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有酒駕因而致死,同車的乘客可以請求駕駛賠償?

05 Mar, 2019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責任和權利,在民法確立了因故意或過失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而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規定則明確了酒後駕駛等行為的處罰和後果。特別是對於同車乘客的權利,他們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也享有向肇事者索賠的權利。然而,如果乘客明知或應該知道駕駛者酒駕而選擇搭乘,可能會影響到賠償金額。此外,保險方面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確保了受害人或其家屬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時能夠獲得賠償,但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行使代位權向肇事者追償。這些規定的存在和執行有助於維護交通安全和保護交通參與者的權益,同時也提醒人們在駕駛和乘坐交通工具時應該儘量遵守交通規則,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可能的。

 

民法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被害人並無區分他人不得為同車之乘客,因此,同車乘客亦得對於同車肇事駕駛請求賠償,自屬當然。

 

民法第184條和第191-2條規定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指出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這包括了同車乘客,他們也有權向肇事駕駛索賠。

 

酒駕的法律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後駕車的行為設有嚴格的罰則,包括罰金和吊銷駕照。

酒駕若造成無法安全駕駛,還可能觸犯刑法,面臨有期徒刑及罰金。

 

醉態駕駛即酒駕可能涉及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乘客的責任和權利

 

若乘客知情或應知駕駛人酒駕仍選擇搭乘,其求償金額可能因此減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超過一定酒精濃度的酒駕,同車成年乘客也可能面臨罰款。

 

畢竟乘客受害與一般人相同,值得注意,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因此乘客若明知或過失不知駕駛有酒駕,可能求償金額會遭降低,因此除非對於駕駛人行為並未有任何指示,並已經選任適當的駕駛人,方由同車駕駛人自行負責。

 

但對於駕駛人無駕駛、指示其超速或闖紅燈等,尤其關於酒駕,已係所有乘客應注意之事項,即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明示其應負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或其遺屬因車禍造成的傷害或死亡。保險公司可能在賠付後對肇事駕駛行使代位求償權。

特定情況下(如故意犯罪行為造成事故),保險公司可能不承擔賠付責任。

 

受害人與請求權人定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確定義了受害人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的人。

請求權人包括受傷的受害人本人或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的遺屬,其中遺屬的順位依法定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兄弟姐妹。

 

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按「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分別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而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則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而言;受害人,則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至於其他請求權人,則為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受害人遺屬,其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保險給付的責任免除:

若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的行為(如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導致了事故,保險公司可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所以,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如係駕駛人自己使用汽車造成自己傷害或死亡,而非使用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即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承保之範圍,自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理賠;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參照),苟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受害人,受害人本身或其他請求權人,除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所致」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外,自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或駕駛人死亡也不例外。

 

保險給付的條件:

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除非受害人或請求權人的行為導致保險公司免負給付責任。

 

乘客即使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死亡,自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受害人,除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所致」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外,其外請求權人,自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因此,除非與駕駛一起喝酒或其他犯罪行為,就不得請求。

 

保險公司的代位權:

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在支付了賠償後,有權在一定範圍內向肇事者追討賠償金,例如駕駛在酒駕、吸毒等情況下造成事故。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車險公司對於駕駛人亦有求償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21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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