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闖紅燈的在行人穿越道的行人有刑事責任嗎?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討論了一個交通事故案例,其中司機在綠燈左轉時未注意到行人,導致一名國小女童的右腿受傷。文章提到了司機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以及應對受害者索賠的建議。建議司機可以通過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避免與受害者直接談判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並強調及早通知保險公司以確保理賠程式順利進行。文章還提及,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提供賠償。最後,強調了對受害者的誠意和負責任的態度在案件處理中的重要性。
律師回答:
日前開車綠燈,把違規穿越斑馬線的行人撞倒了,駕駛人未注意到行人,此時應該負責了嗎?
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開車綠燈左轉,未注意正在過斑馬線,而將其右腿撞斷,已構成《刑法》第284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且刑責要加重至1/2。
肇事責任的判定是依據路權判定,不遵守路權的行人或駕駛者要負起最大責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諸多規定,而非直覺。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駕駛人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若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而發生事故,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刑責將加重1/2。這意味著你在行駛至斑馬線時應格外注意,即使行人違規,你仍需承擔一定的責任。
畢竟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勢的,其通行安全應予保障與維護,相關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已明文規定車輛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略以:「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由上揭條文顯示禮讓行人的觀念於法有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關於刑法第284條責任,駕駛沒有注意到行人當然要負責任,相反地,行人闖紅燈造成用路人受傷,當然也要負責任;而駕駛人行經路口,若可預見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駕駛人當然也不能主張擁有絕對路權,認為反正違規的是行人而直接撞上去!若駕駛人已經盡到防範車禍發生的各種可能因素,是沒有責任的;若是行人突然闖出,讓駕駛猝不及防,就難以苛責駕駛人,沒有所謂「行人最大」!
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規定,過失傷害罪是指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傷的情形。由於你在行駛時未能注意到違規穿越斑馬線的行人,因此,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即使行人違規,你作為駕駛人有義務保持警覺,特別是在經過斑馬線、行人道時,應該減速並隨時準備應對突發情況。
有認為,按駕車綠燈後行駛,並未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客觀上無證據顯示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情事。行人心智正常之成年女性,且行動自如,並無任何無法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特別情事,自可信賴其亦會配合交通號誌,停之紅燈管制,待轉換為綠燈後再通過行人穿越道,以避免發生危險;如 被害人竟捨此不為,直接闖紅燈由被告車輛前方行人穿越道橫越自由路,因而發生事故造成自身受傷之結果,自難因此而歸咎被告,認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應負過失責任,因之,認定被告無責。
亦有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係在規範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穿越之違規情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義務。」(參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刑事判決意旨)是縱行人違反號誌指示穿越行人穿越道,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為持有合法駕駛執照之被告不得諉為不知
在刑事上,根據《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傷害罪的成立需要具備過失行為以及該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行人雖然違規闖紅燈,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在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即使行人違規,仍有暫停讓行人通過的義務。因此,如果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未能盡到這一義務,仍可能被認定存在一定過失。
但在實務中,最高法院判決中提到行人違規的程度和駕駛人的注意義務需要一起綜合考量。如果行人是突然闖入,而駕駛人客觀上無法預見或無足夠反應時間(如0.75秒內的緊急情況),則駕駛人可能無法避免事故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可以減輕,甚至不被追究。
具體情況將取決於事故現場的證據、肇事鑑定報告、現場目擊者證言以及其他交通因素,如天候、光線等。根據相當因果關係原則,駕駛人必須在合理的反應時間內做出適當的措施,但如果反應時間過短導致無法避開行人,駕駛人可能被認定無過失。
在民事方面,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行人違規,法院通常會針對雙方的過失比例進行綜合考量。實務中,駕駛人和行人的責任可能會依過失比例進行劃分。通常,行人違規闖紅燈的情況下,行人的過失比例可能較高,但駕駛人未能在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減速慢行,或未能充分注意行人動向,仍可能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會綜合考量行人和駕駛人的過失情況,並根據雙方過失比例裁定賠償金額。駕駛人可以透過保險公司尋求強制險或第三責任險的賠償協助。
事故責任分為民、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都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民事求償部分,法官除了看卷證資料,必要時也會送肇事鑑定釐清事故原因,再綜合審酌證據判定雙方過失比例及賠償金額。實務上,是行人責任可能較重,但刑事責任還是不可免。除非有具體證據可以判斷肇事人無法注意,如行人是突然違規,而少於一般人注意時間,常情下影響反應時間的因素很多,例如外部因素有環境、 晝夜、天候等;內部因素有年齡、性別、體能及情緒等。 一般 狀況下正常人之反應時間約為0.75秒,而反應時間超過2秒 者則不適宜駕駛車輛,因之,少於0.75秒反應時間基本上應無過失。
具體證據的作用:如果現場有證據表明行人突然闖入,且駕駛人無法即時反應,這對於駕駛人來說是有利的。事故發生地點的監視器、行車記錄儀、目擊者證言等證據將在法庭上起到關鍵作用。
肇事鑑定:在沒有目擊證人或行車記錄儀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委託交通專家進行肇事鑑定,釐清事故原因並確定過失比例。這些鑑定報告通常會詳細分析行人和駕駛人各自的行為,判定責任的歸屬。
行人具有優先通行權,駕駛人在行經斑馬線時必須禮讓行人,無論行人是否違規。因此,在事故發生後,法院會根據事故的現場情況來判定責任歸屬。如擔心傷者與家屬索賠金額過高,或自行去談判協商恐有安全問題,可向受害人住、居所在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公正客觀的第三者協助雙方嘗試和解,彼此比較能心平氣和溝通及討論。若以自身安全為由置之不理,易讓對方認為欠缺處理誠意,而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後,反而會花費更多時間、金錢進行訴訟,對雙方都沒有好處。
如果有投保汽車相關保險,通知保險公司,因《保險法》相關規定,要求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險公司。政府現在已規定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所以車禍事故賠償金額的一定範圍內,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理賠來支付。
總結來說,儘管行人違規,但駕駛人仍可能因為未完全盡到注意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最好的處理方式是與保險公司和對方家屬協商,並根據事故情況進行法律程序。
因之,行人雖然違規闖紅燈,但駕駛人在接近斑馬線時仍有義務保持警覺,並根據情況禮讓行人。因此,若事故發生,駕駛人仍可能被要求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若證據顯示行人突然闖入,且駕駛人在合理反應時間內無法避免事故,則駕駛人的責任可能會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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