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汛道路發生車禍事故,是否可請求國賠?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水防道路因管理機關未設置禁止通行公告,或採取防止公眾往來通行之必要措施,使公眾用路人在外觀上或功能上無法辨別該路段係水防道路,水防道路既實際上供公眾交通運輸往來之用,則管理機關自應使系爭水防道路具備供公眾通行之應有狀態及功能,以促使公眾用路人瞭解水防道路之特性,提高警覺,以避免危險或損害之發生。若管理機關對於水防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因此造成人民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防汛道路因其特殊性,在管理與使用上存在一定的法律灰色地帶。雖然管理機關試圖通過告示牌免除責任,但只要道路實際上承擔公共通行功能,管理機關仍有責任確保其基本安全。受害民眾在事故發生後,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主張權利,但在具體的責任認定上,仍需結合事故現場的具體事實進行審查。此問題的根源在於公共設施與管理責任的邊界模糊。未來應考慮透過更明確的立法或政策,釐清防汛道路的用途與管理標準,既保障公眾安全,也合理分擔管理機關的責任。

律師回答:

是否有跟著導航指示,抄沒有紅綠燈的捷徑,行駛河堤邊小路的經驗呢?或是您所在的地方,就有這類的河堤邊小路,已經是附近居民習慣通行的道路。不過如果稍加留意,該道路的出、入口處,以及中段,會有水利署或縣市政府設的告示牌,通常寫:「警告,水防道路係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用路人應自行注意行車安全。」似乎是民眾進入此道路請自負責任,出什麼意外不關政府的事,究為何意呢?

 

行駛河堤旁的防汛道路或水防道路對許多民眾來說並不陌生,這些道路由於沒有紅綠燈,常被視為便捷的通行捷徑。然而,這類道路的設置原意並非供公眾通行,而是為防汛和搶險運輸之用。道路兩旁通常設有告示牌,警告民眾注意安全,並表明事故責任由用路人自行承擔。然而,管理機關的責任真的能以此免除嗎?

 

防汛道路雖非一般道路,但若管理機關未明確禁止民眾通行,或未採取防止公眾使用的措施,防汛道路實際上被視為供公眾使用的公共設施。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機關有責任確保該道路具備基本的安全性,避免事故發生。

 

防汛道路的設置背景與現況

防汛道路又稱水防道路,通常由水利署或縣市政府設置,作為堤防管理的一部分,其設計目的是在發生洪災時提供搶險通道。這類道路的建設目標並非供一般交通使用,因此其平整度、安全性及設施完善程度往往低於公共道路。然而,由於防汛道路的便捷性,部分路段逐漸被當地居民習慣性使用,甚至成為住宅區的主要出入道路。

 

隨著通行量增加,管理機關在入口處設置告示牌,聲明道路僅供搶險用途,並非一般道路,意圖以此免除可能的法律責任。然而,民眾在通行時未必留意警告內容,加上道路外觀常與一般道路相似,使得防汛道路實際上承擔公共交通功能。

 

河川管理機關(通常為水利署轄下各河川局、或該地縣市政府)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會在堤防旁設置道路或側溝,在發生災害時應變之用,為堤防之一部分,設置時之目的,並非供大眾通行之用,這就是所謂的防汛道路,亦稱水防道路。 

 

但防汛道路(水防道路)沒有紅綠燈,延著河道、堤防,有時候會被當作捷徑使用,慢慢形成在地民眾習慣通行之道路,而河川管理機關一開始沒有把防汛道路的出入口堵住或設置柵欄關避,一旦民眾開始通行後,就難以再禁止通行。

 

但畢竟防汛道路設置的目的,並不是作為公共通行的道路,所以安全性、平穩性與一般道路有落差,在防汛道路行駛,因道路坑洞摔倒、跌落側溝的機率較高,而河川管理機關也不會想要擔負國家賠償的責任,所以設告示牌,警告民眾這條路不是供你們走的,如果要走,民眾應自己小心、自己負責,出事不要找管理機關麻煩,希望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供公眾通行的防汛道路,若設置管理有欠缺,管理機關仍有國賠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水防道路因管理機關未設置禁止通行公告,或採取防止公眾往來通行之必要措施,使公眾用路人在外觀上或功能上無法辨別該路段係水防道路,水防道路既實際上供公眾交通運輸往來之用,則管理機關自應使系爭水防道路具備供公眾通行之應有狀態及功能,以促使公眾用路人瞭解水防道路之特性,提高警覺,以避免危險或損害之發生。若管理機關對於水防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因此造成人民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管理機關的設置與管理責任

管理機關的核心責任在於維護道路的基本安全性。即使防汛道路的主要功能並非供公眾通行,但一旦容許公眾使用,管理機關便需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安全:

 

設置警示標誌

告示牌應明確顯示道路的特殊用途及潛在風險,並採用易於辨識的文字與圖示。

 

修補道路缺陷

防汛道路因設計目的的不同,可能存在坑洞或側溝等危險點。管理機關需定期檢查並修補明顯的缺陷,以降低事故風險。

 

防止誤用措施

若某些路段不宜通行,管理機關應設置柵欄或其他實體屏障,避免誤用。

 

雖然管理機關已設置警告牌,但大部分民眾也不會去看警告牌的內容吧,而且像上面照片的牌子,從道路上是看不清楚文字的,何況在行駛中更看不清楚。而防汛道路的外觀,也會鋪柏油,與一般鄉道也看不出有什麼不同,而管理機關也沒有禁止民眾通行,實際上也有很多民眾的房子蓋在防汛道路旁,形同防汛道路是唯一出入道路,難道管理機關真的不用負管理責任嗎?

 

所以防汛道路並不會因為管理機關設告示牌,管理機關就因此無國賠責任,重點在於管理機關既然容認民眾通行,就應該使防汛道路具備基本的安全性,若基本安全性有所欠缺,導致通行民眾受害,民眾自得請求國家賠償。但部分法官還是會考量防汛道路設置目的非一般道路,所以對於設置管理的注意義務及安全性上,審查標準會比較寬鬆,以衡平管理機關之責任。 

 

法院對防汛道路管理責任的審查標準會略為放寬,主要考量防汛道路的設置初衷並非公共通行。然即便如此,若管理機關對於道路存在的明顯缺陷(如坑洞或缺乏警告標誌)置之不理,仍可能構成管理欠缺。例如:

 

若道路的坑洞深度足以對行車構成實質威脅,且管理機關未設置警告標誌或及時修補,即屬管理有欠缺。

若民眾因通行防汛道路而受傷,且證明事故與道路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具有因果關係,管理機關難以免責。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法院會根據防汛道路的特殊用途,對管理機關的責任範圍進行調整。例如,若防汛道路外觀上無法辨識為一般道路,且管理機關已採取合理警示措施,法院可能減輕管理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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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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