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造成財物損失會成立刑法上毀損罪嗎?

23 Apr, 2017

問題摘要:

在法律上,車禍通常被視為過失行為而非故意毀損行為。即使車禍導致了他人財物的損害,在刑事上也不太可能成立毀損罪。這強調了法律對於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之間的區別,並且清楚說明了在車禍情況下的相關法律處理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然不會!毀損罪是指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54條,必須證明加害人有毀損他人物品的故意,才能成立毀損罪。而在車禍情況中,一般認為車禍多數是因為疏忽或不注意而導致,即屬於「過失」行為。

 

如果是因過失而引起的車禍,通常不會成立刑法上的毀損罪,因為毀損罪不處罰過失行為。除非可以證明車禍發生時駕駛人有明確的故意去毀損他人財物,例如車主故意駕車撞擊他人的車輛並帶有損毀他人財物的意圖,這樣才可能成立毀損罪。

 

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即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必須法律有特別加以規定時,才能成立犯罪,也就是所謂的「過失犯」。然而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棄損壞罪」(俗稱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的行為才能成罪。因此「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

 

因之,除非可證明加害人有故意,即「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知道撞他人的車會造成毀損,且當時有注意到告訴人之車輛停在被害人之車輛旁邊,相距大概半公尺,而車輛遭到衝撞會依施力方向向前滑行,乃據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均能知悉之事實,而被告即知悉駕車衝撞他人之車輛將導致對方車輛之損毀,且在客觀上及主觀上均可預見車輛受撞擊後會追撞鄰近之車輛導致毀損之結果,仍決意駕車衝撞陳某之自用小客車,並造成追撞告訴人自用小客車之結果,其毀損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此,被告事證明確,犯行應堪認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車禍的發生,通常是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所造成的結果,而屬於「過失」。如果當事人因為自己的疏失而導致他人車輛毀損時,民事上雖然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刑事上,基於前揭說明,被告的當事人並不會因此成立犯罪,所以「毀損罪」是告不成的。即便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作成不起訴之處分。

 

因此,如果車禍純粹是因為意外或過失,則在刑法上通常不會成立毀損罪。但當事人在民事上可能需要對造成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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