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前應先釐清責任
問題摘要:
關於從事故現場處理到專業鑑定的各個方面重點,主要是路權與法規的適用,以及事故現場的勘查和證據保留,都是確定責任歸屬的關鍵步驟。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能夠維護公正和合理分配責任,同時也提供了當事人合理行動的指引,以保障其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對路權、車輛行為、環境因素及法規的綜合評估。在台灣,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
路權與法規適用
路權是指在特定道路情況下,根據交通法規,某些車輛或行人具有的優先通行權。正確理解和應用路權規定是釐清事故責任的基礎。
車輛行車發生事故時,往往涉及雙方過失責任歸屬問題,路權也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研判的主要依據。一般人發生交通事故常有「大車撞小車,大車較吃虧」、「被撞是對,撞人則錯」、「交通事故肇事雙方都有錯」……等許多似是而非的觀念。其實判定肇事原因及責任,主要依據「路權」規定,亦即交通法規之規定而判定。
因為「路權」係抽象觀念,它包含的內容甚多,主要規範在交通法規中,尤其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內。如何正確使用道路,明瞭在何種道路上優先通行權,以釐清肇事責任。
事故現場的調查
警察機關會到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蒐證,包括攝影、製作現場圖、檢查地面痕跡、車輛損壞等,以確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
現行我國一般釐清交通事故責任方式,主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警察機關處理,故常須專業單位鑑定該駕駛人是否具有過失及過失比例為何?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應至現場進行勘察、蒐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目的均係在確定肇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
證據的保留與分析
事故車輛的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可能被暫時扣留以供後續檢驗和鑑定。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諸如警察機關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事故資料的取得
當事人可以在事故後一定期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事故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等。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專業鑑定
當事故責任不明或有爭議時,可能需要專業鑑定來評估駕駛人是否具有過失以及過失的比例。
如以台北市為例,在台北市車禍發生30日後,可以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表上有記載肇事原因,可以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當事人對該研判表所研析之肇事事實及責任歸屬等問題認為有疑問,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於訴訟中請求法院移送鑑定委員會鑑定。
鑑定委員會於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時,其處理程序如下:1、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2、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3、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現場目擊證人等人員列席。但事實上,所有車禍證據無法由當事人自行重建,而鑑定委員無錄影畫面,便是憑藉警方製作筆錄或談話記錄作為判斷依據,根本無重建之能力,因此事故時便需作好事證保全,如發生事故當下,便需與對方交談並錄音,再需就附近監視器或行車記錄畫面,以及相關證人進行搜證,否則所謂鑑定或覆議不可能發生作用!
若當事人對警察的研判結果有異議,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在法院訴訟中請求進行學術鑑定。
這些程序不僅需要警方的專業操作,還依賴於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和合理利用法律資源。事故發生時,保護現場、收集證據及時向警方報告,都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步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理解和運用法規是非常關鍵的,這有助於保障公正並合理地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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