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掉到洞裡了,我也受傷了,該向誰請求賠償?
問題摘要:
如果因暴雨導致的路面坍塌等公共設施損害導致車輛損毀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根據國家賠償法,確實可能會有向國家或相應管理機關求償的法律基礎。公共設施的管理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如果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應負擔賠償責任。如果路面坍塌是由於不當管理或維護不足引起的,相關管理機關(如國道高速公路局或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負有賠償責任的是那個負責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的機關。受害者需要根據具體損害發生的位置和性質,確定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採取了無過失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受害者不必證明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只需證明損害的發生與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這類案件中,受害者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損害的存在以及損害與公共設施管理不善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可能包括事故現場的照片、目擊者證詞、專家評估報告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近日暴雨連炸,全台陷入一片汪洋,造成多起路面坍塌事件,更有大型吊車陷入路面坑洞。萬一,遇到這種狀況,甚或造成人身安危時,誰的責任呢?首先,發生上述情況而造成車毀人傷,要找的就是應該負責的人。在一般民事案件,對象比較容易特定,誰造成的損害,就找誰賠償。
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設置警告標誌
一般來說,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國賠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又區分為公務員個人及公有公共設施。 公務員個人在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國家當然要為這些公務員去對人民負責,但前提是公務員個人有「故意或過失」; 若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法條並沒有規定必須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如上開路面坍塌案例),國家就得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路面的高低落差如果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設置警告標誌,可能導致通行的民眾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受傷。針對這類情況,《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因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欠缺,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就必須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無需證明管理機關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這一原則的設立,旨在保障公共設施使用者的安全,同時強化國家對公共設施管理的責任。
當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或其他基礎設施存在高低落差等問題時,管理機關有義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例如平整路面、設置警告標誌或障礙提示,以確保通行安全。如果管理機關未能盡到這些基本義務,因而造成損害事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即需對受害者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種無過失責任的制度意味著,受害者無需負舉證責任來證明管理機關的主觀過失,而只需證明損害與公共設施的欠缺具有因果關係。
例如,當一名騎車民眾因路面高低落差而失去平衡摔倒受傷,此時如果路面明顯存在管理欠缺,且沒有設置任何警告標誌或防護措施,那麼根據無過失責任原則,相關管理機關即需對此負責。這不僅適用於道路設施本身的問題,也包括道路周邊配套設施的缺失,例如未修剪的樹枝妨礙視線或未清理的積水導致路面打滑等情況。
不可抗力?
值得注意的是,無過失責任並不意味著國家需要對所有事故負責。如果事故的發生並非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而是因人民自身的重大過失或其他外部因素造成的,則國家的責任可能會被適度減輕或免除。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管理機關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身已盡合理義務,才能主張減責或免責。這對管理機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確保公共設施的管理不因疏忽而損害公眾利益。
如果路樹倒塌是由颱風帶來的豪雨或強烈風速所引發,且已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例如風速或雨量超過一定標準,則此情況下,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與請求權人所受損害之間,難以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換言之,在符合不可抗力的條件下,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因此相關機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然而,若風速或雨量尚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或者在颱風來襲之前,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對路樹的設置和管理存在明顯瑕疵,則有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此外,《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設置強調了公共機關在管理公共設施時應有的高度注意義務。例如,當道路進行施工或維修時,管理機關應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性,設置明顯的標誌或隔離設備,提醒通行的民眾注意潛在的危險。如果這些措施不到位,導致民眾受傷,國家仍需依無過失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是對公眾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對管理機關的一種監督機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若存在欠缺,且該欠缺導致損害發生,相關機關需負賠償責任。這裡的「欠缺」涵蓋了設施建設過程中的設置瑕疵以及管理維護上的疏忽。例如,若一棵路樹在颱風到來之前已有明顯枯萎、傾斜或根基不穩等情況,但管理單位未及時進行檢查、修剪或移除,導致颱風中倒塌造成損害,即便颱風風速或雨量尚未達到不可抗力的標準,管理單位仍應對因管理欠缺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的判定是國家賠償責任中一個重要的界限。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自然現象,例如極端天氣條件下的超強颱風、大規模地震等。如果路樹倒塌完全是因為這種極端條件引發,管理單位難以事先預測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範,則可以認定事故屬於不可抗力,與管理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無直接關聯。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颱風引發的路樹倒塌都可被視為不可抗力,仍需根據實際情況,審查路樹管理是否存在過失,例如是否有例行檢查機制,是否對已被評估為高風險的樹木採取了必要的預防措施。
在司法實務中,對於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常需結合颱風的強度、路樹倒塌的具體原因以及管理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證據顯示,管理機關在颱風來襲之前已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例如對老舊或高風險樹木進行了修剪或加固處理,或已發出相關警告通知,則管理欠缺的指控可能不成立。相反,若管理單位未能履行其基本職責,導致損害擴大,即便颱風強度較高,管理機關仍可能需承擔部分責任。
如果是公務員或是公有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呢? 到底要找誰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最後都是「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之,除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也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國家」太廣泛,中央、地方政府甚至各級行政機關,都在「國家」的範圍,所以國賠法第9條也更進一部規定,除了公務員外,應該負責的對象。 以前述路面坍塌為例,國賠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國道高速公路塌陷,則由管理機關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若為一般路面塌陷,則視該地點所屬之縣市政府負責。
在台灣,若在道路上因意外受傷,需要向相關管理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關鍵是要能準確判斷事故發生的道路種類及其對應的賠償義務機關。台灣的道路種類繁多,從國道、高速公路到市道、區道,甚至專用道路,各有不同的管理單位。為了協助受害者快速找到正確的賠償對象,我們整理出一份詳細的判斷指南,幫道路種類和特徵來尋找對應的政府機關。首先,國道也就是高速公路的特徵是其道路符號為梅花形狀,例如國道1號或國道3號,這些道路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負責管理。如果事故發生在國道上,例如車輛因路面損壞而發生意外,那麼受害者應該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賠償請求。其次,快速道路與省道的標誌通常為紅、藍盾牌,例如台61快速道路或台9省道,這些道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負責管理,因此若在這類道路上發生事故,例如路邊護欄未維護導致損害,應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賠償。
再來是市道和區道,這類道路的符號為方框加數字,例如市道市66或區道區110,這些道路的管理責任由直轄市政府負責。例如,若在台北市的市道上因路燈故障導致夜間視線不清而發生意外,受害者應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賠償請求。同樣地,縣道和鄉道的符號也為方框加數字,不過鄉道通常會冠上鄉名,例如縣道縣145或鄉道竹12。這類道路的管理由縣政府負責,例如若在苗栗縣的鄉道上因道路設置不當而受傷,應向苗栗縣政府尋求賠償。最後是專用道路,這類道路也使用方框加數字作為符號,但其管理機關通常是特定園區的管理單位,例如經濟部工業局或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若在專用道路上發生事故,例如科學園區內的道路因工程施工未設警告標誌而造成損害,則應直接向該園區的管理單位申請賠償。
要準確判斷事故發生的道路種類,最重要的是留意道路符號的樣式。道路標誌是判定道路種類的主要依據,受害者可以通過這些標誌快速確認事故發生的地點屬於哪一類道路。此外,受害者也應保留事故發生的相關證據,例如現場照片、事故位置及道路標誌的記錄,這些都能幫助在後續賠償申請過程中證明事故發生的地點及其所屬的管理機關。
當然,也可能遇到一些道路標誌不明確或事故地點特殊的情況,例如跨界道路或正在施工的道路。此時,受害者可以向當地的公路單位或交通主管機關進一步查詢,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管轄權。在實務中,某些道路可能由多個機關共同管理,或者道路狀況涉及承包商的責任,因此在確定賠償責任時需要進行更詳細的調查。例如,若某段道路正由承包商進行維修,而事故與施工有關,則承包商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而不是單純由管理機關負責。
此外,對於不熟悉賠償程序或法律規定的受害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非常重要的。律師或法律服務機構能幫助受害者準確界定事故責任,準備必要的文件,並向相關機關提出正式的賠償申請,從而提高成功申請賠償的可能性。
總而言之,台灣的道路種類雖然多樣,但只要能掌握各類道路的符號特徵及其對應的管理機關,就能有效判斷事故發生的責任歸屬和賠償義務機關。無論是在國道、省道、市道還是專用道路上發生事故,受害者都應根據具體情況向正確的管理單位申請賠償。在此過程中,保留充分的證據、仔細辨別道路符號、確認事故發生地點的管理權屬是至關重要的。同時,遇到複雜情況時,尋求專業協助能幫助受害者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希望這份指南能為受害者提供清晰的參考,幫助他們在意外事故後迅速找到應負責任的機關並獲得應有的賠償。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須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在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時,應保留充分的證據,包括事故發生地點的照片、當時的天氣數據、路樹狀況的詳細描述等,以證明損害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便在風災等自然災害背景下,只要能證明管理機關未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仍有機會請求賠償。
路面高低落差等設施問題若未經適當處理而導致事故,《國家賠償法》第3條為受害者提供了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受害者無需證明管理機關的過失,只需證明損害的發生與公共設施的欠缺具有因果關係,國家即需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無過失責任原則體現了法律對公眾利益的高度重視,同時要求管理機關在設置和維護公共設施時秉持嚴謹的態度,盡量減少因設施問題導致的意外事故發生。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須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即使有其他因素如自然災害或被害人行為介入,只要設置或管理欠缺與損害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國家的賠償責任仍成立。然而,若人民本身存在疏忽,成為損害發生的部分原因,國家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抗辯」。但這種抗辯僅代表國家有可能減輕部分責任,並不一定能完全免責。例如,在具體案件中,若損害責任分配為國家承擔七成,人民承擔三成,則國家賠償責任僅能相應減輕,而非完全卸責。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這一設計體現對公眾利益與公平責任的平衡,即公共機構須對公共設施的安全性負主要責任,但在人民自身行為不當的情況下,國家可主張減責。
綜上所述,路樹倒塌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關鍵,在於損害的發生是否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以及管理機關是否在設置與維護公共設施時存在欠缺。如果颱風強度已達極端且管理單位難以預防,則可排除其責任;但若颱風強度並未達到不可抗力的標準,且管理機關對路樹的檢查或維護疏忽則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透過具體個案的判斷,可以確保責任的合理分配,既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也避免公共機關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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