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以申請國賠嗎?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主要講述外國人在台灣受傷後是否有資格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外國人在台灣若因意外受傷,可以根據其本國法律或慣例,以及與台灣締結的條約或協定來申請國家賠償。然而,前提是他們的國家與台灣在國家賠償方面有相應的法律或協定,且台灣人民在該國也享有同等權利。因此,建議您的交換學生同學確認他的國家是否有相關規定,以決定是否可以在台灣申請國家賠償。
律師回答:
我的交換學生同學因為人行道磁磚壞掉,導致他跌倒受傷,但他不是台灣人,是否有資格申請國賠呢?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此規定明確指出,外國人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其本國法令或慣例應賦予中華民國人在該國享有與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或者相關條約明訂互惠原則。當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涉及其本國法令或慣例的適用問題,若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國法令或慣例不知悉,請求權人即具有舉證責任。然而,為確保審理公平與正確性,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資料(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遇有外國人為被害人時,除條約以外,外國之現行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所不及知者,請求權人即原告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參照)。三又請求國家賠償損害,於起訴前,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國家賠償法第十條參照)。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亦須參閱各有關外國之現行法令或慣例,以明瞭中華民國人是否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權利之必要。(法務部70年10月12日(70)法律字第12554號)
國家賠償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在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情況下,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需即時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協議過程中,賠償義務機關須參考外國相關法令或慣例,以確認中華民國人在該國是否享有與該國人相等的權利,作為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必要條件之一。
法務部於民國70年10月12日的法律字第12554號函釋中明確指出,若外國法令或慣例不為賠償義務機關或法院所知,請求權人固然需提供相關證據,協助說明其本國法律對於中華民國國民的待遇,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也可基於職權調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平與正確性。該函釋強調舉證責任與職權調查在處理此類案件中的平衡。
如果我國國民在您的交換學生的國家,也可以聲請國家賠償、受到如同我國國家賠償法所保護的相同權利的話,那麼您的交換學生就可以在我們國家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這樣的想法是基於國家之間相互保護、平等互惠原則的實踐,在每個具體案件中,都需要先去看我國是否曾經與外國對於國家賠償這件事締結條約或協定,又或者外國的法律或是慣例的實務運作上,是否承認我國人民與該國人民享有同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針對美國相關規範,法務部於民國74年12月21日的法律字第15457號函釋中指出,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對於外國人為被害人的情況採取平等主義立場。在美國境內,若外國人因聯邦政府人員執行職務的不法侵權行為而受損,無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是否賦予美國人在該國享有與該國國民相等的權利,該外國人均可依據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與美國公民享有同等的請求權利。此舉突顯美國法律在處理外國人請求賠償問題上的寬鬆態度。
按國家賠償案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曾以七十年十月十二日(70)法律字第一二五五四號函釋在案。本件經查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對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係採平等主義,凡在美國境內之外國人,因聯邦政府人員執行職務之不法侵權行為遭受損害,不論依其本國法令或慣例,美國人在該國得享受該國人同等權利與否,皆與美國人民享有同等權利,得依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惟上述法律意見僅供貴府處理有關案件時之參考,至於本件具體案件宜仍由賠償義務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法務部74年12月21日(74)法律字第15457號)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適用需以互惠原則為核心,外國請求權人需證明其本國法令或慣例對中華民國人的平等待遇,而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應透過職權調查協助確認相關事實。具體案件的處理應以確保程序公平與實質正義為基礎,結合相關法令與實務操作進行裁定。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涉外國賠-外國人國賠-
瀏覽次數: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