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車輛應該到原廠估價修復嗎?

13 Mar, 2017

問題摘要: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這意味著被害車主有權選擇將受損車輛送回原廠進行維修,因為原廠維修通常被認為能提供更高品質和安全性的保證。然而,如果肇事者堅持要求被害車主將受損車輛交由其熟識的車廠維修,而被害車主堅持要回原廠進行修理,這時雙方之間會出現爭議。在爭議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參考法律規定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意見來做出決定。法院可能會考慮被害車主選擇原廠維修的合理性,以及肇事者對維修費用的擔憂,可能需要進行專業評估,例如通過公正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價,以確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車體受損,肇事者要求被害車主應將受損車輛交由其熟識的車廠維修,被害車主則堅持要回原廠修理時,到底誰說了算?

 

民法第213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維修權的選擇

被害人有權選擇將車輛送回原廠進行維修。這基於民法第213條的規定,要求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應有狀況”,即原廠維修通常被認為能提供更高品質和安全性的保證。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不以請求權人是否因損害支出相關金額作為判斷,本件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既因上訴人上開駕駛過失行為而受有損壞,即具備侵權行為法定要件而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不因被上訴人有無實際維修支出金額而免除上訴人賠償之責,縱被上訴人未送請維修,亦屬其選擇損害如何填補之問題,並不影響請求賠償之權利。又汽車維修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原廠技師經車廠專業訓練,對於車輛之零件拆裝、維修等技術,應遠較一般維修廠之品質為高,對使用者而言,安全性保障亦具備更高之信賴度,故汽車因車禍發生損壞,受損者要求送至原廠維修以回復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應屬客觀合理,是系爭車輛受損後至原廠即汎德汽車臺南分公司進行維修評估,被上訴人依實際受損零件(即前保險桿、機油冷卻器)須維修及該廠所提出之估價單予以請求,即屬有憑,上訴人以上開理由予以爭執,要難可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不得上訴)

 

維修費用的合理性

即使被害人未實際進行維修,也不影響其請求賠償的權利。但是,被害人在請求賠償時,必須證明其要求的維修費用是必要且合理的。即使選擇了原廠維修,也應該是在合理和市場行情範圍內的費用。

 

肇事者可能會擔心原廠維修費用過高,可能包括了一些非事故造成的損壞維修或是不必要的零件更換。這種情況下,肇事者可以要求對費用進行合理的核實。

 

如果雙方對於維修費用或維修方式有爭議,法院可能會建議進行專業評估,如通過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等公正協力廠商進行鑒價。這有助於確保維修費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法院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提供的證據,裁定最合適的維修方式和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會考慮維修費用的市場行情、車輛的折舊情況和雙方的證據。

 

送原廠修理固屬於必要費用。當然,當事人間會發生這種爭執的原因,在於受損車輛送回原廠維修的費用,往往高於一般修車廠維修的費用許多,被害人多以不放心一般修車廠的維修品質,如非使用原廠零件或不信任技師的專業為由而拒絕肇事者的提議。

 

肇事者則認為送交原廠維修,不僅費用可能高於一般行情,且維修費用可能有被「灌水」的疑慮,如工資以少報多或將受損車輛非因車禍所致的舊傷一併修復,甚至趁機汰換老舊零件而摻入維修費用。故雙方常為此相持不下。

 

肇事者並非置之不理,也不是不將受損車輛送交車廠修理,會發生這種爭議,主要是當事人互信不足與對維修費用估算認知不同。

 

要解決雙方歧見,打民事賠償官司固然可行;當兩造在法庭上進行言詞辯論互為攻防之後,萬一法官還是不能因此形成心證,最後有可能囑託公正的第三方進行鑑價(鑑價費須由當事人負擔),再參考鑑價結果來判決。

 

因此,無法解決,最後,雙方在法院透過公正、專業的第三方,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進行鑑價,最終獲得答案。雖然被害人可以主張回原廠,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但要留意自己車子年份是否過久,以及工資和零件的金額比例等因素,因為若有更換零件,必須扣除折舊,所以即使到原廠修,法院也會不見得會判決返還全部修車費。

 

總之,被害車主有權選擇原廠維修以確保車輛安全和維修品質,而肇事者則有權要求驗證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在雙方有爭議時,通過法律程式和協力廠商評估,可以找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這種做法不僅保護了被害人的利益,也防止了可能的經濟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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