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導致病人致死的過失責任的評估與認定標準,究竟為何?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關於醫療過失責任的評估與認定,在刑事責任部分,刑法第276條,醫事人員若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將負刑事責任。例如,若醫師因診斷錯誤導致病人無法及時獲得有效治療而休克死亡,則可能觸犯此條文。法院會考量醫師是否違反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並評估其行為是否導致了病人的死亡。而民事上的責任,民事上的責任主要包括損害賠償。病人的家屬可以向醫師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所支出的殯葬費用、子女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這些賠償項目是為了彌補因醫療過失而導致的家庭和個人損失。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標準,考慮當時的醫學知識、病人的狀況以及醫療行為的風險與價值。這不僅限於遵守醫療常規,還包括提供符合當時醫療水準的專業照護。醫療常規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合理的基本標準,而醫療水準則是要求醫師提供當時最高水準的專業照護。醫師的行為若未達到這些標準,可能被認定為過失。在評估醫療過失的案件中,法院需要考慮醫師的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了病人的死亡,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若因果關係不明確,法律要求醫師應承擔更積極的證明責任,證明其行為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醫療法律框架中,對於醫療過失責任的評估與認定,特別是如何刑事上界定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中因過失致人死傷的法律責任。

 

醫療業務中,因為診斷錯誤,以致病患無法及時獲得有效的治療,而造成其不治死亡,醫師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賠償範圍包括所支出殯葬費用、子女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如醫師因診斷錯誤造成病人無法及時治療而休克死亡,應負哪些責任?

醫師上面的行為同時所觸犯的刑事及民事上責任到底有哪些呢?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標準,考慮當時的醫學知識、病人狀況、醫療行為的價值與風險等,進行綜合判斷以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這不僅要求醫師遵循醫療常規,而且要達到當時醫療水準所要求的專業水平。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注意義務與專業裁量的法定界限

 

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明確規定了醫事人員在醫療行為中應遵守的法定注意義務及其專業裁量的範圍。這一規定有助於明確化醫事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並限定了在何種情況下醫事人員可能因過失致人死傷而負刑事責任。

 

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

 

醫療常規作為醫療行為的基本標準,提供了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合理的初步依據。然而,僅符合醫療常規並不等同於已盡到所有必要的醫療注意義務。醫師應進一步證明其行為達到當前醫療水準的要求。

 

醫療常規在此法律框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合法的基準,同時也是評估醫事人員是否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的依據。遵循醫療常規是醫事人員應履行的基本責任,而違反醫療常規可能導致醫療過失的認定。

 

合理的臨床專業裁量

 

法律允許醫事人員在一定範圍內根據臨床情況行使專業裁量,尤其在面對罕見疾病或緊急情況時。這種裁量權的存在認可了醫療實踐中的不確定性和專業性,允許醫師在沒有明確醫療常規可循的情況下作出最佳的醫療決策。

 

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

 

在判斷醫療過失導致病人死亡的案件中,通常需要證明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若醫師的行為未達醫療水準並且病人有可能因適當的醫療介入而存活,則醫師的過失與病人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否認。

 

在判斷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時,不僅要證明其行為違反了必要的注意義務,還需要證明該行為與病人的死傷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這要求法院考量所有相關的醫療情境、病人的健康狀況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直接聯繫。

 

客觀情況的考量

 

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和專業裁量必須基於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來評估。這確保了法律的應用能夠適應不同醫療環境的實際條件。

 

舉證責任轉換

 

此乃適用民事責任部分,即當醫療過失的案件中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此導致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時,醫師應承擔證明其行為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的責任。這是基於專業知識不對等原則,旨在保護病人權益,使醫師在法律上承擔更高的證明責任。

 

刑事上責任: 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決,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中,因為診斷錯誤,以致於病人無法及時獲得有效的治療,並因而造成其不治死亡,該診斷醫師應負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規定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

 

 民事上責任: 病人的配偶及父、母、子、女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227條、同法第227-1條之規定,因過失不法侵害病人生命權,而向醫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其請求賠償範圍包括所支出殯葬費用(民法第192條第1項)、子女扶養費用(民法第192條第2項) 、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 

 

法律對醫師的要求不僅是遵循基本的醫療常規,更是要求他們提供符合當時最高醫療水準的照護,並在因果關係不明確時,承擔更積極的證明責任,從而保障病人的法律權利。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疏失-醫療糾紛-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82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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