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責問題-車輛造成行人受傷車禍處理方式為何?

26 Feb,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輛造成行人或路人受傷的情形,常發生在一方是汽、機車駕駛,而另一方是行人的情形。發生的地點,大多是在路口或巷道,少數個案則是機車騎士把車騎上人行道,不小心撞到行人的情形。簡單來說,這種案件沒有辦法和解就是刑事案件,不論發生在路口或巷道的車禍,有時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所致,有時則是行人正穿越斑馬線時,汽、機車駕駛未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所致,總之,行人或路人最大,除了路人太誇張了,否則不可能汽、機車免責。

 

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之概念。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否則自應自負過失責任,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之情形(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34條規定)。

 

這類車禍,大多數個案的汽、機車駕駛在責任歸屬認定上,或多或少都有過失,很少聽過免責的案件,所以車輛駕駛就是一開始就輸了,祇是輸多輸少的問題,只是過失比例輕重有別。換言之,車禍雙方萬一不能達成和解時,汽、機車駕駛除了可能成立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會面臨被車禍被害人(行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而有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

 

至於,所以作好刑事準備,搜集所有證據、瞭解所有法規,拼命讓法官相信對方是壞人,一般常見,就是被害人裝可憐,加害人裝無辜,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共同的心理預備,加害人希望提高賠償金額,滿足被害人,避免後續可能刑事追訴處罰,此時加害人會最有誠意及善意來解決問題,而被害人希望透過刑事手段,以刑逼民,讓加害人賠高一點或有更多意願賠償,在雙方可預見衝突與調解發生,被害人一定地位比加害人高!但是到了民事案件時,加害人再也不怕,會像一般民事當事人用盡全力打擊對方,這時候,加害人就不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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