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有突然違規行為發生車禍,駕駛人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25 Jan, 2020

問題摘要:

駕駛人應當信賴其他道路使用者也會遵守交通法規,並且在正常情況下不必考慮其他用路人可能突然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但是,當遇到突發情況時,駕駛人必須保持警覺並採取適當的行動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在判斷駕駛人是否有過失責任時,法院通常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駕駛人的行動是否符合交通法規、是否保持了足夠的安全距離、是否有合理的反應時間等。駕駛人應當注意他們的行車速度和煞車距離,並確保在行駛中能夠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總的來說,這些法規和判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道路上的所有參與者都能夠安全地行駛,並在面對突發情況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反應,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簡單來說,駕駛人如信賴行人有遵守交通法規之注意義務,而在自已車道上正常行駛,嗣因被害人突然違規之行為,切入快車道內,使駕駛人無法閃避,以致肇事,按其情節,認駕駛人無注意之義務,即不負過失責任。

 

駕駛人的基本責任與信賴原則

 

駕駛人在行駛中應可信賴其他道路使用者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並執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在正常情況下,不必考慮其他用路人會突然違反交通規則的不當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中與上開概念相關者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基本速度限制:在沒有速度限制標誌或標線的情況下,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這是一般道路的預設速度限制。

慢車道速度限制: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道路上,慢車道的行車速度限制為不超過40公里。

特殊路段速度限制:在沒有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上,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這通常適用於較狹窄或複雜的路段。

降速行駛的特殊情況:當行駛經過彎道、坡路、狹窄路段、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信號燈的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車輛和行人擁擠的地方,或因雨霧等天氣條件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都應該減速慢行,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標誌、標線或信號指示的遵守:駕駛人應根據減速慢行的標誌、標線或信號指示行駛,確保遵守交通規則,提高道路使用的安全性。

緊急車輛的例外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在執行任務時,可以不受上述行車速度的限制。這些車輛在開啟警示燈和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也可以不受標誌、標線及信號指示的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持安全距離:當車輛在同一車道上行駛時,除非是為了超越前車,否則後車應保持足夠的距離,隨時可以安全地煞車停止,不應該以迫近或其他方式強迫前車讓路。

 

不得隨意減速或停車:除非遇到突發情況,駕駛人不應無故突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如果前車需要減速或停車,駕駛人應提前使用燈光或手勢通知後車,以防追撞。

 

注意前方和周圍狀況:在行駛過程中,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方的路況和旁邊車輛的位置,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在道路上蛇行或進行其他危險駕駛行為。

 

對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的避讓:當汽車行駛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可共用的車道上,若聽到或看見捷運車輛的接近信號(聲音或燈光),應立即變換車道,讓出優先通行的路權,並避免緊隨其後。

 

當發生違規行為導致事故時的考量

 

如果事故是由於他人的突然違規行為導致,且這種行為是在短時間內難以預見且無法避免的,則駕駛人可能不會被認為有過失責任。

 

故意逆向或冒然強行竄入內側車道之違規駕駛人本須盡最高之注意義務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危害之實現,縱正常用路人亦負有對違規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適當處置之責;然在難以預料之緊急情況,應僅限於自身或第三人之避險,究非保護逆向駕駛之安全無虞,而必苛求其過失之責。因此,行為人既係遵行車道行駛,事故發生當時亦無超速或其他違規之情形,且因被害人突然竄出而侵入行為人行駛之內側車道,以致於無足夠反應時間、距離採取煞停等安全措施,本難認行為人就車禍之發生有何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可歸責事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號)。

 

過失犯在刑法犯罪理論體系上,採新過失理論為通說。依此種見解,將過失犯自純粹責任之主觀因素導入客觀之避免結果發生義務,認為對於結果發生之預見可能性雖屬存在,但其成立過失犯之條件仍不充足,必須行為人未盡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結果迴避可能性),始能成立過失犯。在交通事故,為兼顧社會之發展,基於「危險分配」與「信賴原則」之法理,肯定汽機車駕駛之注意範圍應予縮小。即駕駛人因信賴其他之人將與自己相同遵守有關規定,即他人亦將符合社會生活所必須之注意,故在一定條件下得免駕駛人為之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963號判決即謂「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正當行為之義務。」(此即學理上所謂信賴原則。)因之,如在「白天且流量不大視野良好之市區,汽車駕駛人對成年人不願接近自己之車輛,而突自電車軌道上走下汽車道之情況,實無予以考量之必要。」「如駕駛人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者亦同將遵守交通規則,則無需顧慮他人突然違反交通規則之必要」。

 

又如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所示:「司機駕車行至未施行交通整理之十字路口,在車道中央附近,於右轉之中途,…以時速五公里之速度行進時,此際作為汽車駕駛人而言,如無特別情由,則應解為僅以『信賴自右方駛來之其他車輛,必能遵守交通規則,並採取適切的行動,以迴避與自己的車輛相撞』之情形,而為駕駛即己足,並無必須預想可能有敢違反交通規則,突闖至自己汽前面之車輛,而須顧及右側之安全,以防止發生車禍於未然之業務上的注意義務。」。「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違規並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致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已之責任。」

 

對於駕駛人責任的判斷基準-速度與煞車距離的重要性

 

根據不同的行車速度,駕駛人應有對應的煞車及反應距離。如果駕駛人未能保持合理的車速與安全距離,則在發生事故時可能會被認定有過失。

 

法院在評估駕駛人是否有過失時,會考慮駕駛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來進行反應,以及是否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避免事故。

 

所以重點在什麼是「突然違規」,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因駕駛行為本身所具之特別危險性,是駕駛人當盡高度之注意義務,俾免他人受有危險,此時便取決注意時間及反應距離而定。

 

而以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距離一覽表、國立交通大學運輸研究中心煞車距離與車速關係圖、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4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等資料所示,以案發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裝柏油等狀況,倘若行車時速為時速40公里計,煞車距離約需5.6至6.9公尺,而反應距離,按駕駛人之一般平均反應力,為四分之三秒(0.75秒),行車時速為時速40公里者(即每秒行駛距離11.11公尺),其反應距離約8.33公尺(11.11X0.75=8.33),故行車時速40公里者,其煞車及反應所需距離合計約13.93至15.23公尺。行車時速為時速50公里計(即每秒行駛距離13.89公尺),煞車距離約需11至14公尺,而反應距離約需10.4公尺(13.89X0.75=10.40),其煞車及反應所需距離合計約21至24公尺。行駛時速為時速60公里計(即每秒行駛距離16.66公尺),煞車距離約需16至20公尺,反應距離約需12.48公尺(16.66X0.75=12.48),其煞車及反應所需距離合計需約33至36公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號)。

 

這些規範和判例都旨在平衡道路上的各種交通參與者的行為,並確保在面對突發情況時,可以合理地分配責任和預防事故。通过這些法律規定,駕駛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都被要求在行駛中保持警覺,遵守交通規則,從而提高道路安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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