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應有的認知為何?

02 Jan, 2014

問題摘要:

確保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夠有效應對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問題。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和注意事項的清晰說明,對於大眾來說是非常有價值的。特別是強調了避免肇事逃逸指控的重要性,這對於保護個人的法律權益至關重要。不僅提到了事故發生後應該如何處理,還強調了報案、搜集證據和配合警方調查的重要性。此外,使用行車記錄器和手機拍攝現場照片的重要性,這些證據可以在事故調查中起到關鍵作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交通事故,但有些民眾會主觀判斷事故輕微或與自身無關,而直接離開現場,等事後警方通知,才知道對方指控自己肇事逃逸,而被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呼籲,即便只有輕微車損,只要沒有當場和解之案件,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切勿逕自離開現場,反被追究肇事逃逸之責任,得不償失。

 

正確處理交通事故的初始步驟是非常關鍵的,特別是為了避免事後因為誤解而引起的更大法律問題,如被錯誤地指控為肇事逃逸。這裡有一些關鍵的建議和步驟,以確保事故處理得當:

 

立即保護現場:

確保在事故現場使用安全警告信號,如開啟車輛的警示燈,並根據速限放置適當的警告標誌以預警其他道路使用者。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交通事故區在第一時間處理方式,可分為「有人死亡」、「有人受傷」及「車輛財物受損」交通事故之類型,死亡時立即會進行刑事程序調查,而「傷害」則甚視傷害情節可能進行刑事程序。

 

至於,車輛財物損害則屬於一般民事案件,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除一般性的交通規則,如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報警和等待處理:

即使事故看似輕微,也應立即通過撥打110報警,確保警方記錄並正式處理事故。

報警時詳細說明事故地點、時間、涉及的車輛類型和車牌號碼,以及是否有人受傷。

 

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刑法第62條),並避免肇事逃逸罪的發生(刑法第185-4條),但若有行動能力者,則應該開始搜集相關事證,當事人並應先救護傷患,並請人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車輛尚能行駛,且無造成死亡、嚴重受傷,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除了,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

 

現場證據收集:

使用手機或其他設備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包括車輛位置、損壞情況和任何重要的道路標記。

如果可能的話,錄製事故發生的詳細描述,並尋找目擊者。

 

合法自首和配合警方:

親自報案可以被視為自首,這在法律上可能有助於減輕刑事責任。

配合警方進行事故調查,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證據。

 

現在科技進步,民眾多有設置行車紀錄器,手機也多具備照相功能,員警只要透過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並參酌雙方談話記錄和現場照片,即能測繪現場圖並初步分析研判肇事原因。此外,當事人提供的照片也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重要參考跡證之一,所以民眾應牢牢記住【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採取最有效率又最安全的現場處置作為。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僅有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最後,就是搜集事證以保全自己權益,警方人員到場前,可能與當事人協商時,確認事故當事人,並開始錄音,確認事故發生過程,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畢竟警方雖然會拍,但是自己拍還是比較放心及詳盡。另一方面,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若有車禍在附近者,先拍車牌,事後再請警方協尋。

 

當然有行車記錄器有清楚拍攝,可以節省這方面時間,無法判別責任時,切記應將行車記錄器資料取走交由專業人員研判。雖然應該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或請警方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並於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避免肇事逃逸的指控:

即使事故後另一方未在場或似乎未受到重大影響,也絕不能自行離開事故現場,以免後續被控肇事逃逸。

在處理完警方及所有必要程式之前,不要移動車輛,除非是為了安全或是按照警方的指示。

若當事人未盡以上義務並離開現場,視肇事致死傷程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處最高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及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若不慎擦撞路邊停放車輛,雖對方不在現場,為避免雙方對車損認知不同,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以免遭對造指控肇事逃逸。若雙方均在現場欲直接和解不須警方處理,亦應留下正確聯繫方式,談妥和解條件後,以書面或錄影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後續遭追究肇事逃逸責任。


遵循這些步驟可以説明確保交通事故被適當處理,同時保護自己免受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正確的初步反應和全面的記錄對於避免可能的誤解和法律後果至關重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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