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程序會怎麼進行?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程序可以透過兩種途徑啟動:一是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二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請求權人需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書面內容應包括:請求權人的姓名或名稱、相關個人資料、代理人資料(如果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證據、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賠償義務機關,以及日期。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如果請求權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例如: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則可以直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程序請求,無需依照國家賠償法的程序辦理。一旦請求權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書面,機關可能會有以下不同的回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若雙方達成協議,應製作協議書。如果機關未依協議履行,請求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協議開始後超過60天仍未達成合意,請求權人可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超過30天不開始協議,或直接拒絕賠償:若機關超過30天仍未與請求權人開始協議,或直接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可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這些程序旨在為請求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確保其能夠有效地行使賠償權利。
律師回答:
國家賠償程序的請求權人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或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在法律上稱為雙軌制,以下分段說明: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
如果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在遞出請求賠償的書面以後,程序將如何進行?
機關在收到請求權人請求賠償的書面後,可能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回應:
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如果協議成立,也就是請求權人與機關對於機關如何賠償及賠償的金額達成合意時,應由雙方作成協議書,將來機關要是沒有依照協議書履行,請求權人可以執該協議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從雙方協議開始日起算超過60日,雙方仍然無法達成合意時,這個時候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直接拒絕賠償
從請求權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書面當日起算超過30日,行政機關都不與請求權人開始協議,或者這個機關認為它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沒有賠償的義務,因而直接拒絕賠償[8]的話,這個時候請求權人同樣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注意若干事項,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首先,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在接受國家賠償事件的起訴狀時,應檢查是否附有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的證明書,或相關的申請協議證明文件。若文件不齊全,應當場要求當事人補正,或者將文件攜回補正。
在第一審中,法院需調查原告是否已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未符合,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起訴不符合要件為由裁定駁回訴訟。此外,如果在訴訟期間,原告與被告機關已達成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法官應以訴訟無保護必要為由,判決駁回案件。
針對公務員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情況,如請求權人同時或先後向公務員與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法院在賠償義務機關的協議程序或相關訴訟未裁判確定前,應裁定停止針對公務員的損害賠償訴訟程序。而對於公務員因過失不法侵害的情形,請求權人僅能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向公務員本人請求。如原告逕向過失公務員提起訴訟,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二項規定,以訴訟顯無理由為由判決駁回。
若案件涉及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法院應判斷該怠於執行的行為是否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並確定是否符合法律關於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只有在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行使公權力時,國家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本法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是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具備代表國家表達意志和作出決定的權限,例如各縣市的警察局或衛生局等。這些機關需根據法律規定履行其義務,妥善處理國家賠償請求,並確保程序公正。上述注意事項有助於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維持公平與效率。
對於法院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應由熟悉相關法律的法官專責處理,若此類案件不多,可兼辦其他民事案件以平衡工作量。在假處分程序中,法院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應注意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的規定。
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如果請求權人是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例如: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可以直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而不必依照國
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如果當事人拒絕,法院仍應收受書狀,但需在書面上注明情況,供法官審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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