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請求賠償法條依據為何?

10 Jan, 2017

問題摘要:

民事求償的法律依據,對於車禍案件中可能適用的法條進行了詳細的解釋。民法第184條:這是基本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依據,適用於一般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根據對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來主張權利。民法第185條:這條規定了多人共同肇事時的損害賠償責任,使被害人能夠向多位加害者請求賠償,而無需辨認各方的肇事比例。民法第187條:當肇事者是未成年人時,被害人可以向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監護人)追償請求。民法第188條:當肇事者是受僱人時,被害人可以向其雇主追償請求,法律要求雇主對受僱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90條:這條規定了動物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向動物的占有人追償請求。民法第191-2條:這條特別規定了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根據此條規定追求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人問車禍處理民事求償依據有那些?常見車禍案件所涉及法律,建議法律雖然可以自學,但要處理案件,還是需要專業及經驗,車禍問題重大,如請求金額較大者,還是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處理!在車禍事件中會適用到的法條基本上不多,依其性質可分為請求權發生及損害賠償範圍及方式,有:

 

在處理車禍案件的民事求償中,法律的適用主要涵蓋了不同情況下對於賠償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為車禍受害者提供了請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明確了加害者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下是常見的法條及其適用情境的簡述:

 

其一,基本法條就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每個車禍都可以適用。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是處理所有侵權行為的基本法條。它規定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車禍案件中,這一條常用來判定基於過失造成的車禍責任。

 

本條係針對一般侵權行為所作的規範,即所謂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條為基礎規則,祇要法律沒有其他特別的規定,而保護他人法律好處,就是引用對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判斷路權歸屬,其中常見的者,如第94條注意車前、兩車間隔、第101條超車規範、第102條交岔路口規範等,自己就不用說明為什麼對方有違反注意義務,被害人就可據此規定主張權利。

 

其二,共同(二人)以上肇事或借車給無照或酒駕之人。

即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這條涉及多個加害者時的連帶責任。當車禍涉及多輛車輛或多個行為人時,這一條規定了如何處理賠償責任分配問題。

 

此條乃係受害者向多數加害者求償之法律依據,在處理車禍發生所涉及肇事者多數,被害人未必知道誰才是真正應負責,更無法判斷其肇事比例,蓋肇事者彼此間的肇責比例程度,通常須鑑定或法院依個案加以判斷。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法律特別針對這種情形加以規範,使被害人就可選擇請求各方肇事駕駛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其三,肇事者如果為未成年人,要求法定代理人與其負連帶責任,如小孩在路上亂跑導致車輛,國中生沒有駕照騎車肇事。

即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當肇事者為未成年人時,這條法則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證明已盡到適當的監督責任。

 

此條係加害人是未成年人之情形,被害人必須使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一併追償請求依據。

 

其四、肇事者如從事業務之人,其背後之老闆、車行、交通公司或雇主均應負連帶責任。

 

即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關於雇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車禍的連帶責任。如果雇員在工作期間發生車禍,雇主可能需要與雇員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為當加害人是受僱人(勞工或受任人)之情形,被害人向其雇主一併負責之請求依據。

 

其五,肇事者如為動物,寵物狗、牛或其他有人飼養的動物。

即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如果車禍是由動物引起的,例如家畜或寵物意外衝入道路導致的事故,動物的飼主或管理者需承擔賠償責任。

 

此係為加害原因為動物之時,例如在開車其間時突然遇到小狗或小貓衝出來造成車禍,被害人可向其主人或占有人一併負責之請求依據。其他如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責任。在攜帶寵物外出以前,飼主必須要作好萬全的防護措施,避免寵物侵害到他人的權利。

 

其六,肇事使用如為交通工具. 

即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是專門針對交通工具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損害的規定。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因過失導致車禍,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到防止損害發生的必要注意。

 

本條條文可看成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特別規定。換句話說,當肇事者是因駕駛途中發生車禍,被害人依上開規定,除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更可以免除舉證之責任。因此,加害人須自行舉證無過失。

 

在處理車禍求償案件時,建議委託具備專業知識與經驗的律師,以確保充分維護自身權益,尤其是在涉及高額賠償或複雜法律問題時。專業律師不僅可以提供適當的法律諮詢,還可以協助處理法律程序,包括證據收集、鑑定申請、和解談判等,從而達成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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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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