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無法修復或不願意修理,可以以中古車價作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金額?

11 Mar, 2017

問題摘要:

在車輛事故賠償中的各種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如何進行選擇和索償。在無法修復或修復成本過高的情況下,賠償金額通常基於車輛的市場價值扣除殘值來計算。此外,賠償金額還可能涉及購買同等物品所需的費用,而不僅僅是修理費用或車輛價值的減少。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需考慮車輛的折舊情況,這通常通過市場價值減去殘值來處理。殘值是指車輛的剩餘價值,它將從賠償總額中扣除。賠償金額應基於車輛的實際價值,而不僅僅是基於車輛的原始購買成本。這種賠償考慮了財產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減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被撞的車輛因毀損嚴重而無法修復,或是維修費用比這輛車的殘值還要貴上許多時,此時不論這輛車是否超過它的耐用年數,此時被害人可以選擇不修,而請求肇事者賠償損害,肇事者應以金錢賠償被害車主的損失。

 

如果車輛因事故受到嚴重損害到無法修復,或者修復成本遠超過車輛的殘值,確實,按照臺灣民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有權選擇不進行修復,並可要求肇事者以金錢方式賠償相應的損失。這裡的主要考慮因素和流程如下:

 

賠償金額的計算

市場價值:首先需要確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場價值。這通常需要專業的評估來決定,尤其是在車輛因事故而無法修復的情況下。

 

事故車輛的殘值(即事故後車輛的剩餘價值)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肇事者可以選擇接收受損車輛的殘餘部分,作為對其支付賠償金的一部分補償。

 

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了恢復原狀的賠償方法,即恢復到假設未發生損害時的應有狀態,而非僅限於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民法第215條:明確指出,如果無法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有明顯困難,應通過金錢賠償來彌補損害。這種賠償通常指的是購買同等物品所需的費用,而非僅僅是修復費用或銷售價值的減少。

 

折舊和殘值的處理

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因事故受損的車輛,如果選擇修復,修理費用需要扣除新件的折舊,這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因更換新零件而獲得超出損失的補償。然而,如果車輛無法修復或修理成本不合理,那麼基於市場價值減去殘值的賠償通常是更適合的解決方案。

 

理解“價值利益”賠償

“價值利益”賠償的概念涵蓋了財產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減少。這意味著賠償應該基於受損車輛作為二手物品的實際價值,而非僅僅是基於新車的價格或其原始購買成本。

 

蓋關於修車費用,依實務上是根行政院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將汽車的耐用年數定為5年,採「平均法」計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每年折舊率為0.2,亦即每年折舊5分之1的方式來計算。舉例來說,超過表定的耐用年數,因此僅剩「殘值」,其計算式:【殘值=汽車取得的成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1)】車輛因車禍受損而衍生折舊的問題。而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超過表定的耐用年數,因此僅剩「殘值」,其計算式:【殘值=汽車取得的成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1)】車輛因車禍受損而衍生折舊的問題。在扣到折舊的情況,往往不能獲得全部修車費,還不如不修。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除法律應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且所謂回復原狀,是指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而非僅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為加強被害人之保護,民法第213條第3項,賦予被害人得選擇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依民法第215條,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在此,所謂金錢賠償,是指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的價額賠償,而非指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也非僅限於出售價額減少的部分。其是指「價值利益」的賠償,亦即被害人財產上價值的減少,包含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換言之,即指中古品之價值。

 

但是修理費因要扣除折舊導致賠償金額過於低實務上,一旦當事人不能透過協商取得車禍賠償的共識時,若不透過法院及相關專業背景的公正機構以「鑑價」的方式來解決,以資判斷受損車輛的市價,有可能取得比上開標準更高的金額,方是解決價值過低的問題。

 

在車輛事故賠償中,當車輛無法修復或修復成本不合理時,金錢賠償成為實現公正補償的有效手段。這不僅包括直接的財務補償,還可能涉及對車輛殘值的合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建議通過專業的法律和財務評估來確定最合適的賠償方案。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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