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問題-假扣押運用在車禍糾紛處理的時機

24 Feb, 2017

律師回答:

假扣押的「假」,在法律上是「暫時」的意思,這個概念主要是相對於終局判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之扣押而論,所以最多僅有暫時效果,而且效果最多到扣押不會進行換價程序,如拍賣或變賣,換言之,此一制度係法律為確保債權人的權益,透過暫時查封債務人財產並禁止其處分,以防止債務人脫產的保全程序,使債權人就算官司打了許多年,債務人也沒辦法使用脫產大法,實質上免除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為了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這是車禍被害人聲請假扣押最重要的原因。車禍事件中的被害人為了確保經由法律程序辛苦爭得的權益,最終可獲得全部的滿足或實現,兼為防止肇事者利用法律程序進行的期間,隱匿或處分其財產(俗稱脫產),必要時就可藉由假扣押的手段,來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肇事者的財產,以免日後求償無門。

 

至於,車禍糾紛運用到假扣押的機會要看情況而定,這可能與大多數人不清楚假扣押要如何發動有關,而且法院要求當事人必須釋明上開要件,當事人不諳法律,法院也不會亂發。雖也不是所有的車禍糾紛都要利用到假扣押程序,如車禍造成的損害如果不很嚴重,肇事者也未必會大費周章地進行脫產,通常肇事者遲遲不願面對應負的賠償責任,藉故拖延的原因,往往是人性使然。

 

實務上,只有在車禍造成重大傷亡或肇事者於車禍發生後有肇事逃逸、對傷者或死者家屬不聞不問且對於賠償議題完全相應不理等情形發生時,被害人或死者遺屬才需要慎重考慮是否在第一時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期凍結肇事者的財產,避免將來曠日廢時的法律程序,讓肇事者有脫產的機會。此時,作為談判的起點,當事人應該委託律師辦理相關程序,以免延誤時機。

 

因此,假扣押的聲請就是要出其不意,爭取時效。為了防止肇事者脫產,被害人一旦決定聲請假扣押,自然是愈早提出愈好,如果拖到和(調)解不成,甚至到了提出刑事告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時,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肇事者或其他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的人可能有所警覺而偷偷地進行隱匿財產的動作,此時未必就能順利查封到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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