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或遊樂園對於因事故受害者,業者應需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消費者保護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律師回答:

《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的責任要求

安全保障義務:

企業經營者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商品或服務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企業經營者必須承擔責任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這種責任不僅限於商品或服務本身,還包括提供服務的場所和附屬設施的安全性。

無過失責任: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損害承擔無過失責任,這意味著消費者不需要證明經營者的過失,只要證明損害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關,經營者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主題樂園的特殊責任

提供安全資訊:

在主題樂園等場所,經營者有責任向消費者提供明確的安全資訊,如各項遊樂設施的搭乘注意事項。尤其是對於有心臟病、高血壓或懷孕等特殊情況的消費者,經營者應提醒他們避免使用可能危及健康的設施。

 

如主題樂園搭乘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時,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可以了解該項設施之搭乘注意事項,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或懷孕等因素,以避免搭乘,以保障自身健康。

 

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為避免法律風險,企業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定期檢查和維護設施、設置警告標誌、及時處理潛在危險。這些措施不僅能保護消費者,還能減少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公共意外責任險:

目前國內大型主題遊樂園之管理及設施均有相關法令規範,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設有緊急救護及救難系統,以供不時之需,以供不時之需,惟若於搭乘機械遊樂設施發生受傷時,除可請業者協助救護外,如係因可歸責於業者所致者,業者也應對遊客負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與懲罰性賠償金

 

根據消保法第7條,如果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害,即使沒有明顯的過失,企業經營者也可能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無過失責任的概念是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他們在面對潛在的危險時能夠獲得足夠的補償。

 

在特定情況下,如企業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這類賠償旨在對企業經營者的不當行為進行懲罰,同時也起到警示其他業者的作用,促使他們嚴格遵守安全規範,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因該商品或服務所受之損害,消費者得對之請求損害賠償。爰說明如下:

 

(一)請求之對象及方式:消費者得對下列企業經營者中之一個、數個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第七條 〉

2、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第八條〉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第九條〉

4、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第二十三條〉

(二)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受到損害時,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第五十一條〉

1、故意: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重大過失: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過失: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注意範圍-不僅限於商品或服務本身,還擴展到了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空間和設施的安全性

 

企業不僅要關注其直接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與安全,還要考慮到消費者在其營業場所內外的整體體驗安全。這對於提高消費者保護水平,以及促進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和安全管理有重要作用。此外,這也提示企業需要在設計營業場所與流程時,考慮到所有可能影響消費者安全的因素,從而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

 

消費者保護法強調企業經營者必須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這項法律要求不僅限於商品或服務本身,還擴展到了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空間和設施的安全性。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和商品符合當時的科技和專業水平的安全標準,並且在產品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威脅時提供明顯的警告標示和緊急處理措施。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2003/3/20):「依消保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觀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只要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並因而致消費者發生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契約之存在為前提,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於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有關認定何人為所謂本條之以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應以損害發生時,在其營業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之經營者為判準,雙方是否具備消費關係並非重點,「提供服務」與否才是爭點,至於何謂提供服務,應基於消保法第1條立法目的從寬認定之,並應參酌服務提供的時間、經安與其指揮監督管理控制範圍等認定。(陳忠五,〈在百貨公司滑倒受傷的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第19期,2023年3月,頁121-123。)

 

沒有保持地面乾燥,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前來消費的消費者跌倒受傷,店家與園區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保法的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只是由於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所以實務上,除了民法的侵權責任外,消費者多會更著重於用消保法的侵權責任來請求業者賠償。

 

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賠償責任

 

歸責原則:

如果消費者在搭乘遊樂設施時因經營者的疏忽或設施的安全問題而受傷,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不僅包括醫藥費用,還可能包括因受傷導致的其他損失,如工作損失或精神損害賠償。

 

業者的協助義務:

當事故發生時,經營者應當立即提供必要的救護協助,並積極配合相關救援措施。這不僅是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主題樂園經營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這種保險可以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提供必要的經濟保障,減輕經營者的財務壓力。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經營者應定期檢查和維護遊樂設施,確保其安全性。同時,應在遊樂設施周圍設立明顯的警告標誌,並提供清晰的使用說明,以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當發生事故導致消費者受害時,企業應立即提供必要的援助並通報相關事故。首先確保事故現場的安全,避免二次傷害。如果事故現場存在潛在危險(如機械運作、電氣危險等),應立即採取措施使其安全。企業經營者根據需要提供基本的急救措施,如止血、簡易包扎等。如果情況嚴重,應立即呼叫急救車輛。

 

被害人保留所有與事故相關的證據。這包括事故現場的照片、視頻錄像以及目擊者的聯絡信息。這些證據對於後續的法律程序和賠償請求是非常關鍵的。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和視頻,包括所有可見的損害、事故環境和任何可能與事故相關的因素。保留事故相關的所有物理證據,例如破損的部件、工具、個人防護裝備等。記錄所有目擊者的陳述和聯絡方式。目擊者的證詞對於重建事故經過至關重要。

 

總之,《消保法》通過規定無過失責任,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主題樂園等高風險場所,經營者需要採取更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發生事故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保責任險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是經營者避免和應對法律風險的有效手段。通過這些措施,經營者不僅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安全,也能提升自身的法律防護能力,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處理問題。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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