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遭門市前之銀行招牌掉落砸傷,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律師回答:
在臺灣的消費者保護法框架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營業場所的安全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根據您提供的描述,以下幾點是商店經營者在面對可能的侵權行為時必須考慮的關鍵要素:
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一定的保護,即使商家沒有明顯的過失,只要其營業活動導致了消費者的損害,商家仍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原則要求商家必須保障其營業場所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
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
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維護和管理的義務
企業經營者不僅要對商品和服務的安全性負責,還必須確保其營業場所及周邊環境的安全無虞。這包括對所有設施進行適當維護和管理,如有損壞應迅速修復,並在修復前採取適當的臨時安全措施。
緣提供安全、便利之購物環境,課與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理應提供之服務,不但可使企業經營者必須積極提升門市購物環境,更提高消費者購物及回流意願,而消費者在內得安心購物,自能招徠更多的消費者,雙方俾得雙贏之效(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企業經營者之安全維護義務,除商品、服務本身,亦及於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若營業場所及周遭設施損壞,企業經營者應儘速修復,並在修復前採取適當措施(如設置警告標示)以降低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否則,企業經營者可能被認定為未履行其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需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警告標示的設置
若存在不可立即修復的安全隱患,企業經營者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示,以告知消費者潛在的危險,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
店家未提供安全場館,導致消費者受傷,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時,店家可能對消費者負有侵權責任,須賠償顧客的損失。一般而言,園區及店家須負擔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業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業者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之意旨,已擴大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之維護、管理責任,而認定:於設施損壞時,因可預期發生危險,除應儘速(通知)修復,於修復前,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或固定、或隔離,至少應設置警告標示),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其未為此應盡之義務,即有過失。換言之,受害民眾不僅得向設置招牌之銀行求償,亦得視實際情況考慮向該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相關設施之經營者及受僱人求償。
迅速修復義務:
當營業場所或周遭設施出現損壞且可能導致危險時,經營者應儘快修復或通知相關單位進行修復。
臨時安全措施:
在修復完成前,經營者應採取適當的臨時安全措施,例如設置警告標示、固定或隔離危險區域,提醒消費者和員工注意,從而降低或避免危險的發生。
若經營者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即可認定其存在過失。換言之,若設施損壞時經營者未能迅速修復或設置警告標示,受害人可以認定經營者在管理上有過失,進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在判斷是否履行了上述義務時,法院會考慮企業經營者是否已經採取了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來防範損害的發生。如果企業經營者未能展示其已經采取了足夠的安全措施,則可能會被認定為有過失。
對設置招牌之銀行求償:若事故發生於銀行設置的營業場所,受害人可以向該銀行提出求償,理由是銀行對其營業場所及設施的安全負有責任。
對經營場所及周遭場地設施之經營者求償:除了向設置招牌的銀行求償,受害人還可以視實際情況向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設施的經營者提出求償。這是因為經營者對其管理的場地和設施的安全性負有直接的維護和管理責任。
對受僱人求償:若設施損壞與受僱人的工作失誤有關,受害人也可以考慮向相關受僱人提出求償。
經營者的注意義務
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在此背景下,經營者應該積極提升其管理和維護水準,以防止事故的發生並減少潛在的賠償責任。具體措施包括:
定期檢查和維護:經營者應對營業場所及周遭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早發現並處理潛在的安全隱患。
設置警告標示:在發現設施損壞且無法立即修復時,應及時設置明顯的警告標示,提醒消費者和員工注意安全。
培訓員工:對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培訓,使其能夠及時發現並報告設施損壞,並能正確設置警告標示或採取其他臨時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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