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刑?如何會判緩刑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緩刑制度旨在給予犯罪行為較輕微的人一個機會,通過暫緩刑罰的執行來達到消極和積極的目的。消極方面,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對犯人的不良影響;積極方面,可以促進被告的悔改和保全其廉恥心。根據你提到的法條,宣告緩刑的要件包括:刑期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無重大前科或在前科五年內沒有再犯罪、法官認為緩刑為當。這是一種謹慎考慮個案情況後作出的判斷,而非機械性的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緩刑是一種刑事司法措施,旨在處理犯罪情節較輕微的案件,特別針對偶發犯、初犯或過失犯。緩刑的核心理念是暫緩執行刑罰,給予犯罪者一個自我改過的機會,避免因短期自由刑而導致被告進入監獄後變得更為惡劣。

 

所謂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被告,暫緩刑罰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內,被告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此種制度主要是對待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人的措施。

 

被告經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者,於緩刑期間,其宣告刑暫不執行。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當法院判決主文的宣告刑度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情況下,另外宣告一定的緩刑期間,這段緩刑期間,最短2年,最長5年。什麼是緩刑期間?就是從裁判確定當天起算的2到5年這段期間暫時不執行宣告的刑罰。

 

它的目的,在消極方面,可以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積極方面,更可以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

 

緩刑的要件(依據我國刑法第74條)

 

刑罰條件:法院判處的刑罰必須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意味著被告的罪行並非嚴重到需要長期監禁。

 

無重大前科:被告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或者即使曾經受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罪,或者再犯僅涉及拘役或罰金的情形。

 

法院裁量:法官必須認為暫緩執行刑罰是適當的。這涉及法官對被告的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背景、犯罪情節輕重及犯罪後的悔改態度的綜合考量。

 

我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即法院判決宣告之刑罰不可以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即被告沒有不良前科紀錄,或只有科處拘役或罰金之前科紀錄,或其較重的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再犯罪,或雖有犯罪,但僅被科處拘役或罰金者。

 

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者。

所謂「暫不執行為當」,是指根據被告的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加以考量,由法官斟酌判斷之。宣告緩刑與否屬法官之職權,法官並不受被告意思拘束,被告僅可以當庭向法官說明自身情況,請法官參酌。

 

如具備上述三項要件,法官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期間,犯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如緩刑期滿,法官沒有宣告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刑罰失去效力,被告無入監服刑之風險。

 

緩刑期間-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是一種刑事司法措施,其中法院判處被告有罪並宣布一定的刑期,但暫時不執行這一刑罰,而是在一段期間內對被告進行觀察和監督。但緩刑有什麼條件?緩刑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最短為2年,最長為5年。在此期間,原宣告的刑罰暫不執行。如果被告在緩刑期內遵守法律,不再犯罪,緩刑期滿後,刑罰的宣告失去效力,被告無需入監服刑。

 

緩刑的撤銷

 

緩刑期間內,如果被告有以下行為,可能會被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的刑罰:

 

重大犯罪: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逾六個月有期徒刑者。

 

緩刑期間內犯罪:即便所犯新罪刑度低於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因過失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也可能被撤銷緩刑。

 

違反保護管束規定:如果在緩刑期間內違反法院規定的保護管束條件,且情節嚴重,緩刑也可能被撤銷。

緩刑宣告撤銷原因有二:

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受緩刑之宣告者,如符合上開規定而經撤銷緩刑宣告時,前後兩罪所宣告之刑即應合併執行。

 

保護管束:

緩刑通常伴隨著保護管束措施。被告在緩刑期間須接受檢察官和觀護人的輔導和監督,遵守住居所的規定。若違反保護管束的相關規定,可能導致緩刑被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接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應立即前往報到;於保護管束期間並應接受住居所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觀護人之輔導、監督,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核准後,應函請遷入地區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緩刑經撤銷,應即執行原宣告之刑。

 

緩刑的效力

 

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期間內被告表現良好,未再犯罪,且緩刑未被撤銷,原來的刑罰宣告失效,被告無需再承擔刑罰。

 

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依此規定,除但書之情形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被撤銷時,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緩刑的應用在刑事案件中尤為重要,特別是在交通事故等過失犯罪中。如果被告能夠在緩刑期間內遵守法律,並表現出明顯的悔過之意,法院通常會給予其緩刑,避免監禁之苦,並有助於促進其重返社會。

 

總結來說,緩刑是一種旨在懲戒與教育並行的刑事政策,對於輕微犯罪者來說,既能保留其自由,又能讓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進而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事故-車禍-刑事-

(相關法條=刑法第74條=刑法第75條=刑法第75-1條=刑法第76條)

瀏覽次數:130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