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導致「實際損害」如何證明?

22 Apr, 2017

問題摘要:

民法明確規定了不法侵害行為所導致的賠償責任,並對賠償的範圍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賠償金額的計算必須考慮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並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失去的利益為限。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直接的損失,如醫療費用、修車費用等,以及因此而導致的間接損失,如收入損失等。賠償金額的計算必須基於實際支出的憑證和合理的預估。受害人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賠償請求,並證明賠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害人有權對賠償請求進行質疑,法院將根據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及同法第196條分有訂有明文規定。

 

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關於不法侵害及其衍生的損害賠償的條款進行了詳盡的解釋,特別是對積極損害(實際損失)和消極損害(預期利益喪失)的界定。這些規定確立了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並明確了賠償的範圍和條件。以下是對您提供的資訊的補充和法律應用的概述:

 

賠償的法律依據和原則

積極損害:涉及直接的金錢支出,如醫療費、修車費等。這些損害容易通過票據和收據來證明,因此在法庭上比較容易獲得賠償。

 

消極損害:包括因傷害或損害導致的收入損失或生活品質下降。這種損害的證明通常需要詳細的醫療記錄、工資單據和可能的專家證言來支持預期利益的喪失。

 

實際損失的補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和第196條,受害人可以索賠直接損失和因此導致的進一步經濟損失。

 

損害賠償以填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這意味著任何超出直接和間接損失的賠償請求通常不會得到支持。

 

賠償金額的計算還必須考慮損害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影響。

 

證明責任和實踐考量

受害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其賠償請求,包括但不限於醫療報告、修車費用清單、工資喪失的證明等。在複雜的情況下,可能需要通過法庭程序來決定責任和賠償的適當程度,包括可能的法院委請傷害失能鑑定或財產評估。

 

因此就法律上,關於損害賠償之定義乃指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意外事故受害人所有損害在法律上皆依據請求賠償。無論身體受傷或是車子受損,此部分屬於積極損害,而無法勞動所得損失則屬消極損害,被害人即可依據請求肇事者賠償。被害人所受以「實際損害」為限方能賠償,超過部分不得請求。

  

所謂「實際上損失」,在法律上係由二部分論證過程構成,其一為實際支出憑據及預估。受害人實際上所有損害皆得獲得賠償,實務上端視其是否足以提出相關事證,如損害單據、診斷證明書之類,此部分受害人可以協助搜集醫院就診記錄等傷勢的相關證明單據,並供法院判認休養費用及看護費用之相關單據,汽車之實際修理費用單據開立,雖汽車之損害雖必須算入折舊,但是除修理費用部分已減少折舊部分,加害人賠償經濟上貶價部分金錢,通常祇要能舉證,如送請鑑價,法院就會如實照判。

 

實際支出之必要性,法院除會審酌有支出之事實外,事故與損害間之關連性,如頭受傷不可能請求腳痛損失,除此支出外無其他方法修補損失,如吃中藥縱與傷勢有關,但不是必要性的,當事人須就支出費用之關連性及必要性,法院始會判決賠償。

 

賠償通常涉及法院的評估,法官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來做出判斷。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受害人的要求顯得不合理或不必要,法院可能會調整賠償金額。加害人有權對受害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質疑,尤其是在涉及預期利益或複雜的醫療情況時。

 

在處理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時,瞭解和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受害人應當搜集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賠償請求,並且準備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論證。同時,加害人也應評估其可能的法律責任,並考慮適當的賠償方式,以達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論證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評估。如果受害人的要求顯得不合理,法院可能會調整賠償金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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