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可請求什麼費用損失的項目?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民事損害賠償的範疇涵蓋了廣泛的情況和支出,包括醫療費用、器材費用、喪葬費用等,每項都需有因果關係並符合必要性。此外,法院通常會依據實際支出來判斷賠償金額,尤其在非財產損害方面,考量到精神上的痛苦無法以金錢評估,會根據多重因素做出判斷。

律師回答:

侵權行為,就是指侵害權利的行為,其中常見的侵權行為就是事故發生,而事故雖有很多種類,常見從車禍、火災乃至於他人犯罪。不小心發生事故,無論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交通規則或質他社會安全規則,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被害人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呢?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以下將簡單介紹。

 

我國民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也就是賠償義務人應將賠償請求權人因事故發生所導致的損害填補到事故未發生前的狀態。損害賠償,對於造成他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所受的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損害與原因間,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基於確實的證據和相當的因果關係。法院會根據事實和證據來評估賠償金額,避免過度賠償或不公平的請求。此外,損害賠償的計算也會考量被害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其受傷的嚴重程度等因素。被害人應儘量提供醫療記錄、收據及任何可以證明損失的相關文件,以支持其賠償請求。

 

如開車不慎撞傷行人,造成行人受傷而支出醫藥費,駕駛就應該賠償行人的醫藥費損失,但只限於因為該事件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的醫藥費與撞傷的行為之間必須有關連,如果是行人因為流感看病的醫藥費就不能要求駕駛賠償。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158號判決:

按侵權行為之債,固須傷害之發生與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惟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

 

因此,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原則在於回復原狀,此項條文規定在民法第213條,該條文的內容如下:『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得於個案中適用,那麼,損害賠償責任就不是適用民法第213條的原則規定,損害的賠償範圍也不是在回復原狀,而是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範圍作為賠償的依據。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

所謂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是指被害人於被害以前並無此需要,因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的必要。因此像是以身體、健康被害,經醫治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且為必要治療,即屬於增加生活上的需要,這部分就可以請求賠償。此依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費用:

因事故導致身體受傷的醫療支出,可以請求賠償,需提出醫療費用收據,並有因果關係,且為必要費用,而醫療費用常見有:掛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如醫美雷射是否可請求,端視是否有醫囑可以證明受傷開刀術後所需之醫療行為,具有關聯性及必要性甚明。至復健費用或運動恢復訓練,亦類同於此,端視是否有醫師證明,以核實費用與損害之關聯性及必要性

 

器材費用:

為了醫療、護理、照護目的所支出的醫療護理用品,可以請求賠償,需提出醫療護理用品收據,並有因果關係,且為必要費用。,如人工皮、尿布、看護墊、彈性繃帶、敷料、負壓廢液收集罐、除疤凝膠,亦復如此。如傷勢經醫師判斷須補充特定營養品,可請求該筆營養品費用,須提出相關證明,並有因果關係,且為必要費用。。但如屬於縱使未受有傷害亦會購買之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基本上會否認與事故的關聯性及必要性,

 

事故導致長期臥床無法行動、行動困難等原因,有復健治療等需求,可請求醫療器材或復健器材費用,須提出相關證明,須具必要性。

 

僱人費用:

車禍造成醫療照護上須有看護協助,致增加的費用支出,須有因果關係,且為必要費用。重點在於事故導致傷害,衡諸常情,自有使用上開設備以協助自由行動之關聯性及必要性,再如管灌飲食費,正如看護費用,皆因參酌事故本身導致吞嚥或行動困難,有他人協助之需求之必要性

 

交通費用:

至事故導致身體受傷而行動不方便,衍生額外支出交通費,可請求賠償,除提出交通收據,並有因果關係,且為必要費用。被害人為實現損害賠償債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係因加害人之侵權行為所引起,被害人應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未來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

事故導致身體受傷而衍生未來持續額外增加之支出,可請求賠償,須有因果關係,且為必要費用。此部分雖然屬於尚未發生的費用,但如果經醫師醫治後,仍有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癱瘓臥床、須專人看護照護等類似情事,可預見其仍有就診或支出之必要,則未來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包括基本照護費、管路費、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在內。

 

喪葬費:

因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因而支出的殯葬費,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須有證明,且須具有必要性。喪葬費用常見為,棺材、喪葬用品、埋葬費、靈柩車、墓碑、壽衣等。

 

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法維持生活之親屬的扶養費:

因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原扶養的親屬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扶養費,受扶養的親屬限於無法維持生活才可請求。

 

民法第192條第2項: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之,如未來醫療費用、未來醫療用品、未來日用品費用、未來交通費、未來看護費用等皆有可能可以請求。

 

因之,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但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呢?多少的損害賠償額不會被法院認為是獅子大開口?在財產損害上,法院通常要以實際的支出判斷損害賠償金額,換句話說,家屬或被害人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單據要妥善保存,避免日後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無法提出相關證明。

 

相較於在非財產損害上,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精神上痛苦無法以金錢做衡量,賠償的金額不確定,費用損失相當確定,僅為其自行預估,且無相關事證以證明其後續須支出達費用,尚難認定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端視個人受害後傷勢,如體質、恢復狀況、主觀認知,或治療方式、各醫療機關之費用而差異懸殊。

 

-事故-損害賠償-費用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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