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因犯罪被害,可以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嗎?
問題摘要: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外國籍的人在台灣若成為犯罪被害人,基本上也有權享受相應的被害人補償。然而,過去的法律中存在「互惠原則」,要求該國的公民在其國家也享有相同的權利才能在台灣得到相應的保護與補償。外國人的權利可能受到限制,直到其國家也對台灣公民提供相同的保護和補償。
律師回答:
隨著全球化和國際化的迅速推進,跨國界的人口流動日益頻繁,觀光、商務、專業交流、跨國婚姻、就業以及留學等活動的增加,對各國政府提出更高的人權保障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作為衡量國家人權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也隨著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而日益受到重視。
如馬來西亞籍、日本或外國藉的女學生、旅客遭到我國國民殺害,我國對於這個外國人是否有犯罪被害人保護責任?是否提供其補償?此時是否可外國人能申請被害人補償嗎?
什麼是被害人補償?
犯罪被害人補償是台灣為保護因犯罪行為受到傷害或損失的個人及其家屬而設立的一項制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明確規定,因犯罪行為致人死亡的遺屬、重傷者,以及性侵害的受害人均可申請補償金。然而,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其他法律已獲補償者不適用此法。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補償金包括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其中金額範圍從新台幣10萬元到180萬元不等,並可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政府設立補償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因加害人無法賠償而使被害人或家屬無法獲得基本補償,這筆補償由國家預算支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當時外國人在台被害係採「互惠原則」,至100年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台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之對待,使犯罪被害者人權保障更加周延,刪除互惠原則之適用後,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故外國籍人士在我國因犯罪被害致死亡、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犯,皆可適用之。
簡而言之,如果加害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受到重傷(重傷的定義,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指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傷害或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或加害人的行為為性侵害犯罪,政府為避免加害人沒有財產去賠償被害人(及家屬)因其犯罪所產生喪葬、醫療、慰撫金等損失,所以編列預算(不全然都是由預算支應,先行補償被害人的家屬,國家賠償也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去支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1條)。
其實無論是國賠,還是被害人補償都帶出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外國人在台灣能否得到政府給的錢?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3條便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什麼是「互惠原則」呢?簡單來說,我國國民須先在某國享有某種權利,某國國民在我國才能享有相同的權利,我國法律會以「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規定互惠原則。
舉例而言,當外國籍人士因他人犯罪行為致死或重傷,其遺屬或本人在符合補償條件的情況下,可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補償金,申請時需提供相關證據如醫療報告或死亡證明。申請程序不會因國籍而設置額外障礙,顯示出台灣在人道主義和法治精神上的進步。
值得一提的是,互惠原則仍在某些領域存在,例如《國家賠償法》。對於國際關係中的權利平等,互惠原則有其外交和法律上的考量,但在人權保障中,其合理性逐漸受到挑戰。
總結來說,外國人在台灣成為犯罪被害人時,目前法律已提供相對公平的補償機制,不再受互惠原則的約束。這一修法趨勢體現台灣對人權與國際平等的重視,進一步推動社會正義與法治的發展。同時,未來是否能進一步廢除互惠原則於其他法律中的適用,仍需在政策和實踐中持續檢討與改進,以確保每一位在台生活或旅行的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權保障。
互惠原則在我國立法上不算少見,如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互惠原則的存在曾經引起一些爭議,因為它在人道主義和平等權利的角度上可能顯得不公平。因此,政府也在逐漸檢討和修改相關法律,並已經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刪除互惠原則的相關規定,使外國人在台灣遭受犯罪時可以更平等地享受被害人補償。
總的來說,現在的法律傾向於保障所有在台灣境內的人的基本權利,無論其國籍如何。因此,外國籍的人在台灣成為犯罪被害人時,也可以申請被害人補償,而不受互惠原則的限制。
如果仔細想想,便會發現互惠原則在人權保障上是很有問題的,明明同樣是因為政府因未維持治安導致被害人發生死亡、重傷等事故,卻因為國籍遭到差別待遇,似乎不太合理。因此,基於人道主義,政府也逐漸在檢討互惠原則,已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刪除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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