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肇事是否有過失之刑事責任?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普及,確實需要重新審視現有的法律和規範,以確保公眾的安全和利益。目前的法律可能無法完全涵蓋自動駕駛技術帶來的各種情況,包括事故責任的界定、法律責任的歸屬等。當自動駕駛技術失效或使用者濫用時,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目前台灣的刑法對於過失致死傷的規範相對寬鬆,這在面對新興科技帶來的風險時顯得不足夠。自動駕駛技術的導入,使得法律責任的界定變得更加複雜。政府在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的同時,也需要積極加強監管和風險管理措施。這包括對技術測試階段的嚴格監管、對使用者的培訓和教育,以及建立有效的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機制。

律師回答:

在自動駕駛技術逐漸普及的今天。隨著科技的發展,確實需要重新審視相應的法律和規定,以確保公眾的安全和利益。自動駕駛技術的出現帶來了新的挑戰,不僅在技術層面上,也在法律和道德層面上。

 

近來歐洲多國政府、監管機構都曾批評特斯拉誇大自駕系統的性能。特斯拉電動車雖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世界各國從未開放駕駛人可完全放任車子自己跑,就算是Google等科技大廠目前設計的無人車,行駛時候都要配置自然人駕駛在車上監督,自駕只是輔助功能,技術還沒達到可隨便讓無人車上路,或AI全面自動駕駛,否則是拿人類的生命在開玩笑。駕駛人若濫用自動駕駛功能,讓AI掌控一切駕駛行為,豈非路上隨時出現一個不可測的撞人機器嗎?

 

AI成為熱門關鍵字之後,所帶領各種科技革新,也衍生出諸多新型態法律問題。近日,新聞報導某特斯拉電動車的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開啟「自動駕駛」,把車子交給AI處理(以下簡稱「自駕車」),該「自駕車」如不慎撞到人,此應如何處理?

 

自動駕駛車輛肇事是否有過失的刑事責任,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它牽涉到刑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關於過失與責任的確定。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過失的確定:

傳統的交通事故中,過失通常指的是駕駛人的不當行為,如超速、疏忽、不遵守交通規則等。然而,在自動駕駛技術中,判斷過失涉及的是技術的可靠性、駕駛人對系統的監督、以及在需要時接管控制的能力。

 

產品責任(技術的可靠性):

如果事故是由於自動駕駛系統的技術缺陷或故障引起的,那麼對於駕駛人的過失責任可能會有所減輕,責任可能轉移到製造商或軟件開發者。如果自動駕駛系統的故障導致事故,製造商可能會因為產品缺陷承擔責任。這涉及到產品責任法,要求產品必須符合特定的安全標準。如果事故是由於軟件設計或編程錯誤引起的,軟件開發商可能也會承擔責任。

 

駕駛人的監督責任:

即使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運行,駕駛人可能仍需保持一定的注意力,並準備在必要時接管控制。如果即便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駕駛人可能仍需保持一定程度的監控責任。根據當地法律,駕駛人可能需要在技術故障或危險情況下介入。駕駛人未能適當監督或在系統出錯時未能採取措施,他們可能仍會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過失犯刑事責任建立

 

在刑法上,過失犯的成立要件涉及細緻的評估,特別是在交通事故中適用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及過失致傷罪(刑法第284條)時,以下的五個要件必須詳細考量:

 

因果關係:

必須確認行為(如超速駕駛、未注意前方)與結果(如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死亡)之間的直接連接。事故發生必須是因為該行為而直接導致的。

 

預見可能性:

客觀預見性,即評估一個理智的、普通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此種結果。

 

主觀預見性,即具體涉及行為人是否實際上預見到了這種結果的可能性。

 

違反注意義務:

 

容許風險,即行為人是否在社會通常接受的風險範圍內行動。

信賴原則,即行為人是否基於對他人正當行為的合理信賴而行動。例如,一個駕駛者可能預期其他駕駛者會遵守交通規則。

 

結果的可避免性:

在當時的情境下,行為人是否有能力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這包括在發現危險時能否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無第三人負責或被害人自我負責:

如果事故是由於第三方的行為或被害人自身的行為主要貢獻造成,則可能影響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果一名行人在明顯不適當的情況下突然衝進馬路,並且駕駛者無足夠時間作出反應,則駕駛者的責任可能會被減輕。

 

我國目前尚未針對駕駛自動化進行法規調適,僅在2018年增訂《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其中第22條第7款規定:「其他因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需排除適用之法律。但不包括民事、刑事責任規定。」是以針對自駕車所帶來的風險,基本上還是以《刑法》作為回應的法令基礎。自駕車乃參與交通活動之人工智慧設備,而日常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多以「過失犯」應對,因此自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之情形,同樣將以過失犯為應對方法。

 

依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上的過失犯結構及成立要件,爭議不少。在一般汽車肇事時,肇事者主要可能適用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及過失致傷罪(刑法第284條),就以下幾個重要的過失犯成立要件進行檢討:(1)行為與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2)行為人對結果發生具備客觀及主觀預見可能性、(3)行為必須違反注意義務(容許風險、信賴原則)、(4)結果之可避免性、及(5)無第三人負責或被害人自我負責。

 

使用自動駕駛是否為容許風險?

這個問題的回答,需要對於自駕車的效益與風險進行衡量。

 

自主風險:

自動駕駛系統可能因技術限制或錯誤判斷而引發事故。這要求技術開發者不斷優化算法和提高系統的可靠性,並透過嚴格的測試和認證來確保安全性。

 

互聯風險:

自駕車之間的通信和數據共享可能受到惡意干預,如黑客攻擊或故意傳送錯誤資訊。這需要強化網絡安全措施,並建立健全的數據保護法規。

 

連結風險:

在自動與手動駕駛之間的轉換過程中可能出現協調問題。當系統要求駕駛人接管時,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和注意力可能不足,導致事故發生。這要求改進人機介面設計,並通過駕駛教育強化駕駛人的反應能力和意識。

 

一般認為,不同於一般汽車,自駕車的效益包含提升交通安全(減少人為疏失造成交通事故)、增加個人的能動性(無駕駛能力者也能夠上路)、提升生產力(將原本投注在駕駛的時間與精神使用在處理其他事務上)。相對地,不同於一般汽車,自駕車也有獨特的風險,可歸納為自主風險、互聯風險、及連結風險。

 

首先,所謂自主風險係指自動駕駛系統獨立依照所接受資訊做出的決策欠缺可預見性,故其仍有發生事故的可能。

 

所謂互聯風險係指自駕車與自駕車間形成的車聯網,可能他人被用來惡意操控自駕車,或者對特定自駕車傳送錯誤資訊,導致事故發生。

 

最後,所謂連結風險係指駕駛人與自駕車的合作不順暢,例如,在系統發出警示訊號,要求駕駛人接管駕駛任務時,駕駛人未即時接手,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

 

由此可知,自駕車帶來效益的同時,也伴隨不可忽視的風險。在此一情況下,自駕車上路的風險是否被容許,必須交由立法者根據自駕車的發展程度權衡其效益與風險,決定何種條件下允許何種等級的自駕車上路。


-事故-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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