人,否則,被照顧者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就發生死傷。其他類似狀況,如幼兒教保員,在幼兒園午睡時,必須在旁照顧,假若類似跑去和旁人聊天,或是自己也跟著睡著了,幼兒發生窒息或應馬上協助照料的狀況,教保員不能立刻照顧或救助時,幼兒因此發生死傷,教保員也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或傷的法律責任。

 

實際上,像這樣故事,隨時發生在保母、幼兒教保員、醫護人員等等,都類似像救生員一樣的法律義務。渠等對於被照顧者,均有照顧注意的法律責任,若是因疏失發生被照顧者死傷之結果時,在刑法上,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的責任,民事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作為義務,係指作為違反法律,蓋原則上只有作為才可能產生法律關係的變動,在不作為的狀態下,法律關係是靜止而不會改變的,而不作為也代表了行為人不行動的狀態,原則上,行為人靜止狀態不會違法,如果也會成為責任的基礎必須限於違反法律上的作為義務,則將使人們無所適從,進而造成行動自由的剝奪。因此,要處罰不作為就是法律期待作為的誡命,一旦逾越了這樣的誡命,原則上就推定有不法性。由此可知,不作為乃作為義務的違反,此乃客觀行為的評價問題。

 

至於,主觀上,故意與過失相對立,故意即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而過失則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規定)。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即可稱所謂的注意義務之違反,通常取決於其社會規範    畢竟如何探究行為人的內心世界,困難重重。因此,關於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產生除取決於個別安全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是取決於個案是否違返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受託對於被照顧者,應負有注意生命安全等等的義務及責任,若受有報酬者,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以上相類似工作者,在法律上負有相當的作為義務,被照顧者危害,雖然不是由這些執行業務者直接加害,惟這些人負有救助的作為義務,沒有盡到法律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或作為義務,以致於被照顧者無法被救助,發生相關死傷的結果,就法律的評價來說,沒有即刻救助的不作為,與加害行為視為同一責任,這就是違反作為義務的法律責任,畢竟這種工作,涉及到他人生命身體的安全,竟然還發生未即刻救助作為,可認為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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