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值勤受傷,是否可以提國賠?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軍人在執行任務或值勤過程中受傷,是否能提出國家賠償(國賠),取決於具體的情況和所適用的法律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條款,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導致損害發生時,國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個定義中,公務員包括軍人。然而,軍人在值勤或執行任務時受傷的情況,通常會通過專門的軍事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律來處理,例如《軍人保險法》、《軍人服務法》中的相關規定,或特定國家的軍人撫恤條例等,這些法律往往為軍人提供了特別的保障措施和賠償機制。如果軍人受傷的情況不在特定的軍人保護法律覆蓋範圍內,或者受傷是由於執行公務時其他公務員的過失造成的,那麼理論上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要求。特別是在軍人或其家屬認為軍事機構或其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過失,導致不法侵害時,可能會考慮提出國家賠償要求。

 

律師回答:

海巡人員在值勤時因右手食指一節半被紐澤西護欄壓斷,經送醫手術後縫合接回,醫療費用由軍方負責支付。該人員原定退伍後立即就業,但因傷需進行六個月的復健,導致無法按計劃上班,因此期間的收入損失成為爭議焦點。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皆為本法所稱之公務員。第2條第2項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所謂執行職務,是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的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的義務等,而與其所負責的公務有關的行為,也就是,如果公務員的行為與其職務間,在外觀上、時間上或處所上相關連,且行為的目的與其職務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關連,都屬於執行職務。

 

所謂行使公權力,是指公務員立於國家機關的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包括:

 

(1)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的行為,以及

(2)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的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的行為。例如:環保局的垃圾車司機定時駕駛垃圾車到指定地點收集垃圾,仍可能被認為在行使公權力。

 

執行職務指的是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的權力或履行職務義務的行為,且該行為需與其負責的公務相關。具體而言,行為需與職務在外觀、時間及場所上相關聯,且行為目的與職務作用間需存在密切的內在關聯。至於行使公權力,則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的地位上,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包括利用命令或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進一步達成國家任務。

 

若該人員受傷是因軍方未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使其暴露於危險的工作環境,軍方可能因怠於執行職務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依《軍人撫恤條例》申請「傷殘撫卹金」,並依《國家賠償法》向軍方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賠償項目:

 

醫療費用:受傷所需的醫療費用,包括手術、住院及後續復健治療費用。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賠償:因受傷導致勞動能力降低,對未來收入造成的影響。

精神損害賠償:因傷痛及未來生活品質下降所產生的心理創傷。

工作收入損失:受傷導致恢復期間的收入損失。

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因受傷需要額外的輔助器材或特別照護所產生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所得的金額,無需扣除《軍人撫恤條例》中已領取的撫卹金金額,這意味著兩者之間並無相抵關係。

 

此外,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規定為,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時起算兩年為限,若損害發生已超過五年,則喪失求償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一步,需以書面形式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申請。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未進行協議,或自協議開始後逾60日協議未成立,受害人即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本案中,若能證明該人員受傷是因軍方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則軍方可能需依《國家賠償法》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受害人在復健期間因無法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額外生活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應在合法時效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確保相關證據齊備,以支持其賠償主張。如此,受害人將能更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確保因受傷所致的經濟損失獲得合理補償。

 

若當事人當初值勤時,是因所服務的軍方機關疏忽未提供保護用具,使當事人暴露在具危險性工作環境而受傷,當事人除可依《軍人撫恤條例》規定,請求服役單位發給「傷殘撫卹金」外,還可依《國家賠償法》向軍方請求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精神上損害賠償、工作收入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且依最高法院見解,以《國家賠償法》請求的賠償金額,可不必扣除撫恤金金額。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侵害責任-公務員-行使公權力-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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