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賠事件中,公務員執行職務上如認定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指出,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未按照協調會議決議的預算辦理土地價購手續,被視為違反約定而未履行債務,而非不法行為。因此,原告無法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自由或權利,最高法院認定此行為與原告受損害之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這表明行政機關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雖然違反了協議但並非構成不法行為,因此對於原告的損害並不構成因果關係。

 

律師回答:

所謂自由或權利,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等法規的規定決定。因此,若是受該等規定保障的自由或權利受侵害,而生損害,即符合此項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請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查兩造因系爭土地,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召開協調會,決議由被上訴人(編按:基隆市政府)於八十二會計年度編列頂算,(於該預算獲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即行)依當年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辦理價購補償上訴人,有協調會議紀錄可考……依此協議被上訴人固有編列預算價購系爭土地之義務,惟被上訴人屆期不予辦理,僅為違反約定而已,屬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究不能謂被上訴人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如期編列預算辦理價購手續,即指為不法行為,殊不足取。……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請見林錫堯(2006),《行政法要義》,第3版,第602頁。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為與人民受損害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情形,是指如果沒有此行為,必然不會發生此種損害,但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發生此種損害;反之,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情形,則是指如果沒有此行為,必然不會發生此種損害,縱然有此行為,通常亦不會發生此種損害。

請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侵害責任-權利受損-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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