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應何時提出?
問題摘要: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資格、補償金種類、支付對象及申請時效等重要規定。為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在遭受犯罪行為導致的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受侵害時,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申請期限的設定旨在確保案件的及時處理和相關證據的可靠性,同時考慮到受害者可能因心理創傷或其他原因而延遲提出申請的情況。自知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特別規定,未成年者的犯罪被害補償請求權,可於成年後五年內提出。透過這樣的機制,台灣法律體系顯示出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關懷,致力於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實質的援助,進而強化社會正義和人權保障。
律師回答: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為保障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害的被害人或其遺屬所設的一項制度,旨在對因犯罪導致的死亡、重傷或性侵害被害人提供經濟上的補償。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致死的遺屬、重傷的被害人以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均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若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補償範圍,則不適用該法規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補償金的種類分為四類: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其中,遺屬補償金最高可達新台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介於新台幣80萬至160萬元之間,而性侵害補償金為新台幣10萬至40萬元。此外,設有戶籍的我國國民若在境外因他人犯罪致死,其遺屬可申請新台幣20萬元的境外補償金。所有補償金原則上一次支付,但也可依申請人需求分期給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需注意時效性,尤其是法律對於申請的期限有明確規定。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被害人或其家屬須於知悉犯罪被害後的2年內提出申請,但不得超過犯罪發生後的10年。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申請期限可延長至成年後的5年內。時效起算並不以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為基準,而是以被害人知悉自己受到犯罪侵害的時間為起點。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務必於知悉「被害後」10年內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在於快速救濟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並藉由明確的時效規定確保補償事件的迅速確定與處理,以避免因時間推移造成相關證據的滅失或決定的困難。
犯罪被害行為的範圍包括在我國領域內或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發生的犯罪行為,以及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侵害的行為。其中重傷的判定依據刑法第10條第四項規定,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性侵害犯罪行為則涵蓋多項刑法條文以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所謂犯罪行為,指下列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其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者,亦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
而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而重傷係指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傷害或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
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家屬則是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
至性侵害犯罪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
犯罪死亡被害人之遺屬、犯罪重傷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可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視其所受損害、類型,可獲得一定程度之彌補。
應向犯罪地之「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若對申請准駁結果不服,可向「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1條)。
申請補償需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若對結果不服,可向高等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然而,實務中常見的問題是被害人或家屬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導致補償請求因時效過期而被駁回。許多申請者誤以為需等待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才開始計算時效,結果往往錯失申請時限。
但一個最最最重要的點就是,犯罪被害人補償有申請時效,而且很容易就超過,被害人或家屬務必留意時效規定。
犯罪被害人補償之申請時效
5年:知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
10年:犯罪被害發生時起10年內。
若5年之短期時效已屆至,縱尚未達10年,則時效已消滅。。
何謂「知悉犯罪被害時」?
時效的起算標準僅需被害人知悉自己因犯罪行為受害即可起算2年時效,無需等待加害人被起訴或判決確定。因此,對於被害人或其家屬來說,應在犯罪發生後迅速蒐集相關資料,並儘早向檢察署提出補償申請。特別是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更需同步處理補償申請程序,以免因時效問題喪失補償機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54號、94年度訴字第725號行政裁判要旨:「此條所規定得申請補償之2年時效,自被害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算,無須至知悉孰為犯罪行為人,更無須等待該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始謂知有犯罪被害。」
所以時效的起算,只要知道自己因犯罪被害時,就開始起算2年時效,至於誰是加害人(被告)、是否檢察官起訴、法院是否判決有罪均非重點。
對於受害人或其家屬而言,一旦發生犯罪被害事件,應及早蒐集相關資料並盡快向相關機構提出補償申請,以免因時效問題而失去獲得補償的機會。特別是在等待刑事訴訟過程中,不應忽視補償申請的時效,應該同時積極進行相關的補償申請程序。
總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設立旨在彌補因犯罪行為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但申請的時效規定是取得補償的重要關鍵。被害人及其家屬應對法律時效保持高度敏感,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因程序瑕疵而受到影響。特別是在犯罪發生後的初期階段,應積極採取行動,避免因延遲而失去補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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