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撞誰,重要嗎?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中的過失責任,駕駛人應該在行駛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使有路權,駕駛人也有義務注意其他交通參與者的行為,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忽略黃燈的警示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被判定為有過失責任。此外,被害人的行為可能涉及重大過失,但這並不免除被告的過失責任。換句話說,即使被害人有過失,駕駛人仍需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這是基於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駕駛人對交通環境的應有注意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網友打電話過來問車禍法律問題,敘述發生過程常常強調是對方撞他的,但是誰撞誰在法律上其實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蓋交通事故歸責,首要原則,不在於「誰撞誰」,而是「誰有路權」,換言之,在交通法規上,誰應該注意誰,誰應該禮讓誰,至於誰撞誰,充其量僅是可以減少肇責比例之問題。
在交通事故中,「誰撞誰」並不是判斷責任的核心,而「誰有路權」才是關鍵。這點常常被當事人忽略,他們往往在描述事故時專注於碰撞的瞬間,而非事故發生前各方的行駛狀態和相對位置。這正是法律專業人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需要仔細分析和指導的地方。
而據統計,我國常見前5大主要死亡肇事原因,除了「酒後駕車」,其他如「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標誌管制」、「違反特定標誌(線)禁制」、「左轉彎未依規定」都是路權之問題。
再者,縱使有路權,由於除非行駛軌道之火車等特殊情形,在交通上不存在絕對路權,路權是一個比較級的概念,即使自己有路權,在客觀容有充裕空間及時間下,仍有注意他人之義務,此即所謂「注意車前狀況」之帝王條款。最後一點,即使認為對方有重大過失(違反路權),即主要肇因,但是自己如果也沒有盡注意義務,難免有刑事責任,而對方肇因僅係量刑依據而已!
路權的判定:
這通常基於交通法規,如交通信號、標誌和道路類型等。擁有路權的一方在交通中應該被其他用路人禮讓。
注意義務的履行:
即便一方擁有路權,依然存在履行注意義務的要求,如必須留意交通狀況,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事故。
因果關係與過失確定:
在法律上,確定肇事過失和因果關係是賠償責任確立的關鍵。即使一方有路權,如果他們未能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同樣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
此部分可參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所載:「按刑法上之過失,係指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故刑法上過失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因果歷程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且行為人基於此預見之可能性,而有違反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致構成要件事實發生者,始足當之。次按,交通事故中之肇事責任,並非以「誰撞誰」為唯一判斷有否肇事責任之標準,而係以在交通事故中,肇事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應注意之義務,且能注意而未注意,為是否成立肇事責任(過失犯)之準則。又按,刑法上之過失,固以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於客觀上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然此所謂因果關係,並不以過失行為係結果發生之直接原因為限,僅以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即足當之。而行為之於結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事後之立場,客觀地審查行為當時之具體事實,如認某行為確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者,該行為即有原因力;至若某行為與行為後所生之條件相結合而始發生結果者,亦應就行為時所存在之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如認為有結合之必然性者,則該行為仍不失為發生結果之原因,應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規所稱「注意車前狀況」之情形,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非謂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至被害人闖越紅燈之行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與有重大過失,然此僅為被害人民事上應否負與有過失之責,仍不能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即使一方在技術上是碰撞的“受害者”,如果他們在事故中沒有適當注意或預見到可能的危險,也可能被認在諮詢或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法律專業人士應:
在處理登故仔細檢視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不僅僅是碰撞瞬間。
評估所有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法規及其注意義務。
分析事故現場的證據,包括監控錄像、現場照片、交通信號記錄等,以確定路權和可能的過失。
在交通事故中,過失的法律判定不單純只看表面的碰撞情形(誰撞誰),而是深入分析行為人是否遵守了應有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有可能預見和避免事故的發生。這涉及對行為人是否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以及他們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來避免潛在的危險。
在交通法規中,特別是關於黃燈的處理,這個判決進一步強調了駕駛人在遇到黃燈時應提高警覺,並非看到黃燈就可以加速通過交叉口,而應該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以防止可能的事故發生。這是基於道路安全規則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公共安全責任的一種體現。
司法實踐中對於交通事故的評判非常注重行為人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評估其行為是否符合一個謹慎的、有責任的駕駛人應有的行為標準。
總之,交通事故的法律分析需要全面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標準、事故環境和具體法規,以公平合理地確定事故責任。定有過失。這種情況下,事故的責任可能會根據各方的過失程度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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