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的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和相關法條規定,國家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屬於雙軌制。一方面,損害賠償訴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向民事法院提起;另一方面,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則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本案中原告僅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未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應由民事法院審理,而行政法院沒有受理訴訟的權限。案件應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民事法院審理。

 

律師回答:

國家賠償訴訟的提起和管轄法院的選擇具有特殊的規範性,主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2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7條的規定,採雙軌制設計。具體而言,若僅就損害賠償本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民事法院進行審理;而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則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由行政法院審理兩者。

 

遭資源回收車撞傷,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然而,僅針對其損害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請求,並未同時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此案屬純粹的國家賠償訴訟,應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審理此類訴訟的權限,依法應將案件移送至有權管轄的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國家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屬於雙軌制,一是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僅針對國家賠償提出請求,並未涉及任何行政訴訟事項。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此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無審理權限。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判決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賠償新臺幣12萬元,並未提起行政訴訟,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裁定)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判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賠償新臺幣88,275元,並非提起行政訴訟,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2號行政裁定)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訴訟若僅涉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而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僅在與行政訴訟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的情況下,具備審理權限。因此,請求權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應明確區分訴訟類型及管轄法院,避免程序上的誤導或延誤。相關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定,進一步確認國家賠償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法律適用的準則。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國賠程序-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行政訴訟法第7條)

瀏覽次數:127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