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了,我該怎麼辦?

26 Sep, 2017

問題摘要:

確保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夠有效地處理現場,並確保法律責任和權益得到保障。保存現場跡證、通知警方、與其他當事人合作並遵循法律程序都是至關重要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不論肇事因素和規模大小。首先先應確認現場有無人員受傷。若無人受傷,則確認是否屬單純財物損傷,並標記車輛位置及保存車禍現場跡證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就可以開始談判賠償事宜,並互留聯絡方式,以便後續談判。若有人員傷亡,應迅予救護,並儘速叫救護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應視有無人員受傷或死亡情形,如無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反之,如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是非常關鍵的,以確保法律責任明確且避免不必要的複雜問題。這裡是一些重要的步驟和建議,以便在發生事故後進行恰當的處理:

 

緊急反應與安全措施:

確保事故現場的安全,立即檢查是否有人受傷。如有受傷者,應優先救護並呼叫救護車。

設置警告標誌或使用車輛的警告燈,以預防進一步的事故。

 

現場管理與證據保全:

如果沒有人員傷亡並且車輛可以移動,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在移動車輛之前,應標記車輛的初始位置和任何重要的現場痕跡。

使用手機或相機記錄現場照片和視頻,這些記錄應包括車輛損壞情況、車輛位置、道路狀況及任何可見的標記。

 

報警並配合警方調查:

即便事故看似輕微,也應立即報警,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向警方提供詳盡的事故情況說明,包括事故時間、地點、涉及的車輛和可能的目擊者。

 

不得擅自清除或更改事故現場,除非在緊急情況下為救助受傷人員或經警方允許。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事故發生後,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保險和賠償:

聯繫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政策進行理賠。

如果雙方同意和解,應確保所有協議書面化,明確賠償條款和條件。

 

事故現場安全和證據保護:

如果事故發生在行車道,需立即設置故障標誌或其他警告設施,以防止進一步的事故發生。

保留事故現場痕跡和證據,不可任意移動車輛,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如無人傷亡且車輛能行駛或有受傷者且當事人同意)。

 

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

1.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間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2.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 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簡言之,不論有無人員傷亡,均應通知警察機關。在警察到達車禍現場前,建議先保存車禍現場跡證(使用智慧型手機錄影、拍照等),並以「粉筆標記」汽車車輪位置(若為機車,除標示車輪位置外,亦須標記龍頭位置),以有助於後續肇事責任釐清。

 

警察到場調查:

如果有受傷者,應立即進行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無論事故嚴重與否,均需通知警察。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會就事故地點及周遭環境、現場相關跡證、相對位置等為勘察及記錄,並依據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製作完成後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因現場圖及相關記載將會是未來肇事責任歸屬判定之重要因素,因此對於記載內容有無缺漏、錯誤等,均需謹慎確認後始簽名。

 

警察會根據現場狀況進行勘查和記錄,當事人需要確認記錄無誤後簽名。使用現場的錄影設備(如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保存證據,並記錄目擊證人信息。如果駕駛雙方有使用行車紀錄器或是現場有任何監視器,也應請求警方協助取得錄影畫面予以保存,以避免因時間經過之後相關畫面被洗掉或是清除而無從還原;如有案發現場相關目擊證人,並要求警方協助立刻就目擊證人所見情形製作筆錄,並留下目擊證人之姓名、年籍和連絡方式,以利日後舉證還原事發經過。

 

事後法律和保險處理:

當事人可申請提供事故相關文件,如現場圖、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文件對於保險理賠、和解談判及法律程序極為重要。如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定有異議,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事故記錄與法律資料:

保留警方提供的所有事故相關檔,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檔對於後續的保險理賠、民事賠償或法律訴訟均可能是關鍵證據。

如果對警方或保險公司的事故責任評估有異議,可以考慮申請專業的車輛行車事故鑒定。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其上僅簡單記載當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車牌號碼等資料;又同條規定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並得於事故「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於「初判表認定」之肇因歸屬不服,則得另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又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文件,就可以慢慢進行如保險理賠、和解談判、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通過遵循這些步驟,可以有效地管理交通事故的後果,確保所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和權利都得到妥善處理。正確的處理不僅有助於快速恢復正常的生活和交通秩序,還可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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