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報警及通知保險公司對於處理糾紛的重要性
問題摘要:
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詳細規定和程序確實十分重要,尤其是在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和安全方面。報警、與警方合作、遵守保險申請程序等步驟都是確保事故處理順利進行的關鍵。從法律和程序的角度來看,當事人應該盡可能遵守規定,報警並配合警方進行調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這不僅可以幫助確定事故的責任歸屬,還可以確保任何可能的傷害都得到及時的救助和處理。同時,在處理保險理賠時,提供完整的文件和遵守保險公司的程序也是至關重要的。私下和解可能會導致後續的困難,因此最好還是依法程序處理,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有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等之動力交通工具。當事人應立即通知警方至肇事現場處理,除了加害人可以自首減免刑責,另一方面取得判斷肇事責任歸屬的基礎資料,並可避免某些保險公司以肇事責任無法釐清為由拒絕理賠。經由警察現場處理後,有關跡證進行分析、資料整理、查詢等工作,雙方當事人藉此大致了解肇事原因及責任之歸屬。如以刑事及行政責任均不得由保險公司取代,但如保險公司賠償可以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負擔,而獲得比較簡易及快速的解決方式,此時報警在有三個層面的問題:
法定救護及處理義務
我國法律要求不論當事人有無過失肇事責任,無論受傷與否均要報警,且祇要有受傷之可能,刑事肇事逃逸罪責。實務上有駕駛人會辯稱不知道撞到人,因此根本不知道有人受傷,但我們法院認為肇事逃逸罪不以駕駛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只要以當時客觀情狀判斷駕駛人是否能夠「預見」有人死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提供了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應採取的初步處置措施。這些措施旨在確保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護受害者,並保留事故證據。這些措施包括:
警示設施的設置:事故發生在車道或路肩時,必須在適當的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的警告設施來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以防止進一步的事故。事故處理完畢後,應立即撤除這些警示設施。
救護措施:如果事故中有人受傷,肇事者應立即進行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來獲得專業救援。
火災處理:如事故現場發生火災,應迅速撲救以防止災情擴大,同時通知消防機關。
保護現場痕跡證據:
法律要求不得隨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如果無人傷亡且車輛仍可行駛,或者所有當事人均同意移動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和現場痕跡證據,然後才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通知員警和配合調查: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通知員警機關,並配合警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已在現場和解,則無需通知警方。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只要發生車禍,都要留在現場或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之可能,因為事實上行為人很難當場判斷是否有肇事責任。
至於,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前揭罪名,除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處罰。除了可以請警方搜證,以達保全證據的目的外,一般在交通法規,不論有無人受傷,肇事逃逸即有交通違規的問題,如有人不幸受傷,則可能有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的刑責,因此報警除了免除肇事逃逸罪,亦可達到自首減刑。縱使輕微車禍,為對方事後反悔提告肇事逃逸,唯一方法當場用自己手機撥打對方手機,留下雙方通聯紀錄,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快速、有效地處理交通事故,同時確保受害者獲得及時的救助,並保持交通秩序。此外,透過保留事故現場的證據,有助於後續的法律程式確定事故責任。這種法規的存在是為了減少事故發生後的混亂和潛在的進一步傷害,同時確保相關證據得到妥善保護,以便進行後續的責任判定。
事故釐清
警察機關至現場處理後,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會記載「當事人可能之肇事原因(違規事實)」,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含保險人)得申請閱覽或提供,以作為釐清雙方民、刑事法律責任之初步依據。
重點是在報警後,如何與警方一同搜集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絕不可高看警方搜證的意願,畢竟警方面臨如此多的案件,不可能一視同仁,所以遇到重大車禍一定要積極處理車禍案件。
此時了解警方相關搜證及調查權限,成為處理車禍重要認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保險申請
保險類型和保障範圍:
車險分為車體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前者保障車輛自身因事故或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後者則涉及對第三者可能造成的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車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以車輛本身及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前者為車體險,後者是責任險。主要保障因車禍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
通知義務:
發生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事故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在短時間內(通常是五天內)通知保險公司。延遲通知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特約條款與免責規定:
保險合約中可能包含特約條款,如肇事逃逸等,違反這些條款可能導致保險合約被解除或保險公司免責。這些條款必須嚴格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不利於被保險人的變更是不允許的。
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63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違反上開通知義務可以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但保險公司可以與要保人等約定相關通知義務,如其中「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一段,就責任保險而言,是專指「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之通知義務,自不及報警義務。
惟以保險契約課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一定行為之義務者,即為保險法第66條所稱之「特約條款」,違反之效果,依同法第68條之規定,保險人得在知悉義務違反後一個月內或訂約後二年內解除契約。且本條為相對強制規定,不得為不利於被保險人之變更。因此,保險契約的「肇事逃逸」條款,藉由納入「不保事項」,將被保險人義務違反的效果轉化為「保險人免責」,係違反保險法第68條之規定,該約定之「免責」效果應認為無效。被保險人違反此一義務時,保險人僅得在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時,始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所有車輛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這是基本的保障措施以覆蓋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申請保險理賠通常需要提供完整的文件,包括保險單、駕駛證照、報案三聯單等。此外,警方的事故證明文件是強制險理賠的必要條件,而任意險的理賠則需要警方正式處理和確認事故原因。
報警與私下和解的影響:
在交通事故現場,即使可能考慮私下和解,也應報警並讓警方處理,以確保能夠獲得必要的事故證明文件,這對後續的保險理賠至關重要。
若要申請保險理賠,通常必須於車禍事故發生後,5日內攜帶保險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及報案三聯單等相關資料,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手續,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糾紛。
又在申請保險給付方面,不要因為害怕報警而私下和解,畢竟私下和解對於後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可是會困難重重,而警察到現場處理除了維護交通秩序以外,重要的是取得警方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申請保險理賠。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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