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請求權應如何行使?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本文概括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包括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書面請求,進行協商,以及在需要時提起訴訟。主要步驟包括:提出書面請求時,需包含請求權人的基本資料、損害事實、賠償金額等。在提交請求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暫時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賠償義務機關應立即與請求權人進行協商,如協議成立,需作成協議書。若協商超過60天仍未達成協議,賠償義務人應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商不成立,請求權人可在特定期限內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步驟旨在確保請求賠償的程序合法、有序地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若二年間未行使即告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若超過五年亦不得提出請求。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以下分步驟說明具體流程。

 

首先,賠償請求權人需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以書面形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書面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等基本資料;若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資訊;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以及明確指明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需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交至相關機關。

 

在提出書面請求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請求權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暫時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然而,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這些暫時支付的款項會在最終賠償金額中扣除。此外,請求權人如接受暫時支付款,但後續協議不成立又未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因敗訴確定,或接受款項超過最終賠償金額的情形下,需將多領部分返還。

 

接下來是協議程序。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請求後,應即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則需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可作為執行名義。然而,若從開始協議之日起計算超過60日,仍未能達成協議,則視為協議不成立。此時,賠償義務機關應根據請求權人的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的證明書。若請求權人未申請,則仍可再次要求進行協議,但此機會僅限一次。此外,賠償機關如拒絕賠償,需於收到請求後30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提出請求後超過30日未開始協議,或協議開始後逾60日仍未達成共識,請求權人即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在起訴時,若是因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提起訴訟,請求權人需提交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的證明書。若因賠償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絕發給證明書而起訴,則需提交已申請協議或請求發給證明書的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上述程序旨在平衡請求權人的權益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程序負擔,通過書面請求、協議以及訴訟等多階段設計,確保國家賠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賠償請求權人在啟動程序時,應依照法律規定逐步進行,並確保所有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完整,以免影響權利主張的效率和成效。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國賠程序-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8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6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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