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賠事件中,公務員執行職務上不法的行為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對於負責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需符合更嚴格的要件:除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外,還必須涉及與其職務有關的犯罪,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這是人民如果要求國家賠償的情況之一,另外,公共設施的瑕疵也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能因不法行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所謂不法,通常包括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不依法律或命令明確規定的程序進行,或者行為缺乏法律或命令的依據等情況。在判定是否構成不法時,司法實務通常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與相關法條進行判斷,並對公務員是否超出職權範圍、不正當行使權力或怠於履行法定義務進行審視。
法院指出公務員在職務行為中若違背法定義務或逾越職權,可能構成不法侵害,進而使國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中,法院針對公務員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對是否存在不法行為進行界定,為國家賠償法相關案件提供參考範例。
所謂不法,例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不依法律或命令明文規定的要件為行為,或行為無法律或命令的依據等。(請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
請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查兩造因系爭土地,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召開協調會,決議由被上訴人(編按:基隆市政府)於八十二會計年度編列頂算,(於該預算獲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即行)依當年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辦理價購補償上訴人,有協調會議紀錄可考……依此協議被上訴人固有編列預算價購系爭土地之義務,惟被上訴人屆期不予辦理,僅為違反約定而已,屬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究不能謂被上訴人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如期編列預算辦理價購手續,即指為不法行為,殊不足取。……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未如期編列預算進行價購的行為,雖違背協議中的約定,但僅屬債務不履行問題,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因此不足以構成不法行為。法院認為,對於是否構成不法行為的認定,需結合行為的法律依據、實質影響及是否侵害法律保障的人民自由或權利來綜合判斷。
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侵害行為,必須是因執行職務所為,才能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如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是私法上之行為,屬私經濟行為,縱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並不生國家賠償法之問題。此處所稱的執行職務,目前一般所採的見解,並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的意思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是執行職務即可,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例如:警察藉口調查犯罪,而強取人民財物,雖然該警察主觀上沒有執行調查犯罪職務的意思,但看在一般人眼裡,與一般警察執行職務的外觀沒有兩樣,此時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如果公務員是負責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呢?
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人民若是想要對負責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請求國家賠償的話,這類公務員除必須:
(一)因為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還必須
(二)對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觸犯與其職務有關的犯罪(例如: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且
(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上述是有關因為公務員的不法侵害,而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另外,如果是公共設施的瑕疵,也有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至若執行此等職務之公務員,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則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實,已甚明確,非僅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而己,於此情形,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本旨。(釋字第228號)
不法行為的認定需嚴格依據法律規範進行,不可僅以行為不符合預期或協議即推定為不法。例如,公務員未履行契約中的義務,雖可能導致民事責任,但若行為並未觸犯法律強制性規定,則不構成國家賠償法意義上的不法行為。此外,即使公務員的行為導致人民財產損失,也需證明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其怠於履行職責,並進一步確認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從司法實務看,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通常會詳細檢視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違背法定義務以及是否侵害人民依法享有的自由或權利。同時,法院會考慮公務員行為是否具備正當性與必要性,並評估行為對人民造成的實質影響。例如,若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遵守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或明知行為將對人民造成損害而故意或過失實施,則可認定構成不法行為。
總之,公務員的不法行為在國家賠償法框架下需要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支持。人民若認為自身權益因公務員的不法行為受損,可依國家賠償法提起訴訟,並提供相關證據以支持其主張。同時,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範,以避免因不法行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進而引發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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