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設置不當應如何負責?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律師回答:

緣提供安全、便利之購物環境,課與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理應提供之服務,不但可使企業經營者必須積極提升門市購物環境,更提高消費者購物及回流意願,而消費者在內得安心購物,自能招徠更多的消費者,雙方俾得雙贏之效(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即表明,企業經營者之安全維護義務,除商品、服務本身,亦及於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誠值肯定。

 

《建築技術規則》主要規範的標的是建物逃生梯,對於裝飾或附屬的樓梯,並未明確規定超過3公尺寬就得加裝扶手,跌倒的樓梯顯然非逃生梯,但檢方為了鞏固案情,還傳訊營建署的官員作證,緊咬任何樓梯都得加裝扶手才符合規定,把意外牽扯到30年前的設計,已引起業界譁然。

 

店家未提供安全場館,導致消費者受傷,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時,店家都可能對消費者負有侵權責任,須賠償顧客的損失。一般而言,店家須負擔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業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業者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鑑於酒店前生消費者在室內中庭二樓通往三樓的樓梯摔倒事件,經檢討該座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中間扶手,建管處爰發函該飯店改善,也允諾3月底前可改善完成。酒店未改善樓梯扶手前,建管處要求暫停使用該座樓梯,加設警示帶圍阻,並設專人引導消費者改走其他樓梯或搭乘電梯,以維安全。

 

從3樓跌落至2樓平台,頭部重擊地面,案發後,已加裝中央扶手。

店業者管理有疏失,幾度重返酒店進行現場重建,借來人偶及軟墊,模擬摔倒過程,同時還傳訊酒店董事長潘思亮,查明行政管理的分工歸屬及流程,希望釐清平日樓梯安全維護由誰負責,以追查業務過失致死的責任。

 

營建法規:超過3公尺寬即須加裝扶手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36條規定,樓梯寬度在3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15公分以下,且級深在30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由於案發地的樓梯寬度為3.8公尺,加上案發後,台北市政府建管處派人會勘酒店,發現辜成允摔倒的梯間設計與建築規定不符,市府立即輔導飯店改善,也在該樓梯增設中間扶手,酒店恐難逃業務過失致死的民、刑事責任。

 

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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